解读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适用20%个税政策解读——1994年以来免税政策正式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废止。

政策背景:为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自1994年起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改革开放初期,该项政策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推进,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已不相适应。

专家观点:业内专家认为,取消该项免税政策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从税制公平的角度来看,同样是投资者,从一个被投资企业分配到股息红利时,如果外国投资者可以免税,而中国投资者却需要缴税,这显然不够公平;此外,该项免税政策的取消还有利于防范税收漏洞,助力我国的外商投资走向高质量发展,维护统一大市场建设。

税负影响:对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会增加外籍投资人的税收负担。按照国际税收的基本规则,通常情况下纳税人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在投资国的投资所得需要回母国纳税——即外籍个人投资者在中国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即便在中国享受了免税优惠,还需要向其母国补缴相应税款。取消该项免税政策后,外籍个人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抵免其向母国缴纳的税款,实际税负不会增加,但主张了我国的税收权益,避免我国税收流失。

扣缴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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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作者:中国税务报社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运动场馆促销模式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要点——办年卡送使用期限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

健身会所等运动场馆为促销健身卡推出办年卡送使用期限等活动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则并不相同,需要分期分别确认。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处理规则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关于会员费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因此企业不需要一次性全额计入收入,而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实务提示方面,运动场馆在推出年卡促销活动时,应当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时点上的差异,分别建立台账:增值税按全部价款在实际收款、开票或首次提供服务孰先的时点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受益期分期确认。企业应当留存会员合同、收款凭证、服务提供记录等资料备查,避免因税会差异未按规定调整而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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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来源:澎湃新闻

解读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后果与外贸企业全流程合规管理——行政追责与刑事责任并行适用的实务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9月28日消息,湖南、山东、河南、湖北、深圳等地税务部门当日集中曝光一批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同步曝光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等违纪违法行为。此次曝光的5起案件涉及通过虚开发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假填报商品品目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当前部分外贸经营者仍心存侥幸,错误认为骗税即便被查到,也无非是补缴税款、加收罚款了事,而这实则是对法律后果的严重误读。专家表示,骗取出口退税代价远不止补缴税款,更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层面的追责。

骗取出口退税首先构成行政违法。贵州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教授楚文海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行政责任涵盖三个层面:一是追缴税款,已骗取的退税款必须全额退回;二是处以罚款,按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执行,骗税金额越高,处罚力度越大,同时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且公安机关立案早于税务部门出具处理处罚决定时间的,税务部门暂不予以罚款;三是停止退税,即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关于停办期限如何确定,楚文海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具体分档为:骗税不满10万元的,停办半年至1年;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停办1年至1年半;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停办1年半至2年;500万元以上的,停办2年至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亦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楚文海强调,这三项行政责任是并行适用的,并非选择性处罚。企业一旦被查,既要全额退回税款,承担数倍罚款,还要面临数月甚至数年的退税业务停摆,资金链和日常经营都将遭受冲击。

骗取出口退税不仅是行政违法,一旦骗税行为达到法定数额及情节标准,违法性质将升级为刑事犯罪,税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办,企业实际控制人、经办人员以及全链条参与主体,均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外贸企业的合规提示方面,专家建议出口企业建立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机制:事前对上游供应商开展真实性穿透核查,重点核实生产能力、参保人数、实缴资本与交易规模的匹配性;事中确保报关单、采购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收汇凭证、增值税发票五流一致,对退税率异常、商品品目与实物不符等情形及时自查纠正;事后按规定取得并妥善保存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通过虚开发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假填报商品品目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出口企业应自觉如实申报纳税,依法依规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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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8
作者:中国证券报 记者熊彦莎
来源:中国证券报

解读旅游企业缴纳增值税应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团餐进项抵扣、差额征税、免费活动与索道税目

自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各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陆续收到一些来自文旅企业的政策咨询。针对旅行社采购团餐进项税额抵扣、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免费活动涉税处理、索道摆渡车适用税目这四大热门问题,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作出解读。

关于旅行社采购团餐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过去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如今,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曲君宇表示,这里的「直接用于消费」是关键限定条件。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餐饮服务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既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请客,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员工就餐、商务接待、职工食堂食材采购等场景,仍属于直接消费或集体福利范畴,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曲君宇提醒,旅行社应将对外经营团餐采购与内部餐饮支出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管理,对提供旅游服务配套的餐饮服务发票单独归集、建立管理台账,完整留存旅游合同、团餐明细、游客信息等原始资料,做好涉税备查工作。

关于景区免费开放日的增值税处理,过去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需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活动不再需要缴税。曲君宇分析,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这些活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曲君宇同时提醒,政策放宽不等于可以滥用,活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无偿」为名隐瞒实际经济利益并逃避纳税责任;企业举办相关活动时,务必规范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全程有据可查。

关于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与索道摆渡车适用税目,文旅企业应结合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对旅游服务扣除项目范围、扣除凭证要求以及交通运输辅助服务税目归集的现行规定,逐项核对自身业务流程,重点关注代收代付费用与自营项目收入的区分核算,避免因混同核算导致计税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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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作者: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曲君宇
来源:中国旅游报

解读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资产置换所得可5年分期纳税——23号公告的政策意义与税负测算

继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后,这两大领域迎来又一项税收支持举措。《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在日常经营和技术迭代中,经常会涉及以专用设备、专利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入股、资产交换或产线置换整合等跨主体交易。该政策虽不改变税负总量,但通过递延纳税平滑企业现金流,将为两大重点领域资产置换、设备更新和产业链整合提供有力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托的所谓硬核资产。

政策对比方面,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可依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享受5年分期纳税;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依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若资产、股权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或财税[2014]109号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可适用相应递延处理。但企业之间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等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符合前述优惠条件的,需视同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在交易当期一次性确认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比之前,该公告对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两大领域的一般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给予专门的分期纳税政策,减轻了企业现金流压力。

税负测算方面,假设A公司为进入清单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以一台计税基础800万元的旧设备,置换B公司一台公允价值2000万元的新设备,双方不补现金。在原有规则下,A公司确认的1200万元交换所得需在当期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税率计算,当期需缴税约300万元。公告发布后,A公司可将1200万元所得分5年均分计入,每年计入240万元,每年缴税约60万元,5年合计缴税仍为300万元。税负总量不变,但当期现金流压力从300万元降至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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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作者:中国经营报 记者杜丽娟
来源:中国经营报

解读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交换所得可5年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明确了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

适用主体方面,23号公告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按照44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政策规定方面,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所得计算与计税基础方面,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双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政策边界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停止执行的情形方面,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注销的,同样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未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5年期满。

政策衔接方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按其中一项政策规定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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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听税」栏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解读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免税政策落幕的实务影响——税负测算、扣缴义务重构与协定待遇适用顺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落地后,执行三十二年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免税政策正式终结。对于存在外籍自然人股东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这条政策直接改变了分红成本并重构了企业的合规义务。

新旧规则对比方面,旧规则下外籍个人取得外资企业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层面基本无代扣代缴操作;新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国内法层面适用20%税率,由分红支付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款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缴纳。

需要特别厘清的误区是,20%属于我国国内法规定税率,不代表所有外籍个人实际一律按20%承担税负。我国对外签署了大量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会对股息预提税设置上限。以中美税收协定为例,来源国征收的股息税款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0%。非居民外籍个人只要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并能够出具缔约对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就可以申请适用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实务中会出现两极分化:不满足协定适用条件的,按国内法20%计税;符合全部要件的,可以争取更低的协定税率。身份认定在前、协定适用在后,这一步是股东必须优先落地的工作。

企业端的影响也同样明显。新规落地后,压力不仅落在股东身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规责任明显加重:分红不再只是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性事项,扣缴义务的履行成为企业必须前置安排的环节。企业需要在作出分红决议前完成外籍股东身份核查、协定待遇适用判断和税款测算,并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缴税。对企业而言,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能面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操建议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在2026年四季度前完成外籍股东清册,逐户确认税收居民身份及是否可适用税收协定待遇;二是更新分红决议模板与扣缴流程,将个税测算纳入分红方案审批环节;三是留存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认定资料、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四是对于历史上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分红事项,应及时评估补扣补缴及滞纳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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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作者:王泉、桂亦威、凌颖(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来源:税律笔谈(专业解读)

解读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解读——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调整。

政策内容方面,27号公告明确三条规定。第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第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政策背景方面,1994年出台的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设置了暂免征税条款,该项暂免政策已执行三十余年,长期作为外资持股架构中的重要税务基础。27号公告终止了这一安排,使外籍个人与境内个人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趋于一致。

实务要点方面,需要厘清两个边界。一是本次废止的范围仅限于股息红利免税条款,外籍个人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原有免税安排继续保留执行,不受本次公告影响。二是20%是我国国内法规定税率,不等同于所有外籍个人实际承担的税负,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对股息预提税设置了上限,例如中美税收协定规定来源国征收的股息税款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0%。非居民外籍个人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并能出具缔约对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可以申请适用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

合规提示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扣缴流程,将外籍个人股息红利纳入代扣代缴范围,并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缴税。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外籍股东台账,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是否可适用税收协定待遇,留存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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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听税」栏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解读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口径明确——25号公告六类可抵扣与四类不得抵扣情形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类可以抵扣的情形为:一是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是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是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是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四类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以及其他按照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公告还明确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定义、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及第一道门票收入免税口径、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确定等事项,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实务提示:企业应当区分收入项目是否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据以判断对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取得财政补贴、保险赔付、违约金等收入的,应同步复核其对应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处理口径;对2026年1月至8月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应在9月申报期内按新公告口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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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解读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平台、申报时间与自查条件梳理

问: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什么时候申请,申请的步骤和平台是什么?

答:申报平台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报材料,网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

申报时间方面,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同样为2027年4月10日。

申报步骤方面,企业应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文件条件开展资格自查。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一是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是2025年度研发人员、研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认定条件;三是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四是申请前36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专票情形,无偷税被税务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属于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查通过后,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如实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定名单后,企业按规定时限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实务提示:续报企业应当注意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未在2026年9月起的申报窗口内提交继续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其间不得享受加计抵减;企业应提前准备研发人员名册、研发费用辅助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等佐证资料,以支撑资格自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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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作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增值税加计抵减:先进制造业企业这样申请——2026年度名单申报条件与流程解读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部署做好2026年度名单制定工作。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主体: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准入条件: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科技人员占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例三项指标均符合规定;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

信用与合规条件: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本次发文新增了36个月的起算点与时间认定规则,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

申报流程与时间: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对于已在2025年度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均为2027年4月10日。

享受时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资格的企业,以及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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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8
作者:广东省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广东省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交易即开票落地对企业合规经营有何利好——从开票滞后到三流合一的涉税风险转变

随着以数治税体系持续健全,税收监管已实现对交易订单、支付流水及发票数据的聚合融通。交易即开票作为这一体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实现了交易流、资金流、发票流的所谓三流合一,既能方便群众消费取票、保障消费维权,也能助力经营主体减负增效、规避涉税风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纳税人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当期全部实际销售收入,开票收入仅为营收组成部分,未开票收入同样属于应税收入,依法必须如实申报纳税。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张永强表示,依托交易即开票完整归集全部经营收入,企业能够主动消除账外经营、收入漏报带来的稽查风险,从长远看大幅降低涉税违法成本。

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担心全量自动开票会导致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免的问题,张永强指出,现行增值税优惠判定标准以纳税人全部当期销售收入为核心依据,与开票频次、开票模式不直接挂钩。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超出对应标准再按规定征收率计税。合规经营的小规模商户即便每一笔交易均自动生成发票,只要销售额符合政策门槛,依旧可正常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在提升开票便利度的同时,交易即开票也为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发票等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在传统模式下,人工操作带来的开票滞后、漏开错开等问题,本质上是一种潜在的违法状态。

交易即开票扭转了传统交易场景中消费者被动索票的局面,将其转变为企业主动、即时、规范开票,从业务源头规范了发票开具、使用、归集的全流程,有效减少开票迟滞、漏开错开、票证不符等合规风险。张永强表示,交易即开票绝非临时举措,而是以数治税时代不可逆转的确定性方向。对企业而言,交易即开票是用最低合规成本实现税务健康、用精准数据优化经营决策、用高效服务赢得客户口碑的数字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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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4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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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7
作者:中国证券报
来源:中国证券报

解读税务部门谈夯实社保费缴费基数

税务部门谈夯实社保费缴费基数

最近有媒体报道,有地方税务局及人社部门人士称,今年以来,社保基数夯实正在多地抓紧落实。许多地方要求在三到五年内实现全额实缴,今年需达到的夯实率从65%到100%不等。针对相关说法,记者采访了社保领域专家、税务部门和相关企业,了解到税务部门正结合实际,分类分步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坚决不搞"一刀切"。

一、推进范围为"有缴费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未开展集中性欠费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主任张卉介绍,在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夯实缴费基数这一问题上,税务部门分步推进、分类施策,不简单搞"一刀切",不强制要求"一步到位"。

张卉表示,考虑到当前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2026年以来,税务部门推进这项工作的范围为"有缴费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即使对大中型企业,也坚持"一企一策",允许其在合理时限内分步爬坡,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此外,税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仅规范当期缴费基数,不溯及既往,更没有开展集中性欠费清缴,当然,对职工投诉举报等涉及以前年度的个案则主要依托各地业已建立的社保费争议处理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的原则稳妥处置。

张卉表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也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税务部门始终坚持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支持和监督。"

二、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实现三方共赢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实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机制,个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养老金水平就相应越高。近年来,随着职工退休小高峰到来,社保费争议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别是职工离职即举报用人单位不全额缴纳社保费的现象日益增多。

对这类现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缴费基数不实既影响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也将拖低未来养老金水平,损害参保人利益。同时,企业方面也面临风险。

比亚迪集团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有通过低报社保缴费基数来缩减当期人力成本的认识,但从长远看,这种做法容易埋下隐患。在发生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时,企业不仅面临补缴社保费,还要加收滞纳金,更可能因失信行为影响融资与商务合作,其隐性损失远超当时所"节省"的账面金额。比亚迪集团近年来主动提升社保合规水平,提高社保基数夯实率,将其视为一项具有战略价值的长期投资,不仅筑牢了合规经营的底线,也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增强社会保险体系可持续性。"推进社保合规缴费,既有利于社保基金可持续增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保费争议,最终实现国家稳定、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保障的三方共赢。"朱青说。

[来源]新京报(2026年8月14日),另见中国税务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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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主任 张卉
来源:新京报(记者采访整理)

解读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同样适用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政策的个人观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务中流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适用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政策的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自20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时证券投资基金还没有立法,当然也没有公募和私募的划分。

  此时,只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那就适用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自2013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划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公募)和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

  (三)正是由于财税[2008]1号政策发布施时,证券投资基金没有两类基金的划分,才被北京深圳等地方税务机关错误地认为财税[2008]1号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针对公募基金,而排除私募基金的适用。

  (四)三人成虎,何况是税务机关。实务中虽有人不断抗争,但终究胳膊没有扭过大腿……于是乎,普遍出现财税[2008]1号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只针对公募的一幕幕鲜活案例……于是也才有了中国银行等不惜违规,也要将私募打扮成公募的奇葩现象……

  三、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同样适用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政策的分析

  (一)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政策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时证券投资基金虽没有公募和私募的区分,但并不能否认实务中既存在符合公募条件的公募,也存在符合私募条件的私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但私募原本就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部分。公募和私募是分离,两者同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在证券投资基金之外另创设了一项与其并列的叫做“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三)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政策适用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都是证券投资基金,当然同样属于财税[2008]1号的政策适用范围。

  法律适用

  (一)一般来说,如果纳税主体的某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有明确属于免税(暂不征税)收入(收益),则应归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但由于财税[2008]1号已经明确将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确定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那么,只要是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当然就应归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二)如果财税[2008]1号所说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包含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那么该文制定机关或授权机关就应该主动及时发文明确不包含私募。

  (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的+非公开募集;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政策当然适用于作为其成员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

  (四)至于某些地方税务机关政策解读、指引、答疑等中所说“从立法背景考虑”“结合当时文件出台背景考虑”等,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说法,根本就拿不上法律的台面……

  (四)实务现实情况

  为什么实务中满眼都是私募基金被排除适用财税[2008]1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案例?

  我一直在寻找答案!也一直在用自己的方式试图促成改变……

  但前路慢慢,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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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6
作者:无极小刀
来源:无极小刀

解读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税务总监?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满一年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税务总监?

  2026年06月26日  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程煜 李一园

  和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交易体量大、数据流转快、跨区域经营等特点,涉税场景较为复杂。特别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实施后,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迫切需要懂数据、通业务、善统筹的税务总监。

  2025年6月23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发布。一年以来,随着《规定》逐步落地,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设立税务总监、税务经理等岗位,并要求其统筹负责企业涉税事项。那么,在税收监管日益精准的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税务总监?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金林,宁波青年优品共享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税务总监樊硕,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高级合伙人孙洋。

  综合能力不足,难以胜任税务总监岗位

  记者:当前正值招聘季,不少互联网平台企业都在招聘网站上发布税务总监的招聘信息,普遍要求税务总监具备总体统筹、税企沟通、税务风险识别等能力。对此您怎么看?

  陈金林:随着“以数治税”监管模式的深化,税务机关借助税务大数据,能够实现对交易、发票数据的全链条追溯。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传统的粗放财税管理模式已难以为继。互联网平台企业设立税务总监岗位,不仅要求税务总监能够前置识别商户经营异常、虚构交易等涉税风险,而且要求其发挥专业优势,与税务机关保持顺畅沟通,精准把握新业态政策口径,及时化解涉税争议。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税务总监岗位提出具体要求,是希望招聘的税务总监有足够的能力,将各项税务合规要求全部落地。

  孙洋:正如陈局长所说,企业如果没有风险识别、分析和解决能力,容易产生涉税风险。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交易体量大、跨区域经营等特点,涉税场景更加复杂,这就需要税务总监具备扎实的税务专业能力。从我接触过的税务总监来看,有些人性格外向、善于社交,但税务专业能力不足。在日常工作中,这些税务总监无法用财税专业语言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也不能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专业沟通。随着企业涉税事项日益复杂、体量日益增加和税收监管日益精准,这些税务总监将无法胜任岗位要求。

  樊硕:当前,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管理,是贯穿商户入驻、平台内交易、支付收款、商户提现、平台扣佣、资金结算、发票开具和涉税信息报送等事项的全流程管理。比如,我们平台主要为入驻商户提供平台管理等服务,取得商户入驻费和平台佣金收入后,相关业务主要通过支付宝小程序开展。目前,我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税务总监,负责统筹企业整体税务合规工作,需要统筹业务、产品、技术、财务、法务、运营等部门,把国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要求,转化为公司内部的数据口径、系统规则和管理流程。同时,需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对平台业务模式、商户结算逻辑和申报口径等事项进行说明和确认,提前识别潜在税务风险,确保平台作为主体依法履行申报和管理责任。

  “数实融合”特性,对税务总监提出更高要求

  记者:与其他企业相比,您认为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总监,哪些能力尤为重要?

  陈金林:平台经济的“数实融合”特性,决定了其税务总监必须具备超越传统财务视野的复合能力。从我局日常监管情况来看,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交易流水较大,但存在业务记录、财务核算与税务申报“三张皮”的现象,数据标准不统一、逻辑不闭环。针对此类问题,税务总监需要具备“数据治理的主导力”,即能够主导企业建立全链条的数据校验机制,统一业财税数据口径,确保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每一笔交易都真实、可追溯。同时,平台新业态、新模式不断迭代,税务总监还需具备“政策适配的前瞻力”,即在企业新业务上线前,预判潜在的涉税节点,并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这既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行业发展负责。

  樊硕:与传统企业相比,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突出特点,是交易频次高、商户数量多、资金链条长,意味着税务合规不能只看企业自身收入,还要关注平台内经营者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核验性。平台税务管理的核心,是把商户入驻信息、平台内交易信息、支付流水、商户提现明细、平台扣佣明细和账务数据,形成方便后续管理的统一口径。以我们平台为例,早期平台申报主要依靠人工整理。随着业务量增长,人工方式难以持续保障效率和准确性。后来,我们推动系统优化,建立BI(商户提现)看板,支持从业务系统取数,提升平台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总监既要理解政策要求,也要懂平台数据和系统逻辑,能够把税务合规要求前置到产品设计、结算规则和数据治理中。

  孙洋:和制造业企业相比,互联网平台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更加新颖、独特、复杂。比如,部分网络货运行业企业营业额极高,但在向货车司机支付过路过桥费和油费时,无法获取发票列支成本,对于企业进项税额确认、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等问题,目前实务中仍有争议。又如,部分网络跨境电商行业企业缺少上游产品的购买票据,无法申请出口退税,更有甚者可能存在配票、变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总监应具备互联网思维,不断提炼归纳行业特点,积累丰富的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积极主动地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根据合规要求及时报送平台涉税信息

  记者:《规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作为税务总监,需要关注哪些涉税事项?

  陈金林:《规定》的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治理能力提出了刚性要求。企业税务总监首先要关注“数据口径的确定性”,这在实操中尤为关键。数据统计口径的不统一、不规范,往往是平台触碰监管红线的第一步。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总监,应牵头厘清业务逻辑,确立与税法规定相匹配的统计标准,确保报送数据与企业经营实质严格匹配,避免因技术性差异引发系统性风险。

  同时,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总监,要高度关注“系统规则的合规性”。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交易规则往往由技术代码定义,若系统底层逻辑与税收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容易引发税务合规风险。比如,互联网平台企业A公司为吸引商户,在系统中默认设置“刷单返利”“虚拟交易冲量”等功能。企业税务总监应具备审查系统规则的能力,在系统上线前对关键业务进行“税务体检”,及时阻断不合规的业务逻辑写入代码,这比事后纠错更为关键。

  樊硕:的确,相关规定落地后,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总监要重点关注涉税信息报送的责任边界、数据口径和报送质量。结合我们平台业务看,财税人员需要重点梳理商户在平台内的交易数据,以及对应的收款、退款、提现、结算、平台扣佣等信息,明确哪些属于商户经营数据,哪些属于平台取得的佣金等服务收入。在申报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平台数据量大,交易口径、支付口径、提现口径有时会存在时间差或差异。对此,我们以平台出具结算单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并以此作为重要口径,结合支付流水、佣金明细进行复核。同时,我们平台会通过公告和培训等方式,向商户说明平台申报规则、数据来源和申报口径,让商户理解平台依法报送的内容,配合做好税务合规工作。

  孙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实施以来,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的数据种类较多,部分企业的数据报送质量仍有待提高。企业税务总监应关注报送的及时性。《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企业税务总监还应关注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对于刷单、补贴、佣金等信息,企业税务总监需要注意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并保留刷单证据备查,也不能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对于境外信息,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托境内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未取得登记证照”类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扛牢责任,推动平台生态健康发展

  记者:在当前税收监管日益精准的背景下,您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总监还需关注哪些重要事项?

  陈金林: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总监应将税务合规要求嵌入平台业务全环节,实现风险的自动预警。当遇到新业态、新模式时,可以通过事前裁定或政策咨询等方式,主动消除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同时,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通过系统改造、规则优化和技术赋能,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当商户出现涉税风险时,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在合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支持,协助商户自查自纠。

  樊硕:税务总监的价值,是把国家监管要求、平台主体责任和商户合规服务结合起来,推动平台生态健康发展。从我个人的经验看,企业税务总监还应重点关注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商户协同治理。企业税务总监可以推动平台申报从事后人工汇总,转向系统前置和流程化管理,在商户入驻、平台内交易、资金结算、商户提现、平台抽佣等关键环节,设置清晰的数据字段、审批流程和留痕规则,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核验的平台申报体系。企业税务总监可以通过平台公告、商户培训、运营提示等方式,明确告知平台商户,平台将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帮助商户提前理解报送规则和相关注意事项,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纳税调整。

  孙洋:当前,互联网平台企业数量较多,企业规模不同,申报质量也良莠不齐。作为小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提升申报意识,确保纳税申报、涉税信息报送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于大中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提高申报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可以加强“产学研政企”的多元互动,营造专业研究的氛围,提升财税人员的专业能力。企业税务总监还可以尝试构建动态化的企业涉税风险地图,重点关注风险发生概率较高的涉税问题,形成有效的税务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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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6
作者:程煜 李一园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应该怎么赔偿

  01

  严格来讲,本文讨论的不是辞退,书面的说法应该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的劳动关系(合同),应该如何赔偿?

  对于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涉及到期终止,因此基本都是解除问题。

  不同方式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并不相同,下面分情况逐一说明。

  02

  一、被用人单位劝退

  无标准。看离职办理的形式。

  如果一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单位劝退,走的是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手续,则没有任何补偿。

  大部分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肯定是劝而不退,只能进行协商。

  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

  法定N,一般会大于N,要看具体谈判情况。

  因为大部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是无法辞退自己的,这种认知下,对于补偿的期望值一般会比较高。

  大部分谈判结果会大于N,不排除极少数有比N少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是协商,只要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协商一致解除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三、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个人原因离职,一分钱赔偿没有!

  不能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不会主动离职。

  说不准有更好的机会,说不准卷孩子去了,说不准提前退休了。

  这里需注意的是被劝成主动离职,或者被套路签订了主动离职的材料。

  四、依据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

  法定N倍经济补偿,如果失败,则一分钱没有。

  如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情况,劳动者据此被迫离职,可获得N倍经济补偿。

  被迫离职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用人单位绝不会主动支付经济补偿,一般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来主张。

  五、被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辞退

  法定无赔偿,大部分劳动者大概率可以拿到2N。

  第三十九条被称为过失性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做的到位,劳动者一分钱赔偿没有!

  什么叫做的到位?

  证据充分、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进行有效公示,辞退前征询工会意见,辞退通知书有效送达。

  符合以上几个要件,合法辞退的可能性很大。

  这种解除方式是单方解除中风险最大的,一般需要律师操刀,但是用人单位却很喜欢用,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是无需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第三是基本没有限制条件,解除三期、无固定期限均不在话下。

  但是用人单位忘了,甘蔗哪有两头甜。

  由于某些细节没做到位,大部分单方解除都变成了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2N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苦果。

  六、因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辞退

  法定N+1,大部分劳动者大概率可以拿到2N。

  因为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对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要求比较高,是员工关系中的高难度技术,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概率非常高。

  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获得2N赔偿金,或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七、经济性裁员

  法定N倍经济补偿,少部分劳动者可能可以拿到2N。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该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披着经济性裁员的外衣,走的是协商和劝退的路子。

  因为经济性裁员有人数或比例的要求,有提前说明和听取意见的要求,有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复杂。

  即使用人单位是真的想走经济性裁员的方式,只要不符合以上相关条件,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劳动者2N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关闭、撤销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法定N倍经济补偿。

  这是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唯一的合法终止方式,其他都是解除方式。

  简而言之,就是单位黄了,大家各奔东西。

  遇到以上情况,甭管是否无固定期限,是否三期,建议赶紧拿钱走人。

  如果还能拿到钱的话。 

  03

  最后来说一下《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保护。

  主要指第四十一条的第二款第二项以及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为“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该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法律中的“应当”通常可以理解为“必须”的意思。

  意味着在经济性裁员时,不能辞退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这是第一层保护铠甲。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了护体神功-金钟罩。

  当属于第四十二条的六种情形之一时(职业病、工伤、医疗期、女员工三期、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金钟罩并不只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使用,同样适用其他劳动者。

  但是这个金钟罩神功,也是有罩门的。

  即使劳动者符合第四十二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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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7
作者:劳动法老曾
来源:劳动法老曾

解读哪些情形下企业会用“白条”入账?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白条入账”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为压低成本,主动放弃索要发票,用“白条”作为入账凭证;有的企业发生内部福利采购业务时,以自制单据入账;有的企业以“白条入账”方式虚构业务。需要提醒的是,这些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为降采购成本,放弃索要发票

  ◎典型案例◎

  近期,黑龙江省税务部门通过“取票率”等风险筛查指标,发现A公司存在较为明显的发票异常,初步判断其列支的部分成本费用缺乏合规票据支持。税务干部与A公司财务人员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在企业采购商品的过程中,供应商表示,如果不开具发票可以有优惠价。为压低进货成本,A公司选择不索要发票。在账务处理时,A公司误以为收据等非正式凭证也能满足税前扣除要求,以此类凭证作为入账依据。经过税务干部的政策辅导,A公司充分认识到“白条入账”的违法违规风险,对前期申报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和修正,重新办理了纳税申报,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合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李学柏分析,A公司为获取价格优惠,主动放弃索要发票,转而以收据等非正式凭证入账。这样的“白条入账”行为,看似为企业节省了眼前的“小利”,但很可能因小失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放弃索票、“白条入账”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对应的支出将因缺乏合法有效凭证而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如此,企业还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并有可能被罚款。因此,李学柏建议企业,务必加强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所有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好合同、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真实、凭证合规,从源头上防范涉税风险。

  内部福利采购,以自制单据入账

  ◎典型案例◎

  宁波B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零部件加工的生产型企业,内设职工食堂,日常会向周边农户、农贸市场摊贩采购蔬菜、肉蛋、粮油等农产品,用于职工就餐福利。同时,企业会向农户采购杨梅、水蜜桃、橘子等当季水果,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税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B公司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大部分支出,仅以内部自制采购清单、农户手写简易收据等为入账凭证。税务干部进一步核查确认,B公司单次农产品采购金额均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不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定标准。虽然企业未就该部分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属于以不合规“白条”列支成本费用,存在明显税务风险。

  税务干部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后发现,B公司财务人员对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食堂向自然人采购小额农产品无须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仅留存内部自制单据即可完成账务处理,未能准确区分小额零星采购合规收据与空白、简易“白条”的政策适用边界。

  在税务干部的辅导下,B公司全面梳理食堂农产品、职工福利业务,对未能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支出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主动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在此基础上,企业修订了食堂采购报销管理制度,规范职工福利采购票据留存、报销审核流程,从源头上规避“白条入账”行为。

  ◎合规提示◎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并非简单的‘有票无票’问题,而是涉及政策理解和凭证管理等诸多事项的系统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前湾新区税务局税政二科科长张硕阳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1000元。交易对方经营业务的销售额如果未超过起征点,企业可使用收款凭证入账,但凭证必须载明销售人姓名、身份证号、项目、金额等信息,缺一不可。超过起征点或长期固定向同一经营户大批量采购的,企业必须取得销售方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购方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仅凭自制清单或简易收据入账。B公司向个人采购生鲜农产品,单次采购金额超过小额零星标准,应当依法取得发票。

  对于已发生“白条入账”行为的企业,张硕阳建议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主动联系对方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如因对方注销、撤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的,应准备无法补换开证明资料、合同协议、非现金付款凭证等佐证资料,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合规凭证的支出,应在汇算清缴时主动作纳税调增处理。

  虚构经营业务,多列成本费用

  ◎典型案例◎

  位于广西贵港的C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当地税务部门在开展风险分析时发现,C公司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在剔除工资薪金、折旧摊销等因素后,与实际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存在较大差异,可能有“白条入账”的风险。

  税务干部进一步核查发现,C公司部分采购支出只有手写收据、入库单等资料,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不仅如此,企业账面上还频繁列支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与行业经营模式不匹配,且无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存在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税务干部要求C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企业未能提供。

  经过税务干部的政策辅导和风险提醒,C公司主动自查整改,对无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纳税调增后,C公司不满足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缴了相应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合规提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牢牢把握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韦祖旺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韦祖旺分析,案例中,C公司频繁列支“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不符合商贸批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且缺乏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最终,企业对该部分支出作纳税调增处理,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白条入账”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而且可能隐藏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合规发票,切实保障自身资产安全与长远发展利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7月17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王徽 李一园 张鲲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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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7
作者:王徽 李一园 张鲲翼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白条入账”,折射企业凭证管理漏洞

  “白条入账”,是一种通俗说法。从税收角度看,“白条入账”是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时,用手写收据、便条等非正式凭证作为依据,代替正规凭证登记入账的行为,税务风险较高。

  6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曝光3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广东惠州某涉税中介,通过“白条入账”等方式虚列成本费用,虚假申报纳税,达到少缴税费款的目的。企业出现“白条入账”行为,反映出其在凭证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什么是“白条入账”?

  “白条入账”,是一种通俗说法。从税收角度看,“白条入账”是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时,用手写收据、便条等非正式凭证作为依据,代替正规凭证登记入账的行为。结合实践中常见情形,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文将“白条入账”行为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企业实际发生了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但受企业财税内控水平、财税人员能力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出现无票列支的情形。例如,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利息支出,部分企业财税人员误以为银行提供的各类纸质回单属于合规凭证,未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发票,仅以银行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人为造成“白条入账”。

  第二类“白条入账”行为,是企业未实际发生支出,或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同时通过“白条入账”掩盖个人消费,或虚构业务以达到多列成本费用、少缴税款的目的。比如,有的企业管理层将家庭保险费、子女教育费等个人消费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但是,相关发票往往明确列示了支出内容且无法调整。有的企业明知此类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仍选择用内部审批单等自制凭证“虚构成本费用”入账,从而出现“白条入账”的情况。

  没有发票就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干部吴贤介绍,“白条入账”的核心,是企业以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入账,并进行税前扣除。实务中,常见的“白条”包括在纸上简单写明收支事由和金额的手写收据、便条,企业内部自制的采购清单、费用报销单等内部凭证。“事实上,发票并非唯一的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吴贤说。

  根据现行政策,部分特殊情况下,企业可用其他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入账。比如,境内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外部凭证(对方为单位)或内部凭证(对方为个人)扣除(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除外)。境外支出可凭具有发票性质的相关凭证扣除。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通过符合规定的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再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资料通常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前三项为必备资料。”吴贤说。

  当交易对方为依法无需登记的单位或小额零星个人时,企业可凭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进行扣除。收款凭证必须载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故意将大额交易拆分成多笔小额交易,并以“零星支出”的收据代替发票入账,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风险较高。

  如何避免“白条入账”?

  企业以“白条”入账,不仅税前扣除受阻,而且可能被罚款、加收滞纳金,面临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下降的风险。情形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基于此,孔令文建议企业财税人员,在日常税务处理中,应先判断相关支出的合规性,分析相关支出是否属于“实质用于生产经营”、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如果相关支出不满足税前扣除的条件,无论企业是否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该支出都无法税前扣除。对于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支出,企业则需要进一步审核相关凭证是否合规。

  “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从不同维度入手,强化凭证管理。”孔令文分析,对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出现“白条入账”行为往往是因为管理层不重视税务合规要求,对相关政策存在理解偏差。对此,他建议企业管理层增强税务合规意识,严格区分家庭支出、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支出,避免边界不清,并通过制定企业内部制度或规范进行有效管控。

  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出现“白条入账”的情况,通常是因为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因此,孔令文建议企业从优化内控制度入手,结合企业的业务实际,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化报销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提升日常取票、用票、审票的合规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7月17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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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7
作者:李雨柔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处置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填报详解

  【场景】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12月购入运输车辆,不含税原值300,000元,会计与税法均采用直线法折旧,残值率5%,折旧年限4年(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一致)。

  2025年8月,公司以不含税收入130,000元处置该车辆,发生处置清理费用10,000元,产生处置收益。

   一、核算数据计算

  (一)折旧计算:

  残值= 300,000 × 5% = 15,000元

  月折旧额= (300,000 - 15,000) ÷ 48 = 5,937.5元

  折旧期间:2023.01—2025.08,共计32个月

  累计折旧总额= 5,937.5 × 32 = 190,000元

  处置时账面价值= 300,000 - 190,000 = 110,000元 

  (二)处置损益计算:

  处置净收入(不含税):130,000元

  清理费用:10,000元

  处置净收益= 130,000 - 110,000 - 10,000 = 10,000元 

  二、会计分录(小企业会计准则)

  1. 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10,000

  借:累计折旧19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3. 收到处置货款:

  借:银行存款146,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900

  4. 结转处置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10,000

  【政策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税会差异分析

  本案例中,由于会计折旧政策与税法折旧政策完全一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均相同),因此资产处置时的会计账面价值与税收计税基础一致,均为110,000元。

  会计确认的处置收益为10,000元,税法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也为10,000元(130,000 - 110,000 - 10,000)。

  【结论】本案例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5年修订)

   (二)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重要说明】本案例产生处置收益10,000元,不存在资产损失,因此不需要填报A105090表。

  A105090表仅用于填报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形。资产处置产生收益的,收益已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且税会无差异,无需单独填报调整。

  【政策依据】A105090表单填报说明: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项目、金额、纳税调整等情况。

   (三)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处置收益10,000元已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利润总额,在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体现。 

  四、2025年8月,若公司以不含税收入100,000元处置该车辆,发生处置清理费用10,000元,产生处置损失。

  (一)核算数据计算

  1:折旧额

  残值= 300000×5%=15000 元

  应折旧总额= 300000-15000=285000 元

  月折旧额= 285000÷48=5937.5 元

  年折旧额=(30万-30万*5%)÷4=71250元

  2:折旧计提月份

  2023.01—2025.08 共计:32 个月

  累计折旧总额:

  = 5937.5×32=190000 元

  2025年计提折旧(1-8月):

  =5937.5*8=47500元

  处置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300000-190000=110000 元

  3:处置损益

  处置净收入(不含清理费)=100000

  账面净值110000 + 清理费 10000=120000元

  处置净损失= 110000+10000-100000=20000 元

   (二)会计分录(小企业会计准则)

  无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1. 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同上)

  2. 支付清理费用(同上)

  3. 收到处置货款:

  借:银行存款11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4. 结转处置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2025 年度)

  1: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第5行次:

  第1列:资产原值:300000

  第2列:本年折旧:47500

  第3列:累计折旧:190000

  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300000

  第5列:税收折旧额:47500

  第8列:累计折旧:190000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第8行次:

  第1列:20000(清理费1万+资产损失)

  第3列:90000(处置收入10万-清理费1万)

  第5列:110000(账面价值)

  第6列:20000,系统自动带出,不需要手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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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6
作者:李哥税悟
来源:李哥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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