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人民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进行修订,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mbgl@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pdf
2.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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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的需要,统一并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跨境资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pbc.gov.cn或zibensi@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2.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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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关税[2025]19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以下称免税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决定完善免税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
(一)鼓励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一步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退(免)税监管和操作手续,便利国内商品进店销售。
1.对于有关企业以含税价格统一采购并进入免税商品仓库专供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海关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具体监管和退税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优化国内商品通关流程,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为国内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内经营有关规定,出境时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无需出口检验检疫,报关时无需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应加大对国产品的推介力度,提升国产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引入老字号产品、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用于销售国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其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丰富旅客购物选择
(一)进一步扩大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商品。整合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清单。上述三类免税店具体经营品类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进口免税商品监管方式,加快境外已上市热销商品在我国免税店的上架进度。
(三)支持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议价能力和经营水平,鼓励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吸引更多国际品牌将最新商品、热销商品等投入我国免税店销售,扩大免税店实际销售商品种类。
三、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
(一)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审批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安排本地区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由口岸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审批。
2.在同一口岸既有口岸出境免税店又有口岸进境免税店,可分别进行招标。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比如在出入境客流量较小、经营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下,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3.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机场的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4.经营主体确定后,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店经营许可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确定方式。
1.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期间,需变更经营面积的,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后,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海关核准。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结合出入境旅客流量、旅游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主题购物场景,持续改善和提升免税店形象,推动免税店吸引入境消费。
四、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一)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
1.旅客可根据出入境行程安排,提前在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网上窗口预订免税商品。
2.有关免税店根据旅客出入境时间准备货物,旅客本人凭出入境有效证件及购物凭证等,按规定前往相应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或免税商品提货点提货。
(二)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对于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有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进境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付款提货,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按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免税商品经营企业持续优化免税购物流程,提升便利化水平,充分满足旅客免税购物的消费需求,并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开展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做好国产品直接进店销售、网上订购免税商品等措施的宣介工作。海关总署组织做好免税商品通关、监管等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做好退税等工作。
(二)免税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免税店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对本地区免税店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力度,持续发挥免税店政策促消费作用,并做好风险防控。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口岸出境、口岸进境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pdf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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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
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中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上述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二)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08031101“黄金”下设的编码(详见附件)。
六、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入方会员或客户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七、交易所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会员单位名单、客户名单以及黄金交易数据等信息,协同做好会员单位和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会员单位应当留存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时间、数量、金额,以及直接销售标准黄金或加工后销售相关货物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会员单位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九、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黄金”商品编码.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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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发改数据[2025]11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数据[2025]1154号 2025-0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加快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让更多企业在数字经济新领域新赛道跑出加速度,推动涌现更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
《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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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X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X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我会起草了《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X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3)反馈我会。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 史文静、赵际喆
联系电话:010-88250213,88250207
电子邮件:standards@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100039
附件:
1.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X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pdf
2.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X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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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发[2025]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汇发[2025]43号 2025-09-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pdf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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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2025-09-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pdf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9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第十九批,共涉及215家企业的638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对于拟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规定、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九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九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在第十九批《目录》发布后,A公司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九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九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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