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关于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方便我县县级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事宜,现就我县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方便社会组织,经县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统一委托惠州市惠社评估咨询中心(地址:惠州市下埔路12号港澳城A栋2楼,联系人:张嘉玲、黄兆蓉,电话:2500128、2162966)代接收,集中接收后交由县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该项资料接受及审核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其他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县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遵循便利、自愿原则,可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递交惠州市惠社评估咨询中心,由接收单位交由县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2019年度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至8月31日,逾期在下一年度申请。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按财税〔2018〕13号文规定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有关政策文件、审批表及申请表电子版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博罗县税务局税政二股0752-6288858


  特此通告。


  附件:


  1.博罗县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


  2.博罗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批表


  3.博罗县县级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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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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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第一批东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税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18]26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联合审核,东莞恩派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从2018年度起、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家非营利组织从2019年度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上述3家非营利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2019年度第一批东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5日


  附件:2019年度第一批东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3家)


  一、从2018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1家)


  1.东莞恩派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


  二、从2019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2家)


  1.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东莞市寮步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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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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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试点开展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推进“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办税便利化,解决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痛点、堵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创新自建了全国首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并选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作为试点单位,于2019年7月16日起试点开展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范围


  1.申请代开对象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自然人。


  2.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地点应当在广东省(除深圳市)。


  3.暂不支持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的代开。


  二、办理途径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


  网址:http://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App


  (三)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阳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三、办理流程


  1.已办理实名认证的纳税人(自然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事项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页面。


  2.纳税人填写、提交代开申请。


  3.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4.纳税人缴纳税款(免税除外),点击开具发票。


  5.纳税人、付款方(购货方)均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查询、下载及打印发票。


  四、咨询电话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五、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电子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需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实名认证和用户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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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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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穗财规字[2018]3号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税务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


  (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二)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两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报送条件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


  2.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2)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材料。


  (二)初步审核。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报区级税务机关。属于市级认定机构认定的,区级税务机关应在申请时限截止次日起10日内,把所有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报市级税务机关。


  (三)认定。


  市级或区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


  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后续管理


  我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七、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和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关于《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政策修订的背景


  2017年11月,市财政局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现已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4号),用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201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文),穗财规字[2017]4号文原制定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被财税[2018]13号文废止,与原财税[2018]13号文相比,财税[2018]13号文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报送材料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化。为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让非营利组织及时了解、享受免税资格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广州市税务局对《通知》进行了修订,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政策依据


  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请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税务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六、认定申请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1.办理申请时限:各级认定机构每年对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一次认定审核。当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2月28日。如非营利组织需办理2018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可在2019年1月1日~2月28日期间进行办理。以此类推。


  2.办理申请地点:凡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七、复审申请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1.免税资格的有效期: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免税资格从取得的当年度起5年内有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应按规定向认定机构申请免税资格的复审。


  2.办理复审时限: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如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将于2018年12月31日期满的,可在2019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进行办理。以此类推。


  3.办理申请地点:凡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复审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复审申请资料,办理免税资格复审申请。


  八、办理资料(全部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2)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材料。


  九、查询方式和咨询电话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在每年5月底(初审)、8月底(复审)以后通过认定机构公开的网站(其中,广州市财政局网站查询地址为“www.gzfinance.gov.cn—政务公开—执法公示”)查询认定结果。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广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电话38923335、38923329、38923367或各受理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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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7
文号:穗财规字[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至10月31日8时30分,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期间,部分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19年10月24日20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下同)将暂停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控设备、纳税申报等部分业务(详见附件),2019年10月25日0时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上述服务,广东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暂停使用。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不受影响。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30分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以及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广东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启用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敬请纳税人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提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请纳税人结合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2日0时至2019年10月25日0时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在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


  (三)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9年10月25日0时前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并在税控开票系统中下载成品油库存,成品油总机构完成向分公司调拨油品。


  (四)积极了解系统资讯。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五)错峰办理涉税事项。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较为集中,可能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六)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期间,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损失。


  特此通告。


  附件:暂停办理业务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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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优化增值税发票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纳税人涉及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0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域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点下代开APP)、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及申报更正,增值税申报比对,消费税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届时深圳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含微信端)、自助办税终端将停办以上业务事项。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不动产交易及个人出租房屋的代开发票业务。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30日8时起,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含微信端)、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渠道恢复业务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办税时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尽量避免因系统升级对办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保障生产经营用票需要。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


  2.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系统自动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和限额变更;


  3.成品油经销企业必须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深圳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组织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切勿相信来源不明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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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3日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 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 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


  (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


  (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


  1.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2.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七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等指标综合判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根据涉税风险从低到高,将纳税人分为1—4级4个级别。


  第八条 重点管理的1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纳税人。


  第九条 重点管理的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正常的,按照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条 重点管理的3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按照重点管理3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


  (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3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


  (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


  (四)涉及稽查案件,经稽查部门确认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的纳税人;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经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较好、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其他纳税人,可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


  普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


  (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特定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按需批准(核定)发票。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规定范围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量标准。


  每月总金额=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申请。纳税人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后,可重新提出发票申请。对稽查在查案件应根据稽查部门要求处理。


  第十八条 除特定纳税人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等一项或多项风险核实措施(以下简称“事前查验”):


  (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加限额或数量的纳税人;


  (三)申请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申请增值税发票变更限额和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2级纳税人;


  (五)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不包括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普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同一票种在已批准的每月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要事前查验。


  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申请批准(核定)增值税发票。


  对重点管理2级、3级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和数量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发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发票申请事项前,应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除本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外,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其发票申请事项应即时办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特别是保障正常经营纳税人的用票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公告》的分类分级方式


  《公告》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按风险等级又分为1-4级。


  (三)《公告》的分类分级管理方式


  《公告》在不同的级别中区分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不同级别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批准(核定)要求。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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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受理,并向省税务局逐级传递纳税人申请资料,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进行认定。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包括2018年底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受理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至30日。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具体样式见附件2)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在期满后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电话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20-87573846


  省财政厅税政处:020-83170061、83170305


  附件:


  1.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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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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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为探索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的发票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同时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为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


  二、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的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


  三、对已核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停止审批其相应纸质普通发票升位及增量申请;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停止审批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核定,仅核定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四、2020年1月1日起,对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停止办理纸质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其在2020年1月1日前领购的纸质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


  五、纳税人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六、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七、南沙区税务局设立服务热线,负责全面推行电子发票问题咨询和投诉工作,联系电话:12366、39012366。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讲话精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在前期已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试点推行“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基础上,决定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同时取消纸质普通发票。


  二、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范围


  南沙区税务局本次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是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同时须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的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企业冠名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将暂时继续保留纸质票。


  三、纳税人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途径


  纳税人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操作详见指引。


  四、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什么时候开始?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已核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停止审批其纸质普通发票升位及增量申请;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停止审批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核定,仅核定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2020年1月1日起,对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停止办理纸质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其在2020年1月1日前领购的纸质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


  五、原有普通纸质发票票种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电子普通发票吗?


  不需要。税务机关将在2020年1月1日前,自动为此类纳税人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六、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及特点?


  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目前纸质发票是相同的。相对于传统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在纳税人端具有开票流程简单、保存方便、流转便捷等优势和特点。


  七、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电子印章应如何申请办理?


  纳税人需拨打对应的税控服务单位热线电话进行申请,服务单位将加快为纳税人办理电子印章相关事项。


  八、受票方坚持需要纸质票怎么办?


  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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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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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期限并变更申请方式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利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提高纳税便利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8]26号)的有关规定,现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相关事项如下:


  一、延长受理时限。将受理截止时间由2020年2月29日延长至2020年3月15日。


  二、变更申报方式。自2020年2月10日起,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均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网上提交资料进行申请。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三、具体操作路径。路径如下:按照“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附送资料采集”路径进入资料采集页面,填写“所属年度”后,在“报送资料类别”中选择“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受理”进入网上申请页面,并按通知要求上传附报资料。具体详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附件)。


  四、无需重复申请。已在2020年1月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纳税人无需重复进行无纸化申请。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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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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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skfp.gd-n-tax.gov.cn)。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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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期间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尽可能网上办”原则,梅州市税务局决定在2020年2月份期间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费配送发票条件


  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或代开发票,并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可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


  二、免费配送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三、申请途径:


  1.网上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网上办税大厅窗口:http://www.etax-gd.gov.cn


  2.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广东税务公众号、梅州税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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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下载“广东税务”APP,登录“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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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流程


  1.发票领购:使用登记时录入的购票人账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提交申请,在【是否选择邮政快递领取】选择“是”,【快递公司】选择“EMS”后,录入收件人信息。点击“新增”录入可领用的发票信息后,再点击“提交”。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陆电子税务局,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功能并进行相关操作;选择“领取方式”为“快递领取”。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出租房屋、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增值税免税业务仍按原方式上门申请代开外,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广东税务APP代开发票完成实名认证,按要求填写代开发票信息并缴纳税费,就能轻松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网上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电子版,纳税人需要纸质发票需要自行打印。(操作方式见附件:发票代开操作指引)


  4.收取发票:收件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检查发票是否完好,内容是否准确。核对无误后,在收件单上签字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将邮件退还投递员。


  温馨提示: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可能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网上申请相关事宜,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邮寄查询相关事宜,请拨打11183进行咨询。


  附件:发票代开操作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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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门市2020年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依照便利原则可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市级税务机关,由接收单位交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或当年新成立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或成立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逾期的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


  三、政策依据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规定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法[2018]10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见附件);


  (二)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经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的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8-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7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非营利性活动是指本组织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综合税政科0750-3501642、3501690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750-3298031、3278145


  附件:江门市市级管理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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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面推进办税便利化,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阳江市税务局推出“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构建发票业务“线上快捷申请、订单式智能处理、自动发放打印、物流免费配送”服务新模式。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该服务办理发票领用、代开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费配送发票条件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或代开发票,并申请通过邮政快递领取。


  二、免费配送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三、网上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使用登记时录入的购票人账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提交申请,在【是否选择邮政快递领取】选择“是”,【快递公司】选择“EMS”,邮政快递资费将由税务机关承担。点击“新增”录入可领用的发票信息后,再点击“提交”;


  (二)收取发票:收件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在收件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将邮件退还投递员。


  四、咨询方式


  网上申请相关事宜,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邮寄查询相关事宜,请拨打11183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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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fp.shenzhen.chinatax.gov.cn:8387)。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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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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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提高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推广使用的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二、对目前申领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将逐步为其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直接选择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可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申领电子普通发票。申领后,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四、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五、全市推广电子普通发票以后,逐步替代纸质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六、电子普通发票的真伪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各种渠道(网页端、广东税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等)进行查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进行查验。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


  为实现“全程网上办税”,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创新发票服务方式”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


  二、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对象有哪些?


  本次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是广州市税务局管辖的领用普通发票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电子发票有哪些优点?


  相对于传统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具有开票流程简单、“无接触”使用、开具成本低、防伪性能佳、保存方便、流转便捷等优点。


  四、原有纸质普通发票如何过渡?


  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后,将逐步替代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客运限额发票和印有纳税人名称发票等特殊用途的发票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如何申领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申领电子普通发票。


  六、已领用普通纸质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吗?


  不需要。税务机关将自动为此类纳税人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七、纳税人如何开具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八、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电子印章应如何申请办理?


  税控服务单位已为纳税人办理电子签章,纳税人无需另行申请办理电子印章。


  九、开具电子普通发票操作时遇到问题如何处理?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如有问题可与对应的税控服务单位联系。使用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拨打12366转1咨询。


  十、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如何?


  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发票是相同的。


  十一、受票方需要纸质普通发票怎么办?


  受票方需要纸质普通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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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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