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9月继续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尽可能网上办”原则,佛山市税务局决定2020年9月份继续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配送发票条件


  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或发票代开,并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可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


  二、免费配送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三、申请网上申请流程


  (一)发票领用:使用实名认证的购票员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提交申请,在【是否选择邮政快递领取】选择“是”,【快递公司】选择“EMS”。点击“新增”录入可领用的发票信息后,再点击“提交”。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功能并进行相关操作;选择“领取方式”为“快递领取”。


  (三)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出租房屋、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增值税免税业务仍按原方式上门申请代开外,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广东税务APP代开发票完成实名认证,按要求填写代开发票信息并缴纳税费,就能轻松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网上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电子版,纳税人需要纸质发票需要自行打印。(操作方式见附件:发票代开操作指引)


  (四)收取发票:收件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在收件单上签字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将邮件退还投递员。


  四、咨询方式


  网上申请相关事宜,可进入“佛山税务”微信企业号的“在线咨询”模块咨询了解。


  附件:


  发票代开操作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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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河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行。为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发票的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7号)及总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供应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二联发票和五联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5*77的二联发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76*177的一联发票和两联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具体发票票样见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票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路桥通行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


  路桥通行和门票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


  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发行同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纳税人,自2016年4月25日起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五、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领取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六、2016年5月31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领取的实行过渡期管理发票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的结存数量准确信息共享给主管国税机关。持有过渡期管理发票的纳税人首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时验旧领新。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八、纳税人应当依法保管、开具、使用发票,不得有转让、转借或虚假开具等发票违法行为。


  九、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票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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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以上两类纳税人简称取消认证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认证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河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取消认证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按照省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和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到户。同时精心组织做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

  https://fpdk.ha-n-tax.gov.cn。请使用IE浏览器(建议IE8以上的浏览器)登陆系统。


  五、请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前认真阅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附件2)。


  附件:

  1.201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

  2.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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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地税函[2016]24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过渡期限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现对我省普通发票的过渡期限明确如下: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包括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取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原开具系统开具。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包括路桥通行、门票和其他冠名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过渡期内,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的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并行开具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营改增纳税人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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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豫地税函[2016]2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动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项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现启动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项目内容


确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所需的各类普通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及其他各类普通发票的印制服务。


三、项目审批流程


具备或符合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参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印制发票。


四、申请人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投标人须为河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印刷企业,并具有《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2.具有印制普通发票的生产场地、专业印刷设备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具有严格的质量监督设备和管理制度,具有安全保密仓库、安全保密设施、安全保密制度、专用运输工具等。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www.12366.ha.cn/003/),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栏目。


以上文件均须提交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六、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大厅(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1号)。


(二)接收时间


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公告确定的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止,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371-6676705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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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营改增新、旧版发票使用的有效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二、旧版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鉴于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的特殊性及避免浪费,2016年4月30日前,医疗机构已领取的河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门诊发票”)和《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四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住院发票”)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使用完毕,须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核销。另外,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领取和使用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 “门诊发票”和 “住院发票”(见附件),也为合法有效票据。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主管国税部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医疗管理系统的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税控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110006,联系电话:18768898285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金税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713369,联系电话:18137161266


附件:


1.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清单票样


2.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票样(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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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1
文号:豫国税发[2016]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知

尊敬的企业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为确保全面、准确、详实地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进一步做好减免税政策咨询及贯彻落实工作,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8月1日至8月20日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界定。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包括已申报已审批和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欠税抵顶等,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不作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


(四)时间界定。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按企业会计年度填报。


二、调查步骤:


(一)《调查表》领取:可登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a-l-tax.gov.cn/)下载《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也可就近到当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版或者拷贝电子版《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二)《调查表》填写:根据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调查期内未发生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实行零报告,将《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填写完整。


(三)《调查表》上交:在各项数据准确填写完毕后,请按时将电子版调查表或纸质版调查表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具体传递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本次减免税调查工作,如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给予谅解,并热忱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咨询了解减免税有关政策。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附件:


1.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电子版


2.《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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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附件1) 精神,为做好我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按照财税[2016]28号文件精神,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申报程序。市、县级商品储备企业按照《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附件2) 准备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河南省xx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3), 于2016 年8 月底以正式文件将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级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汇总表格及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016 年8 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三、申报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明确的条件和程序,积极组织商品储备企业认真准备并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品储备企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


联系人及电话:河南省财政厅税政处(条法处)李 莹


0371一6580882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处 施 朋


0371一65806509


电子邮箱:shuizhengtiaofa@ 126. corn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2.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


3.河南省xx 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审核汇总表



附件2


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管理,促进商品储备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本规程认定的具备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起始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具备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 种商品储备任务。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第四条 商品储备企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报表。


(二)商品储备企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商品储备任务的文件(或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储备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取得当年度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相应拨款依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相应的财政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财政部门的收款凭证;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拨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储备经费或补贴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个免税周期办理一次,免税周期内新增商品储备企业的免税资格每年集中办理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二)承担市、县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须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将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对省、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进行复核,并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加强社会监督,复核合格的企业在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示1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名单若有变化,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时进行调整。


(四)免税资格公布前,商品储备企业应正常申报缴纳税款。


第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时如发现商品储备企业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并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七条 商品储备企业对其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商品储备企业对其申报享受减免税款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附表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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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营改增新、旧版发票使用的有效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二、旧版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鉴于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的特殊性及避免浪费,2016年4月30日前,医疗机构已领取的河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门诊发票”)和《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四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住院发票”)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使用完毕,须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核销。另外,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领取和使用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 “门诊发票”和 “住院发票”(见附件),也为合法有效票据。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主管国税部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医疗管理系统的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税控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110006,联系电话:18768898285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金税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713369,联系电话:18137161266


附件:


1.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清单票样


2.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票样(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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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1
文号:豫国税发[2016]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停机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了完善,优化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部分功能,详细内容附后。


  我局定于2016年8月16日晚八点至2016年8月17日早八点对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升级,升级期间系统停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您的合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内容


  1、征期内纳税人进行确认操作时,查询平台将实时获取纳税人的申报结果信息。


  若纳税人已申报,则提示纳税人“本次确认操作无效,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变为XXXX,请到发票勾选模块进行重新勾选”;同时,平台即刻将该户纳税人的税款所属期调整至下期。


  若纳税人未申报,与原有处理流程一致,提示纳税人本次成功确认的数据情况。


  若获取纳税人申报结果失败,则提示纳税人“未获取到申报结果,当前已勾选数据确认无效,请稍后重试。”


  2、征期内(含征期当天),每天凌晨批量获取纳税人的申报结果信息,用于及时更新纳税人的税款所属期;


  3、取消原有“征期结束前2日不能勾选确认操作”的限制;


  4、平台中勾选确认数据准实时推送至税控认证系统;同时,已成功确认的数据在抵扣统计报表中准实时更新;每天接收税控推送的扫描认证数据,在抵扣统计报表中准实时更新;页面增加统计时间的展示;


  5、工作台中增加每期申报状态的显示;


  6、确认勾选中,增加历史确认情况查询功能;


  7、抵扣统计中,增加统计报表打印功能;同时增加确认后异常发票清单的展示及导出功能。


  8、登录时新增判断是否为特定企业,若为特定企业做提示说明;


  9、每个功能模块增加“帮助”,展示相关对应模块的提示性信息;


  10、降低操作手册版本为WORD 2003版,并在首页增加链接下载;


  11、平台首页增加收藏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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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了,您知道可以到国税机关领取哪些发票么?使用和开具这些发票有哪些具体规定么?请关注以下内容,为您提供帮助:


  一、如果您是“住宿业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请您参看以下规定内容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4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我省试点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如果您是上述地区所辖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请您按以下要求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您已经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您可在原来已核定和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础上,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加核定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完成上述工作后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请注意:若消费者能够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必须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要求附加任何资料和条件。


  2.如果您是河南省除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以外城市所辖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见附注)。


  二、如果您是“住宿业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请您参看以下规定内容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或使用定额发票


  按照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因此,您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和领购由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并自行开具和使用。


  ★请您按以下要求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后,请到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ha.cn)下载安装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并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


  (二)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见附注)。


  附注: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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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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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对国家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税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要求,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2)。为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及时办理新系统升级事宜。


  一、开票软件升级时限


  全省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请在2017年3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并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开票软件升级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只需按照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在开票端推送的升级提示操作,即可完成新系统升级。具体事宜可咨询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


  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4000110088或4008110006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95113


  三、提请注意事项


  如果您的税控开票系统未及时升级至最新版本、或未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将会带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涉税风险。


  为此,请您按照上述方法和时限及时升级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并再次感谢您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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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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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在发票助手1.0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便捷开票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发票助手软件由纳税人自愿下载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开票软件技术服务单位联系寻求技术支持。


  二、税务发票助手软件现已升级到2.0版,可选择无线Wifi或USB数据线连接手机和开票机,并新推出税务发票助手iOS版。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各应用市场下载,或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和一体化办税平台(“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栏目)下载发票助手软件并为安装使用。


  三、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便捷开票工作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栏目下增加“便捷开票”专栏,并开发了税务发票助手微信小程序,用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后即可使用。


  四、税控开票软件新增模糊查询功能。纳税人开票时输入受票方名称至少4个汉字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末尾至少6位字符,可模糊查询发票抬头信息。如使用该功能需升级开票软件,升级包可以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栏目),也可通过技术服务单位网站下载。


  附件


  1:发票助手2.0版


  2: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V2.0.14_ZS_201708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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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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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地税函[2017]40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新区国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各单位,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和《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在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代征仅针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税收票证使用及会统核算


  (一)税收票证使用


  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时,开具国税部门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省国税局相关规定进行票证管理和税款结报,代征的地方税费明确为地税局收入。


  (二)代征地方税费核算


  1.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费,由国税部门负责组织入库、对账,并纳入国税部门会统核算及向总局报送相关报表,国税部门不再向地税部门进行税费款报解。


  2.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费,省国税局应按月向省地税局传递分县(市、区)代征地方税费统计报表,由省地税局合并后反馈到各县(市、区)地税局,明确为对应各县(市、区)地税局收入。


  3.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后,若发生纳税人代开发票错征、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需退还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其所对应代征的地方税费款,一并由国税部门按原计征入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予以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协调。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协调,密切合作,及时处理和反馈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


  (二)做好委托代征协议签署。以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为单位实行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就委托代征地方税费事宜签署委托代征协议。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做好代征税费的税款入库工作,确保代征税费收入按属地原则、分税费种和预算级次缴入相应的国库。


  (四)国税部门在代征地方税费时,应在征管软件中依率征收,不得随意改变应税项目,变更税种,降低征收标准;国税部门每月应做好代征地方税费收入对账、统计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五)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准确的代征税费相关税率(征收率)、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等信息,并承担相关责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两部门应就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事项联合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予以报备。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当地地税局、财政局、国税局协商确定。


  (八)此前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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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11
文号:豫地税函[2017]4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囯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河南金鑫爱心教育基金会


  2.河南省中伟业爱心教育基金会


  3.安阳教育基金会


  4.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河南爱心助残书画院


  6.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洛阳市扶贫基金会


  8.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河南省常绿昭德助学基金会


  10.河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1.信阳师范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12.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13.河南會爱心助老基金会


  14.河南省湖北商会


  15.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


  16.河南省铁道学会


  17.河南省银行业协会


  18.河南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19.河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20.河南省卒中学会


  21.河南省杆塔行业协会


  22.河南省医疗器械商会


  23.河南省旅游协会


  24.河南省文化传播企业联合会


  25.河南省直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6.河南省煤炭学会


  27.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


  28.河南省特级教师协会


  29.河南省种子协会


  30.河南省荣耀艺术院


  31.河南省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32.河南省心电学会


  33.河南省扶贫基金会


  34.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协会


  35.河南省药品流通发展促进会


  二、2017年一2021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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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4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值税申报比对等功能补丁升级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申报比对等功能补丁升级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8]55号)要求,省局拟定于2018年3月30日18:00-3月31日6:00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稽核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等进行系统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丁升级内容


  本次补丁涉及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稽核系统。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21_ZS_20180326)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21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支持发票明细上传时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2.支持通过报税盘领购、退回成品油库存;


  3.增加成品油发票批量导入开具功能。


  (二)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税控代开软件V1.0.5,调整内容:


  优化完善发票备注解析规则,解决备注解析问题导致发票开具问题。


  详见附件1:SKDK_V1.0.5_ZS_20180326综合说明


  (三)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补丁(SKFPWSSL_V2.0.30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2.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3.增加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四)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FWSK_V7.00.27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优化成品油总分支机构消费税管理、调和乙醇汽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存根联补录报税时增加成品油税收分类编码、成品油库存对账功能等功能;


  2.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3.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4.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5.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2:FWSK_V7.00.27_ZS新增改进功能。


  (五)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局端)(HYZZS_V3.0.29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2.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3.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4.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5.修改成品油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全量导出的问题。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3:操作手册_HYZZS_V3.0.29_ZS。


  (六)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DZDZ_V1.0.17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电子底账系统档案信息中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调控企业标识;


  2.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和乙醇汽油调控企业的油品按数量推送至防伪税控接口;


  3.新增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接口;


  4.新增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字段。


  (七)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DZDZ_FPCX_V3.0.06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支持小规模成品油经销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使用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


  2.新增成品油生产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消费税进项凭证功能;


  3.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库存调拨、接收、乙醇汽油领用调配等功能;


  4.新增税务局端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企业维护功能;


  5.调整优化税务机关补录功能,支持小规模纳税人油品和免税成品油商品编码补录。


  操作手册请至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局版首页下载。


  (八)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FPCY_V1.0.05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成品油发票查验后展示“成品油”字样。


  (九)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


  增值税稽核系统(JHXT_V6.3.12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新增稽核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接口,传递稽核结果信息。


  二、有关要求


  (一)本次升级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联合升级,请留意其他相关通知。升级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电子底账系统、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将关闭,各单位如有未完成业务,请于3月30日晚18点前结束。如升级提前完成,省局将及时通知各单位。


  (二)请各单位于4月2日8:30前完成税控代开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税控系统客户端升级,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及时通知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商,评估自助办税终端升级事宜,保证相关业务正常开展。


  1、防伪税控系统需要安装或更新的客户端包括:


  (1)专用设备控件,升级后的版本为4.1.6.5;


  (2)一体化发售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7.00.28;


  (3)认证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v7.400;


  (4)税控盘读写控件


  具体升级和安装方法详见附件4:FWSK_V7.00.26_ZS客户端升级说明。


  2、货运税控系统需要更新一体化发售控件,升级后版本为:skpsOCX_2.15.8.28。


  (三)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代开软件转交地税代开部门,并协调做好地税代开软件升级工作;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盘版)转交技术服务单位。


  (四)本次升级所涉税控开票软件包、附件请到金税工程运维服务管理平台(http://portal.yw.hags.tax/portal)“软件下载”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栏目下载。


  三、运维支持


  (一)技术支持。升级后,各单位可通过省局运维热线(0371-66767878、66767862)获取支持服务。


  (二)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


  联系人:信息中心胡丽娜电话:0371-66767873


  货物和劳务税处冯英华电话:0371-66767967


  货物和劳务税处刘原电话:0371-6676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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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 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


2.河南省生命关怀协会


3.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4.河南省陕西商会


5.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6.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7.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


9.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


11.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12.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


13.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14.河南省市政公用业协会


15.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16.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


17.河南省腐蚀与防护协会


18.河南省本源人文公益基金会


19.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20.河南省豫商联合会


21.河南省造纸工业协会


22.河南省眼镜协会    


23.河南省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24.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25.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协会


26.河南省建设会计学会


27.河南省内审协会


28.河南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促进会


29.河南省酒店用品行业协会


30.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31.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2017年- 2021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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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1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6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申请作为试点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四)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见附件3),同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明细表》(见附件4),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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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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