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温馨提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税率,将17%税率调整为16%,将11%税率调整为10%。对应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随之升级。


  为了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求,纳税人须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并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软件升级之后,调整后的税率于2018年5月1日零时启用。现将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票软件升级


  (一)本次税率调整,税控硬件设备不需要升级;开票软件需要升级至最新版本,纳税人可在线自动升级。


  (二)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5月1日零时软件自动更新税率,纳税人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率手续,即可在5月1日零时后按16%和10%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更新


  纳税人升级开票软件后,开票软件将自5月1日零时起自动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注意:若开票软件未升级,5月1日零时登录软件,系统虽然会自动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但原商品编码库中17%和11%的商品税率不会自动替换为16%和10%税率。请您务必及时升级开票软件至最新版本。


  三、操作指引


  (一)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之后,5月1日零时后才能开出16%和10%税率的发票。


  (二)对于5月1日之前发行并生效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可以使用17%和11%税率开具蓝字发票,开票软件默认为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可手工将税率栏次修改为17%或11%并开具发票;对于登记有效期起为5月1日(含)之后的一般纳税人,无法使用17%和11%税率。


  (三)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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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8]8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财税[2018]13号文另行发布。


  二、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办法,由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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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8
文号:粤财法[20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各环节的程序,适应信息管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统一负责全省税务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四条 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广东省税务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广东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广东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通用类普通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六条 承印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由广东省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第三章 发票的领取


  第八条 需要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应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予以确认。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种核定后,应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专用设备的授权发行工作。


  第十条 普通发票领取实行验旧供新。在办理普通发票前台验旧手续时,单位和个人需持《发票领购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需携带全部联次)、已填开的红字发票联及有效的书面证明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开展普通发票网上验旧的地区,可通过相关办税平台或系统直接进行网上验旧,无需再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取消增值税普通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验旧工作。


  第十一条 临时在本省内跨地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经营地发票,并在外出经营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所领取的发票。


  已开展“同城通办”业务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本市内跨县(市)、区领取发票。尚未开展“同城通办”业务的地区,除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仅限于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未经广东省税务局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市使用,发票仅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具。


  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上款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启用发票前,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串号、重号、缺联、防伪标识等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发票时,应当于发现问题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封存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第十五条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为企业的,应如实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单位全称。


  第十六条 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


  第十八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纳税申报期内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有困难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可以自行规定适当延期报送并向广东省税务局备案,但最长不得超过自领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报送。


  第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存放和保管普通发票需有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票,有专门存放发票的设施,有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鼠咬等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与金税盘或税控盘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保存期满5年,需要销毁的,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调出外县(市、区)的发票查验时,应向该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证明,由该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对外县(市、区)税务机关要求调取发票或协查发票违法、违章的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全省税务系统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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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深圳市开展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


  三、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44031809110,其中,第6-7位为年份,第8位0代表行业种类为通用类、第9位9代表深圳电子普通发票专属种类类别,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位代表联次,第12位0代表无限制金额版。发票号码为8位,按全市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顺序自动编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票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9日



  附件1


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image.png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建设智慧税务”为目标,组织开展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


  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作用和意义


  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是“互联网+税务”的深度融合产物,是实现“科技创新+”的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全新尝试。区块链技术具有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与发票逻辑及需求高度吻合,能够有效规避假发票、完善发票监管流程。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将每一个发票干系人连接起来,方便追溯发票的来源、真伪和报销等信息,有效解决发票流转过程中一票多报、虚报虚抵、真假难验等难题,切实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和税收风险。


  三、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推广工作。目前,选取了餐饮业、停车场、小型商贸、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推广,后期适时将其他行业纳税人纳入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四、使用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


  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试点纳税人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妥善保管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完整、安全。取得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https://dzswj.sztax.gov.cn)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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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广东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二、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全国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6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和式样。


(二)要求从新机构挂牌起,新印制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挂牌后新发票监制章式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要求,本《公告》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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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有关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我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起草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附起草说明(见附件)。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1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1302室政策法规处收,联系电话:83938936(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gdt@szfb.gov.cn。


  附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doc


  附件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doc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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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税函[2018]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负责清分下发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数据。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负责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对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项下。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五、第二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将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数据于每年4月30日前下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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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深税函[2018]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普通发票管理有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夹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深圳市税务局”字样,新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1。


  三、新普通发票分为四类,分别为“深圳通用机打发票”“深圳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2。


  四、“深圳通用机打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络发票平台开具。


  五、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pdf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普通发票式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11-09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为确保改革后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普通发票种类


  普通发票种类做了简并,分别为“深圳通用机打发票”、“深圳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使用期限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是指使用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各类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冠名普通发票(不包含冠名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上述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


  (三)明确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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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选择部分纳税人试点应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其他税务部门认可的开票软件所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相同。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


  二、“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广。试点纳税人要妥善保管开票方的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取得“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三、“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票样和其他通用类发票一致。发票代码为144001809010,其中第6-7位为年份,第8位“0”代表发票种类为通用类、第9位“9”是区别其他开票软件,标记由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第10-11位代表批次,第12位代表无限制金额版。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票样见附件。“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系统操作手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https://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发布,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查阅。


  四、“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试点纳税人范围等有关安排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http://www.gd-n-tax.gov.cn/gdsw/index.shtml)。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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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纳税人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共建、共治、共享、共赢”为目标,开展运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意义


  区块链技术开具通用类发票是“互联网+税务”的深度融合产物,通过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一系列发展多年的成熟技术保证发票信息的保密安全性、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以轻量级的技术实现方式实现发票的防伪,方便追溯发票的来源,完善发票监管流程。“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将发票的相关方连接起来,可实现发票自动领用、自动验旧、自动归集、自动查验、避免发票重复报销、防止红冲发票报销等功能,解决纳税人领票繁、验旧烦、归集难、重复报销等痛点难点,切实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和税收风险,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三、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逐步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推广工作。


  四、使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要素说明


  “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其他税务部门认可的开票软件所开具通用类发票是相同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发票管理机制,妥善保管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完整、安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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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通关服务的代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按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商品名称等信息,被海关、外汇或税务部门发现为虚假或内容不实(包括申报不符或申报不实),主管税务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其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七、未纳入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在综试区注册的,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是指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九、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实施背景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


  (二)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并如实申报纳税。


  (三)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时限。


  (四)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代理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后续处理。


  (五)明确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六)明确未纳入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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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办税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具体指引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办理步骤


  (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理


  1.票种核定:纳税人可于2019年2月27日起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首次发票核定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申请核定调整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电子税务局无法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办理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调整。


  2.领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完成后,可到办税大厅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


  3.税控调整: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到办税大厅办理税控领用、税控发行手续;已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在办理票种核定调整完成后,税控系统会自动变更,税控设备无法自动变更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岗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变更。


  (二)办税大厅办理


  1.核定调整: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量不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调整,详情参看电子税务局办税指南。


  2.发票领用:发票核定后,可在办税大厅领用发票,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


  3.税控调整:试点纳税人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报送资料如下:


  (1)《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


  (2)金税盘(税控盘);


  (三)防伪税控企业端变更


  1.金税盘(航信):系统设置-网上变更-点击金税盘网上变更;


  2.税控盘(百旺):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在线变更。


  四、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https://fpdk.szgs.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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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请您尽快将税控设备联网,完成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升级,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实申报,应享尽享减税红利。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以下是六种常见结算方式举例说明: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3月31日前发出货物,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后发出货物,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五)提供应税服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六)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请及时在3月31日前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应先将该笔收入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在4月1日以后可按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如果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却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在收回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并作废或冲红后,可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对纳税人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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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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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2020年10月9日起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贵州省辖区内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一)红字普通发票;(二)代开的普通发票;(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五)2020年6月30日及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六)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发票;(七)价税合计正数金额小于50元的卷票,不含税价正数金额小于50元的其他普通发票;(八)其他被确定为恶意抽奖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贵州省税务局采取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一次”摇奖模式,奖项共分为3个等次,分别为20元、50元、100元。贵州省各市(州、区)、县(市、区)开展发票摇奖的,以各地另行发布的通告为准。


  三、摇奖流程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有奖发票”进入,并微信授权,通过扫描发票二维码或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系统自动摇奖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是否中奖。消费者发票中奖奖金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四、其他事项


  (一)消费者中奖后,请于24小时内点击“立即领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自动结转下期。


  (二)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消费者发现假发票、倒卖发票或恶意抽奖的,可以拨打0851-86906022咨询,或者拨打12366专线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工作日9:00-12:00和14:00-17:00为人工受理时段,其余时间为“语音留言”受理时段)。


  五、本通告由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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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已经备案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及服务商为:


  1、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2、票通电子发票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票慧云平台——北京中税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4、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发票云平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6、票易通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用友电子发票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云票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高灯科技有限公司


  9、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10、51发票服务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除以上11家平台的服务商以外,任何其他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省内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已经备案的以上11家服务商只能免费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服务,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人工费、保管费、以及其他任何商品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作为监管部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进行与电子发票相关的有偿服务,对电子发票已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商。


  监督举报电话:12366;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人:张一喆,联系电话:83878295。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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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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