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编制《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


  一、办理事项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所在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并由其进行初审,初审后交由市级财税部门复审,最终由财税部门联合发文认定。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或当年新成立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或成立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逾期的需到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注:受疫情影响关系,为便于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申请,2020年受理时间延长至当年度4月15日止。)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汕头市(含汕头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具体样式见附件3)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需交验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原件。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在期满后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754—88481773


  市财政局法规绩效科  0754—88179763


  附件1.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附件2.申请报告样式


  附件3.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定)报告(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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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序推进省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现就省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经省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惠州市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递交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4月4日。从2021年开始,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二、受理方式


  为方便社会组织,经省市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统一委托惠州市惠社评估咨询中心(地址:惠州市下埔路12号港澳城A栋2楼,联系人:张嘉玲、黄兆蓉,电话:2500128、2162966)代接收,集中接收后交由市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该项资料接收及审核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受理要求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按财税[2018]13号文规定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有关政策文件、审批表及申请表电子版详见附件。


  注1: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填写附件1,经惠州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填写附件2。


  注2:此次申请为2019年免税资格,已申请并通过的非营利组织无需重新递交资料。


  联系电话:惠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752-2382675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惠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3、惠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批表


  4、惠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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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潮财法[2020]1号 潮州市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办理机构和认定权限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委托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省级委托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县(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


  二、办理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分别按粤财税[2020]3号操作指南要求进行。


  三、办理流程


  市级和县(区)级税务部门负责接收各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分别联合本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四、办理时间


  市级和县(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在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因受疫情影响推迟到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联合公布名单。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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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潮财法[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税[2020]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省级权责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接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于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申请前相应年度是指申请前连续3年,如申请2020年度的,提供2017、2018、2019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定期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在每年度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联合公布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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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已经领用税务UKey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票的纳税人,可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四、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核定管理”模块免费申领税务UKey。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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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探索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发票管理模式,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推广使用的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二、目前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文二联版、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衔头定额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等(除税务局代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文五联版外)的纳税人,可增加申请使用电子普通发票;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直接选择电子普通发票。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愿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或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四、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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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376家)


  一、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18家)


  1.广东省地理学会


  2.广东省时尚首饰及配饰协会


  3.广东省广药白云山公益基金会


  4.广东省吴小兰慈善基金会


  5.广东省广西博白商会


  6.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


  7.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


  8.广东省四川简阳商会


  9.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


  10.广东省城际运输服务协会


  11.广东省澳谷公益基金会


  12.广东省邦民慈善基金会


  13.广东圆玄道观


  14.广州地理研究所


  15.广东省医疗卫生国际交流协会


  16.广东省传统医学会


  17.广东省海南联谊会


  18.广东岭南诗社


  二、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44家)


  1.广东省崇善乐慈善基金会


  2.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3.广东八和会馆


  4.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


  5.广东省围棋协会


  6.广东省马术协会


  7.广东省标识行业协会


  8.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9.广东省仪器仪表学会


  10.广东省明楷慈善基金会


  11.广东省红十字会


  12.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


  13.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


  14.广东省江西龙南商会


  15.广东省净水设备协会


  16.广东海洋发展研究会


  17.广东海洋协会


  18.广东省福建龙岩新罗商会


  19.广东省海伦堡慈善基金会


  20.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1.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22.广东省湖南安乡商会


  23.广东省药师协会


  24.广东省佛教协会


  25.广州光孝寺


  26.广东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发展促进会


  27.广东省制冷学会


  28.广东省书豪李群体育事业公益基金会


  29.广东省体育产业协会


  30.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


  31.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


  32.广东省金融智库联合会


  33.广东省演出业协会


  34.广东省交通教育研究会


  35.广东省孔雀艺术研究院


  36.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37.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38.广东省出版业协会


  39.广东南方黄金市场研究院


  40.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41.广东省声乐艺术研究会


  42.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


  43.佛山市金盾救助基金会


  44.广东省光彩帮扶基金会


  三、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314家)


  1.广东会展组展企业协会


  2.广东省充电设施协会


  3.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


  4.广东省生命之光癌症康复协会


  5.广东新南方中医研究院


  6.广东省江西抚州商会


  7.广东省石材行业协会


  8.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


  9.广东省社会工作发展促进会


  10.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11.广东省康延慈善基金会


  12.广东保税区域协会


  13.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


  14.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


  15.广东省触控及应用产业协会


  16.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


  17.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基金会


  18.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19.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


  20.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21.广东省中大新华教育发展基金会


  22.广东省手球协会


  23.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


  24.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


  25.广东省业余足球协会


  26.广东省自行车运动协会


  27.广东省忠武跆拳道俱乐部


  28.广东省应急产业协会


  29.广东省稀土行业协会


  30.广东省江西德兴商会


  31.广东省丰顺商会


  32.广东省互联网经济研究会


  33.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


  34.广东省有色金属学会


  35.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


  36.广东省汕尾商会


  37.广东酒店行业协会


  38.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


  39.广东省福建福清商会


  40.广东省珠三角企业文化协会


  41.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


  42.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


  43.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


  44.广东省福建闽侯商会


  45.孙中山基金会


  46.广东省茂南商会


  47.广东省同心圆慈善基金会


  48.广东省民营企业资本运作促进会


  49.广东省企业家领导科学研究会


  50.广东省彩虹慈善促进会


  51.广东省企业培训研究会


  52.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


  53.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


  54.广东省基层卫生协会


  55.广东省电脑商会


  56.广东省力学学会


  57.广东省教育统计学会


  58.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9.广东省农业机械学会


  60.广东省扬善公益事业促进会


  61.广东艺术促进会


  62.广东省中小学校长联合会


  63.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4.广东省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


  65.广东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66.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7.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


  68.广东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


  69.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


  70.广东商标协会


  71.广东省雷州商会


  72.广东省湖南益阳商会


  73.广东省南方肿瘤临床研究协会


  74.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


  75.广东侨界人文学会


  76.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


  77.广东省噢啦慈善基金会


  78.广东省空手道协会


  79.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


  80.广东省客联公益基金会


  81.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


  82.广东省贤能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基金会


  83.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84.广东青年历奇教育学会


  85.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


  86.广东省烟草学会


  87.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88.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


  89.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


  90.广东经济投资促进会


  91.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92.广东侨界青年联合会


  93.广东省节能协会


  94.广东电子商会


  95.广东绿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96.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


  97.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98.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


  99.广东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100.广东省动物保健品协会


  101.广东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


  102.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


  103.广东省江西瑞金商会


  104.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


  105.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


  106.广东省图象图形学会


  107.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8.广东省江西崇义商会


  109.广东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发展中心


  110.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


  111.广东省幸福家庭促进会


  112.广东岭南潮剧院


  113.广东省关山月艺术基金会


  114.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


  115.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


  117.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


  118.广东科学中心


  119.广东省湖南湘西商会


  120.广东省商业美术设计行业协会


  12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协会


  122.广东省海鸥文教基金会


  123.中国酒店用品协会


  12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125.广东省奥园慈善基金会


  126.广东省星河湾慈善基金会


  127.广东省江西大余商会


  128.广东省工人医院(广东省工人疗养院)


  129.广东省国防教育学会


  130.广东省全民国防教育中心


  131.广东省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


  132.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研究院


  133.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


  134.广东省民防协会


  135.广东省皮具商会


  136.广东省日慈公益基金会


  137.广东省河南淮阳商会


  138.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139.广东省公证协会


  140.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1.广东省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协会


  142.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


  143.广东省湖南醴陵商会


  144.广东省青少年社会教育协会


  145.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


  146.广东省潮剧研究会


  147.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


  148.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149.广东省厚德扶贫助学公益慈善促进会


  150.广东省太阳能协会


  151.广东省地质学会


  152.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


  153.广东文化传媒发展研究会


  154.广东省社会工作教育与实务协会


  155.广东省城建档案研究会


  156.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157.广东省肉类协会


  158.广东省代建学会


  159.广东省湖北公安商会


  160.广东省江苏涟水商会


  161.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


  162.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


  163.广东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协会


  164.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


  165.广东省减灾救灾应急协会


  166.广东省老干部书画诗词摄影家协会


  167.广东省报业协会


  168.广东省再就业与创业发展促进会


  169.广东省健康中国研究会


  170.广东烹饪协会


  171.广东狮子会


  172.广东省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173.广东省建材绿色产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174.广东省乐道公益助学促进会


  175.广东省青少年宫协会


  176.广东省演出业协会


  177.广东省育实精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178.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


  179.广东省南粤文化交流中心


  180.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


  181.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


  182.广东省朗诵协会


  183.广东进出口商会


  184.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185.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


  186.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


  187.广东省国顺慈善基金会


  188.广东省土地学会


  189.广东省合鸿达爱心基金会


  190.广东省智能交通协会


  191.广东省气象学会


  192.广东省家庭教育研究会


  193.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


  194.广东关爱妇女儿童服务中心


  195.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


  196.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


  197.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


  198.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99.广东省湖北商会


  200.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


  201.广东教育督导学会


  202.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


  203.广东省阳江商会


  204.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


  205.广东省地震学会


  206.广东省药理学会


  207.广东省制糖学会


  208.广东造船工程学会


  209.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


  210.广东省老科技工作者联合会


  211.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12.广东劳动学会


  213.广东油气商会


  214.广东健康产业促进会


  215.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216.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17.广东省出版会计学会


  218.广东省浙江商会


  219.广东省优秀科技专著出版基金会


  220.广东省期刊协会


  221.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


  222.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


  223.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


  224.广东省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


  225.广东省广仁同心公益基金会


  226.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


  227.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


  228.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


  229.广东省巾帼志愿者协会


  230.广东京剧艺术促进会


  231.广东省甘肃商会


  232.广东省营销师协会


  23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234.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


  235.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


  236.广东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237.广东省人口基金会


  238.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239.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40.广东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学会


  241.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


  242.广东交通会计学会


  243.广东省红绿灯交通救助基金会


  244.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245.广东省公路学会


  246.广东省港口协会


  247.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


  248.广东省传统文化促进会


  249.广东省纺织协会


  250.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51.广东省保安协会


  252.广东省南方经济研究基金会


  253.广东省燃气协会


  254.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


  255.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


  256.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257.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8.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259.广东省信用协会


  260.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


  261.广东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262.广东省五金制品协会


  263.广东省秘书学会


  264.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


  265.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


  266.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267.广东省江西萍乡商会


  268.广东省慧灵智障人士扶助基金会


  269.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270.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友会


  271.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272.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


  273.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74.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


  275.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


  276.广东省卫浴商会


  277.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


  278.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


  279.广东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280.广东省不锈钢材料与制品协会


  281.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


  282.广东省林治平慈善基金会


  283.广东金融城商会


  284.广东省工业新材料协会


  285.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8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


  287.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


  288.广东省重庆务工人员服务协会


  289.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290.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


  291.广东省钻石世家慈善基金会


  292.广东省汉企联公益基金会


  293.广东省博华残疾人扶助基金会


  294.广东省绣丽人生慈善基金会


  295.广东省尚德慈善基金会


  296.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


  297.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298.广东省中医院


  299.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研究所)


  300.广东应用技工学校


  301.广东省亮晴工程慈善基金会


  302.广东省厨具协会


  303.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304.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


  305.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306.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307.深圳市博时慈善基金会


  308.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


  309.广东省正德慈善基金会


  310.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1.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


  312.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313.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31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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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7
文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7月1日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符合要求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纳入税务管理。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试点纳税人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四)试点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由试点纳税人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纳税人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四)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专用发票份数、代码、号码、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五)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纳税人。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存在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第三,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部门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第四,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和会员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要求。


第五,明确了对试点纳税人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二、《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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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2019年5月26日(共计10个工作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0]2号)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深圳市除外)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的确定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取得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要求通知书》。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代开专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符合要求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试点纳税人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代码、号码、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四)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纳税人。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存在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2.委托代开协议模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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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省、市、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1.2020年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的申请资料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本次复审对象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免税资格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需申请复审的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如复核通过,认定有效期起始年度为2020年。


  2.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前期递交新认定申请资料要求补申请认定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在此次复审资料受理时限内补受理相关资料。


  二、申请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需申请复审的,其资料所属年度为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一年度,即2019年度。如:提供资料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具体是指2019年度。


扫码了解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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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了解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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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理方式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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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自获得年度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广州市家庭建设协会


  2.广州市番禺执信中学


  获得市级2018年度免税资格的


  非营利组织名单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协会


  2.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


  3.广州市南景公安民警基金会


  4.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


  5.广州市工程爆破协会


  获得市级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


  非营利组织名单


  1.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


  2.广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3.广州市为本社会心理慈善服务中心


  4.广州市家饰文创精品行业商会


  5.广州市妇女志愿者协会


  6.广州市农学会


  7.广州市春芽公益基金会


  8.广州市亚商善行公益促进会


  9.广州健康城市促进会


  10.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


  11.广州金融人才协会


  12.广州市同心圆慈善促进会


  13.广州市高尔夫球协会


  14.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


  15.广州市预防医学会


  16.广州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


  17.广州市龙狮协会


  18.广州市丰硕乡村助学促进会


  19.广州市女企业家发展促进会


  20.广州市航运法学研究会


  21.广州市珠光霭德公益基金会


  22.广州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


  23.广州市仁信慈善基金会


  24.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文化促进会


  25.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26.广州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7.广州市潜水协会


  28.广州市善爱老年人协会


  29.广州基督教青年会


  30.广州市健佳慈善基金会


  31.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


  32.广州市金红棉文化基金会


  33.广州信息协会


  34.广州市公证协会


  35.广州计算机学会


  36.广州市易娱公益基金会


  37.广州市农村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38.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


  39.广州万江文化公益促进会


  40.广州市阳光关爱脑卒中患者康复志愿者协会


  41.广州市财务代理行业协会


  42.广州大自然社区健康公益协会


  43.广州市华医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44.广州市定制家居行业协会


  45.广州轻工业行业协会


  46.广州市候鸟慈善基金会


  47.广州市从化公安民警基金会


  48.广州市新新济困公益基金会


  49.广州金羊金融研究院


  50.广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51.广州仁爱社会服务协会


  52.广州市司法矫治协会


  53.广州市善城社区公益基金会


  54.广州社联困境儿童关爱中心


  55.广州市道教三元宫


  56.广州市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57.广州丽柏慈善基金会


  58.广州市同道公益发展中心


  59.广州市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会


  60.广州海峡文化交流促进会


  61.广州工业机器人制造和应用产业联盟


  62.广州市万孚公益基金会


  63.广州市慧基金慈善基金会


  64.广州镇泰慈善基金会


  65.广州市郁南商会


  66.广州市广西岑溪商会


  67.广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68.广州市童行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69.广州市游戏行业协会


  70.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71.广州市明亮慈善基金会


  72.广州市越秀教育发展基金会


  73.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


  74.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


  75.广州市大湾区现代服装技术与产业发展研究院


  76.黄冈中学广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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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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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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