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在郑州市、濮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红字普通发票;(2)代开的普通发票;(3)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5)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6)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9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参与行业范围暂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消费者取得以上行业纳税人开具且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有奖发票摇奖。根据发票管理需要,税务机关可对行业范围进行调整。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以各省辖市为摇奖区域,采取“两次”摇奖模式。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奖项共分为5个等次,分别为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原则上最高奖金10万元,最低奖金2万元。


  三、兑奖管理


  (一)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结转下期。


  (二)第二次开奖


  1.采取定期摇奖方式,原则上一年两次。开奖日期通过各省辖市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各省辖市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②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③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④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


  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4.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各省辖市税务网站及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搜索“河南税务有奖发票”小程序,点击进入进行摇奖。


  (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妥善保管。


  (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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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一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河南省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image.png

 此次公示为已在我省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省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河南省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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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河南省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第二批)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此次公示为已在我省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二批),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省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河南省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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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号)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河南省教育人才学会


  2.河南省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协会


  3.河南省和谐慈普基金会


  4.河南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


  5.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


  6.河南省江苏商会


  7.河南省钢结构协会


  8.河南省工业气体协会


  9.河南省企业形象发展协会


  10.河南省防雷协会


  11.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


  12.河南省福建商会


  13.河南省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14.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


  15.河南省城市规划协会


  16.河南省自动化学会


  17.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


  18.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19.河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协会


  20.河南省羚锐老区扶贫帮困基金会


  21.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22.河南省企业联合会


  23.河南省企业家协会


  24.河南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河南省中天文化基金会


  26.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


  27.河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


  28.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9.河南省医院协会


  二、2019年一2023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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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6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8]29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经两部门统一认定后,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其中资格复审的应在每年6月底前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予以公布。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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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2
文号:豫财税政[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4]19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等;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非营利活动情况。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前会计年度的人员名单及工资福利支出明细、与职工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人事编制证明)等。


  (七)申请前会计年度每一笔资金的详细来源和使用情况(包括时间和对象),并附三张以上大额支出凭证;


  (八)申请前年度的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九)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带有随机码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核算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以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第一款至第五款材料。


  报送材料不齐全、未装订成册、未加盖印章的,不予受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国税或地税部门,经各部门初审后统一会审认定,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把关认定过程,避免税源流失,同时,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发展本地区的公益事业。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19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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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09
文号:豫财税政[2014]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分别提交到以下邮箱:国家税务总局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邮箱地址:dzfptax_hn@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分别发送至以下邮箱:国家税务总局邮箱地址:dzfptax 163.com,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邮箱地址:dzfptax_hn@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并分别提交到以下邮箱:国家税务总局邮箱地址:dzfptax 163.com,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邮箱地址:dzfptax_hn@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tysl.henan.chinatax.gov.cn:8443)。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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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试点工作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附件1)。


  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附件2)。


  三、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doc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doc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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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启动企业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项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1号公告、2019年第3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启动企业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企业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


  二、项目内容


  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企业,负责全省税务系统所需的3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二联折叠票、五联折叠票、76mm×177.8mm卷票的印制服务。


  三、项目审批流程


  具备或符合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可领取招标文件参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企业招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企业。


  四、申请人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投标人须为境内印刷企业,并具有《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生产场地、专业印刷设备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有严格的质量监督设备和管理制度,具有安全保密仓库、安全保密设施、安全保密制度、专用运输工具等。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以上内容所涉及的附件为:《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税务行政许可审查内容及标准》(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物票样》(附件3)。


  以上文件均须提交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税务行政许可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六、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北楼510室。


  联系人:冯女士,联系电话:0371-66767969;李先生,联系电话:13608497452。


  (二)接收时间


  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确定的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止,上午9:30-11:30,下午15:30-17:30。


  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北楼“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1-66767969,13608497452。


  附件: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税务行政许可审查内容及标准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其它《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3、《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物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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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电信等行业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加快开票量大的行业(如电信、电商、快递、保险、住宿、餐饮、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二、自2016年6月20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五、本通告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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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5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除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外,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国税监制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等相关事宜;并按照国税机关具体要求,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等相关事宜。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


  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为避免浪费和衔接顺利,对其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一)2016年10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二)2016年8月10日前,需要印制冠名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根据需要拟定印制计划,与具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资质的企业签订印制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需要拟定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需求计划,报主管国税机关,以保证发票及时供用。


  (三)2016年10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6年5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手续或领用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事宜。


  (四)2016年11月1日起,原使用冠名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五)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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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8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可结合本企业领取的地税机关发票存量及使用量,提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有关事宜,同时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以保证发票领用衔接顺利,避免对试点纳税人经营带来影响。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延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合本企业发票存量及使用量,在发票使用完毕前1个月,与具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资质的企业签订印制合同,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印制需求计划,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合本企业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存量及使用量,在发票使用完毕前1个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领用事宜,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2016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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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可结合本企业领取的地税机关发票存量及使用量,提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有关事宜,同时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以保证发票领用衔接顺利,避免对试点纳税人经营带来影响。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延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合本企业发票存量及使用量,在发票使用完毕前1个月,与具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资质的企业签订印制合同,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印制需求计划,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合本企业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存量及使用量,在发票使用完毕前1个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领用事宜,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2016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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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采用二维码便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采用二维码便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助手软件功能。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购买方可通过该软件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开票需要的信息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减少购买方开票等候时间。


  二、发票助手安装和使用。软件分PC版和手机版,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纳税人可自愿下载发票助手软件(见附件1)并安装使用,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


  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采用二维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见附件3),现一并下发,供参考应用。


  附件1:发票助手1.0版


  附件2:发票助手 1.0企业快捷开票操作手册


  附件3: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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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税收管户清查及发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增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依法正确使用和索取发票的意识,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税收管户清查和发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管户清查范围


  (一)已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补充信息采集,未纳入正常管理的纳税人,以及已纳入国税(地税)正常管理,但未在地税(国税)部门办理税种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二)已变更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的存量户纳税人;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已发生纳税义务,未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采集的纳税人。


  二、发票管理专项整治范围


  (一)以各种借口拒不开具发票、违规开具发票;


  (二)以非正规票据代替发票列收列支;


  (三)未按规定取得、保管、使用、缴销发票,擅自销毁发票;


  (四)非法制售、倒卖发票和篡改开票信息;


  (五)其他发票违法行为。


  三、清理检查时间


  2017年6月16日至8月31日


  发生上述纳税义务或存在违规使用开具发票行为的纳税人,请积极配合,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29-12366


  特此通告。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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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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