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示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天津市提供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商”),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备案后方可提供平台相关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现公示已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名单(见附件)。纳税人使用第三方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自愿选择上述已备案平台。平台运营商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并遵照自愿原则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确保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严格区分,对提供的增值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严禁各类变相收取基础服务费的违规行为。


  纳税人如发现平台运营商存在乱收费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购买增值服务等行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整治。


  附件: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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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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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办理备案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本市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平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营商”),不论是否具有平台所有权或在天津市设立机构,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办理备案。截至目前已在本市提供相关服务的运营商,请于2019年5月14日前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办理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一、提供资料


  (一)平台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1);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


  (三)平台建设的管理方案;


  (四)平台服务收费标准(含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免费基础服务以及增值收费服务的具体内容);


  (五)与用户签订的平台服务合同(协议)模板;


  (六)平台用户明细表(附件2);


  (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服务承诺书(附件3);


  (八)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排查情况表(附件4);


  (九)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收费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备案方式


  运营商将纸质备案资料递交(含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邮政编码300010,联系电话022-24465699,并将电子文档传至电子邮箱 tjgshls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收到运营商完整合规的备案资料后,在10日内将备案结果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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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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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期间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一并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事项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及时间


  纳税人以下业务事项,凡通过全市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代办点、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17时停止办理;凡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远程采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24时停止办理:


  (一)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一般纳税人登记、税种登记、登记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以下事项:发票核定(含最高开票限额和月领用量的初始、调整、离线参数设置)、发票领用、红字发票开具、进项发票扫描认证和选择确认(勾选)、发票真伪查验、空白发票退回税务机关、已开发票验旧、发票缴销和挂失、办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信息报送,成品油库存数量下载及核实;


  (四)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变更发行、注销发行、抄报税(含数据上传、征期报税和逾期报税)、清卡解锁;


  (五)增值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消费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发票信息变更、完税信息更正、退税、补税、完税证明信息查询;


  (六)出口退税申报;


  (七)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业务事项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事项之外的其他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10月28日电子税务局暂停办理全部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选择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可在离线状态下正常开具、作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除外)。


  (三)涉及自然人之间存量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0日8时30分起,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启用,上述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全部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能够在离线状态下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临时放宽纳税人离线开票相关设置。请纳税人在2019年10月24日前,打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上述离线开票设置将自动下载生效。


  (二)请纳税人结合上述停机安排,尽早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停机前足额申领发票,尽早办理发票代开,预先联系客户收取进项发票并扫描认证或勾选确认,提前下载并核实成品油库存数量,以及纳税申报后及时解锁税控专用设备等,避免因停机对自身经营造成影响。


  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了不影响机动车的正常使用,请在系统停机前到全市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各车辆购置税办税网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手续(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请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和银行缴税手续,确保税款在系统停机前缴入国库)。


  (三)2019年10月19日至29日期间,税务机关暂停受理税款属期为2019年8月前(含)的税控专用设备逾期报税,请纳税人尽早办理。


  (四)系统停机恢复后,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排队、等候时间过长情况。


  (五)本次系统升级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将有较大优化提升。需提示纳税人特别注意,系统升级后凡通过扫描认证方式采集的进项发票信息(含办税服务厅窗口认证、网上认证和自助办税终端认证),均需在次月纳税申报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签名确认,否则将不能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金。天津市税务局将另行发布具体功能介绍。


  (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相关服务举措及新版系统功能介绍,避免受来源不明信息影响。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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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健康管理协会等1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


  1.天津市健康管理协会


  2.天津市汽车后市场行业协会


  3.天津市严修研究会


  4.天津市快递协会


  5.天津市天士力公益基金会


  6.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


  7.天津市瑶华公益基金会


  8.天津市奶业科技创新协会


  9.天津益博特教儿童康复中心


  10.天津市会展行业协会


  11.天津市商务经济研究会


  12.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13.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


  14.天津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会


  15.天津市科技金融促进会


  16.天津市沐浴业协会


  17.天津市开发区协会


  18.天津市博爱星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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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9
文号:津财税政[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正式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使用已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相关设备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可对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选择、确认、签名和查询等操作。天津市税务局现就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纳税人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的,可使用上述设备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无需额外购买其他设备或服务。上述设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启用时,已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二、纳税人未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但需登录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抵扣、退税及代办退税等操作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后,用于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无需额外购买其他设备或服务。


  三、不论纳税人选择上述何种方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设备均应及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不得擅自拒绝加载税务数字证书或强制要求纳税人核定增值税发票,严禁引导纳税人购买相关设备或服务。


  四、纳税人可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市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综合服务平台的系统功能介绍、操作使用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


  五、纳税人在登录和使用综合服务平台过程中,如遇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假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或综合服务平台推行名义,以代理记账、系统维护或服务便利等借口,变相捆绑或强制销售设备或服务的,可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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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做好上述公告贯彻落实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现对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开具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自3月1日起正确开具3%征收率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起,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适用于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


  (一)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自3月1日起需补开发票的;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未开具发票,自3月1日起需补开发票的,应在一季度申报期申报纳税;


  (三)对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开票有误需重新开具的;


  (四)因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二、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开具1%征收率发票流程


  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发票,需先行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升级后使用开票软件,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默认显示征收率为1%,同时支持开具1%征收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一)金税盘版税控开票软件


  纳税人需使用V2.3.10.200228版本的税控开票软件。


  步骤一:登录软件选择菜单【发票管理】-【发票填开】;


  步骤二:根据实际开票需求选择菜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步骤三:进入发票开具界面,原商品编码不需手工修改,选择需开具的商品品名,原为3%征收率的商品编码自动更改为默认1%。


  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如下图所示,录入票面其余信息后即可顺利开具1%征收率发票:

image.png

(二)税控盘版税控开票软件


  纳税人需使用V2.0.35_200228“税”字版本或V2.0.35_200303.2“票”字版本的税控开票软件。


  步骤一:登陆软件选择菜单【发票管理】-【发票填开】;


  步骤二:根据实际开票需求选择菜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步骤三:进入发票开具界面,原商品编码不需手工修改,选择需开具的商品品名,原为3%征收率的商品编码自动更改为默认1%。


  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如下图所示,录入票面其余信息后即可顺利开具1%征收率发票:

image.png

三、错误开具3%征收率发票后的处理


  纳税人对不属于上述第一条所列情形错误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予以作废,或对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或销售方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


  情形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互联网上传税务机关。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形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销售方的,由购买方按照上述方法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照上述方法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税务机关校验反馈《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系统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通过互联网反馈至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凭税务机关校验反馈的《信息表》,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上述方法办理。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方在收回所对应的蓝字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购买方有效证明后,使用税控开票软件直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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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安全防范服务行业协会等9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安全防范服务行业协会等6家单位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伯苓公能体育基金会等3家单位有效期自2020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一、免税资格自2019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安全防范服务行业协会


  2.天津市工程爆破协会


  3.天津市点滴公益基金会


  4.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5.天津市海河科技金融发展基金会


  6.天津名车苑汽车文化博物馆


  二、免税资格自2020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伯苓公能体育基金会


  2.天津市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


  3.天津滨海环保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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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津财税政[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减免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现将减免税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上海海关区域内的减免税申请人涉及以下减免税事项,由上海海关驻科创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科创办”)负责集中办理。


  (一)由上海市核定的所属科研院所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征免性质:科研院所,代码:901);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征免性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代码:904);


  (三)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征免性质:外资研发中心,代码:910);


  (四)科技重大专项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征免性质:科技重大专项,代码:409)。


  请涉及上述4项减免税事项的减免税申请人至科创办办理主管海关变更事宜。办理地址:浦东新区丹桂路899号张江跨境监管服务中心一楼报关大厅,联系人:毛旗云,联系电话:021-68894466。


  二、除上述4项减免税事项外,上海海关区域内的减免税事项仍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办理。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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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6
文号: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认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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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7-20
文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并提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明细表》(格式见附件,数据内容可自“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申报数据。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四、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五、本市一般纳税人跨境电商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本市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管理,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比对分析,对不符合免税情形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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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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