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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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期间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一并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事项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及时间


  纳税人以下业务事项,凡通过全市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代办点、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17时停止办理;凡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远程采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24时停止办理:


  (一)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一般纳税人登记、税种登记、登记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以下事项:发票核定(含最高开票限额和月领用量的初始、调整、离线参数设置)、发票领用、红字发票开具、进项发票扫描认证和选择确认(勾选)、发票真伪查验、空白发票退回税务机关、已开发票验旧、发票缴销和挂失、办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信息报送,成品油库存数量下载及核实;


  (四)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变更发行、注销发行、抄报税(含数据上传、征期报税和逾期报税)、清卡解锁;


  (五)增值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消费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发票信息变更、完税信息更正、退税、补税、完税证明信息查询;


  (六)出口退税申报;


  (七)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业务事项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事项之外的其他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10月28日电子税务局暂停办理全部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选择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可在离线状态下正常开具、作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除外)。


  (三)涉及自然人之间存量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0日8时30分起,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启用,上述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全部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能够在离线状态下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临时放宽纳税人离线开票相关设置。请纳税人在2019年10月24日前,打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上述离线开票设置将自动下载生效。


  (二)请纳税人结合上述停机安排,尽早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停机前足额申领发票,尽早办理发票代开,预先联系客户收取进项发票并扫描认证或勾选确认,提前下载并核实成品油库存数量,以及纳税申报后及时解锁税控专用设备等,避免因停机对自身经营造成影响。


  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了不影响机动车的正常使用,请在系统停机前到全市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各车辆购置税办税网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手续(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请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和银行缴税手续,确保税款在系统停机前缴入国库)。


  (三)2019年10月19日至29日期间,税务机关暂停受理税款属期为2019年8月前(含)的税控专用设备逾期报税,请纳税人尽早办理。


  (四)系统停机恢复后,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排队、等候时间过长情况。


  (五)本次系统升级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将有较大优化提升。需提示纳税人特别注意,系统升级后凡通过扫描认证方式采集的进项发票信息(含办税服务厅窗口认证、网上认证和自助办税终端认证),均需在次月纳税申报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签名确认,否则将不能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金。天津市税务局将另行发布具体功能介绍。


  (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相关服务举措及新版系统功能介绍,避免受来源不明信息影响。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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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