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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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期间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一并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事项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及时间


  纳税人以下业务事项,凡通过全市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代办点、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17时停止办理;凡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远程采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的,均自2019年10月24日24时停止办理:


  (一)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一般纳税人登记、税种登记、登记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以下事项:发票核定(含最高开票限额和月领用量的初始、调整、离线参数设置)、发票领用、红字发票开具、进项发票扫描认证和选择确认(勾选)、发票真伪查验、空白发票退回税务机关、已开发票验旧、发票缴销和挂失、办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信息报送,成品油库存数量下载及核实;


  (四)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变更发行、注销发行、抄报税(含数据上传、征期报税和逾期报税)、清卡解锁;


  (五)增值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消费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含更正申报、逾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发票信息变更、完税信息更正、退税、补税、完税证明信息查询;


  (六)出口退税申报;


  (七)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业务事项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事项之外的其他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10月28日电子税务局暂停办理全部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选择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可在离线状态下正常开具、作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除外)。


  (三)涉及自然人之间存量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0日8时30分起,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启用,上述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全部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能够在离线状态下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临时放宽纳税人离线开票相关设置。请纳税人在2019年10月24日前,打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上述离线开票设置将自动下载生效。


  (二)请纳税人结合上述停机安排,尽早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停机前足额申领发票,尽早办理发票代开,预先联系客户收取进项发票并扫描认证或勾选确认,提前下载并核实成品油库存数量,以及纳税申报后及时解锁税控专用设备等,避免因停机对自身经营造成影响。


  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了不影响机动车的正常使用,请在系统停机前到全市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各车辆购置税办税网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手续(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请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和银行缴税手续,确保税款在系统停机前缴入国库)。


  (三)2019年10月19日至29日期间,税务机关暂停受理税款属期为2019年8月前(含)的税控专用设备逾期报税,请纳税人尽早办理。


  (四)系统停机恢复后,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排队、等候时间过长情况。


  (五)本次系统升级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将有较大优化提升。需提示纳税人特别注意,系统升级后凡通过扫描认证方式采集的进项发票信息(含办税服务厅窗口认证、网上认证和自助办税终端认证),均需在次月纳税申报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签名确认,否则将不能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金。天津市税务局将另行发布具体功能介绍。


  (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相关服务举措及新版系统功能介绍,避免受来源不明信息影响。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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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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