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文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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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做好上述公告贯彻落实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现对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开具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自3月1日起正确开具3%征收率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起,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适用于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


  (一)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自3月1日起需补开发票的;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未开具发票,自3月1日起需补开发票的,应在一季度申报期申报纳税;


  (三)对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开票有误需重新开具的;


  (四)因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二、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开具1%征收率发票流程


  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发票,需先行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升级后使用开票软件,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默认显示征收率为1%,同时支持开具1%征收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一)金税盘版税控开票软件


  纳税人需使用V2.3.10.200228版本的税控开票软件。


  步骤一:登录软件选择菜单【发票管理】-【发票填开】;


  步骤二:根据实际开票需求选择菜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步骤三:进入发票开具界面,原商品编码不需手工修改,选择需开具的商品品名,原为3%征收率的商品编码自动更改为默认1%。


  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如下图所示,录入票面其余信息后即可顺利开具1%征收率发票:

image.png

(二)税控盘版税控开票软件


  纳税人需使用V2.0.35_200228“税”字版本或V2.0.35_200303.2“票”字版本的税控开票软件。


  步骤一:登陆软件选择菜单【发票管理】-【发票填开】;


  步骤二:根据实际开票需求选择菜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步骤三:进入发票开具界面,原商品编码不需手工修改,选择需开具的商品品名,原为3%征收率的商品编码自动更改为默认1%。


  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如下图所示,录入票面其余信息后即可顺利开具1%征收率发票:

image.png

三、错误开具3%征收率发票后的处理


  纳税人对不属于上述第一条所列情形错误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予以作废,或对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或销售方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


  情形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互联网上传税务机关。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形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销售方的,由购买方按照上述方法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照上述方法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税务机关校验反馈《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系统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通过互联网反馈至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凭税务机关校验反馈的《信息表》,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上述方法办理。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方在收回所对应的蓝字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购买方有效证明后,使用税控开票软件直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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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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