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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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附件1) 精神,为做好我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按照财税[2016]28号文件精神,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申报程序。市、县级商品储备企业按照《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附件2) 准备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河南省xx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3), 于2016 年8 月底以正式文件将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级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汇总表格及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016 年8 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三、申报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明确的条件和程序,积极组织商品储备企业认真准备并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品储备企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


联系人及电话:河南省财政厅税政处(条法处)李 莹


0371一6580882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处 施 朋


0371一65806509


电子邮箱:shuizhengtiaofa@ 126. corn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2.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


3.河南省xx 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审核汇总表



附件2


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管理,促进商品储备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本规程认定的具备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起始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具备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 种商品储备任务。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第四条 商品储备企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报表。


(二)商品储备企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商品储备任务的文件(或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储备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取得当年度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相应拨款依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相应的财政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财政部门的收款凭证;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拨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储备经费或补贴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个免税周期办理一次,免税周期内新增商品储备企业的免税资格每年集中办理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二)承担市、县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须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将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对省、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进行复核,并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加强社会监督,复核合格的企业在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示1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名单若有变化,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时进行调整。


(四)免税资格公布前,商品储备企业应正常申报缴纳税款。


第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时如发现商品储备企业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并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七条 商品储备企业对其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商品储备企业对其申报享受减免税款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附表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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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