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04
文号:沪财税[20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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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共计72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附件:


  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名单


  一、承担粮油储备企业共63家


  (一)良友集团


  1.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


  3.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


  4.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大连粮食仓库


  5.上海乐惠米业有限公司


  6.上海福新面粉有限公司


  7.上海市油脂公司


  8.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9.上海东辰粮油有限公司


  10.上海海丰米业有限公司


  11.上海金山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12.上海金山吕巷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3.上海金山兴塔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4.上海金山张堰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5.上海金山新农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6.上海市第四粮食采购供应站


  17.上海良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它


  18.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19.上海升月米业有限公司


  20.上海香川饲料有限公司


  21.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2.上海垠海贸易有限公司


  23.上海光明饲料有限公司


  24.上海农场粮棉加工厂


  (三)浦东新区


  25.上海南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26.上海南汇国家粮食储备库


  27.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粮食管理所


  28.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粮食管理所


  29.上海浦东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四)金山区


  30.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


  (五)松江区


  31.上海松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六)青浦区


  32.上海先河粮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七)奉贤区


  33.上海奉贤国家粮食储备库


  34.上海奉贤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八)宝山区


  35.上海市宝山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6.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罗店粮管所


  37.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


  38.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顾村粮管所


  39.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大场粮管所


  (九)嘉定区


  40.上海市嘉定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1.嘉定区娄塘粮油管理所


  42.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


  43.嘉定区徐行粮油管理所


  44.嘉定区外冈粮油管理所


  45.嘉定区华亭粮油管理所


  46.嘉定区马陆粮油管理所


  (十)闵行区


  47.上海市闵行区粮油总公司


  48.上海闵行区马桥粮管所


  49.上海闵东粮油公司


  50.上海闵行区颛桥粮库


  51.上海闵行国家粮食储备库


  (十一)崇明县


  52.上海崇明新建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53.上海崇明庙镇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54.上海崇明城桥粮油有限公司


  55.上海崇明鳌山粮油有限公司


  56.上海崇明新河粮油有限公司


  57.上海崇明堡镇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58.上海崇明五效粮油有限公司


  59.上海崇明裕安粮油有限公司


  60.上海崇明老效港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61.上海瀛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62.上海立明粮油有限公司


  63.上海崇明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二、承担棉花储备企业共1家


  64.上海市棉麻有限公司


  三、承担食糖储备企业共1家


  65.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四、承担肉类储备企业共7家


  66.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


  67.上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68.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69.万有全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0.八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1.上海富实食品有限公司


  72.上海六和勤强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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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