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的温馨提醒
发文时间: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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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了,您知道可以到国税机关领取哪些发票么?使用和开具这些发票有哪些具体规定么?请关注以下内容,为您提供帮助:


  一、如果您是“住宿业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请您参看以下规定内容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4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我省试点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如果您是上述地区所辖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请您按以下要求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您已经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您可在原来已核定和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础上,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加核定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完成上述工作后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请注意:若消费者能够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必须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要求附加任何资料和条件。


  2.如果您是河南省除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以外城市所辖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见附注)。


  二、如果您是“住宿业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请您参看以下规定内容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或使用定额发票


  按照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因此,您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和领购由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并自行开具和使用。


  ★请您按以下要求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后,请到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ha.cn)下载安装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并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


  (二)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见附注)。


  附注: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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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