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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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为探索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的发票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同时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为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


  二、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的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


  三、对已核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停止审批其相应纸质普通发票升位及增量申请;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停止审批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核定,仅核定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四、2020年1月1日起,对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停止办理纸质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其在2020年1月1日前领购的纸质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


  五、纳税人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六、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七、南沙区税务局设立服务热线,负责全面推行电子发票问题咨询和投诉工作,联系电话:12366、39012366。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讲话精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在前期已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试点推行“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基础上,决定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同时取消纸质普通发票。


  二、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范围


  南沙区税务局本次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是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同时须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的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企业冠名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将暂时继续保留纸质票。


  三、纳税人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途径


  纳税人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操作详见指引。


  四、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什么时候开始?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已核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停止审批其纸质普通发票升位及增量申请;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停止审批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核定,仅核定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2020年1月1日起,对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停止办理纸质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其在2020年1月1日前领购的纸质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


  五、原有普通纸质发票票种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电子普通发票吗?


  不需要。税务机关将在2020年1月1日前,自动为此类纳税人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六、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及特点?


  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目前纸质发票是相同的。相对于传统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在纳税人端具有开票流程简单、保存方便、流转便捷等优势和特点。


  七、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电子印章应如何申请办理?


  纳税人需拨打对应的税控服务单位热线电话进行申请,服务单位将加快为纳税人办理电子印章相关事项。


  八、受票方坚持需要纸质票怎么办?


  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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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