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




经清理发现,《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09〕85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了明确。但随着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如,原高陵县、户县相继撤县设区,使得《通知》中的条款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废止该《通知》,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该《通知》予以废止。




三、施行日期




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规定执行。2020年3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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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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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11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为尽快将11号文件落实落细,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提出了哪些贯彻实施要求?


  答:为全力推进11号文件尽快落地见效,我们对各地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减免政策精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对标对表加以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落实落细社会保险费减免各项政策,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是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可否具体介绍一下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


  答: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2020年2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具体来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各地的减免政策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三、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了差异化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


  答: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四、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


  答: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各地应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五、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得知所在地区实施了减免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应减免的单位费款?


  答:对于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按程序批量退费,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会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我们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六、请问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保费减免手续?


  答:参保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并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确认。各地人社、税务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依据企业划型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七、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八、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许多企业比较关心到期后这一政策是否会延续?


  答:我们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续?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十、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我们已要求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优化申报流程,在系统中添加企业类型标签,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不额外增加参保单位申报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方便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十一、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产生影响?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在充分考虑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上基金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此外,我们也将继续推进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20年的调剂比例提到4%,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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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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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1.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一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二是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将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


  适用时间:本政策为应对疫情的阶段性政策,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申请缓缴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有什么变化?


  企业提交缓缴申请,由需要到管理部柜台办理调整为可在网上办结;管理中心审批由到企业现场审核调整为疫情结束后复核。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申请缓缴?


  (1)企业可通过三种途径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向所属管理部邮寄申请材料或到所属管理部柜台现场提出缓缴申请,建议从网上提交。


  (2)申请时企业需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11)和《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12),并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缓缴应与职工充分协商,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网上提交申请的,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格打印、盖章后通过系统上传照片或扫描件。


  邮寄方式或到现场提交申请的,上述材料可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便民服务-常用下载-表格下载(http://gjj.beijing.gov.cn/web/bmfw/_300556/_300750/375652/index.html)中下载。


  (3)单位邮寄缓缴申请时,管理部地址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经办网点栏目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gjj.beijing.gov.cn/web/bmfw/ywwdfb/index.html。


  (4)所属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企业。需要纸质结果的,可邮寄到企业。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如果是通过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在缓缴申请同时停止托收业务?


  应该。缴存方式由缴存企业自主选择,需要停止托收业务的,可以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办理变更,变更后即时生效,但托收日当天不能办理。建议提前办理。


  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影响吗?


  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租房提取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有什么变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以提供租房合同、发票或提供租赁备案编号方式申请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由以月缴存额与月租金额孰低确定,调整为以职工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月缴存额的限制。申请截止日到2020年6月30日,6月30日后恢复到原政策。


  例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元,月租金为4000元,政策调整前申请人月提取额度为3000元,可一次性提取9000元,调整后月提取额度为4000元,可一次性提取12000元。


  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款的借款人如何申请?


  借款人可致电010-12329或82011234,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受疫情影响的具体事由。管理中心记录借款人情况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不计为逾期,并与借款人商定后续还款安排;对系统中自动产生的征信逾期记录予以调整,个人信用记录不受影响。


  网上申请缓缴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bsznx/386727/386730/386733/676562/index.html


  网上办理托收变更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bsznx/386727/386730/386734/387223/index.html


  网上申请租房提取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bsznx/386727/386730/386732/67659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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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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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2019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摘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3月上市交易后提取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其他相关事项:


  1.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部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税[2017]8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 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第三部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确定我市扣除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确定我市扣除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税收减免管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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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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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明确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明确,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关于减免税申请条件


根据此次疫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广泛征求各市州意见,拟定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条件。


(三)关于免税期限


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方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的执行期限,《公告》明确了免税期限。


(四)关于办理时限


根据我省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当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分两次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属核准类事项,需要预留核准时间。因此,纳税人应于5月10日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于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如果未在5月10日前申请,可于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五)核准权限


为简化核准流程,提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受理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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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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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 批发零售业 展览业 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 号),明确“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为确保上述减免税政策有效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政策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办理方式做出明确。


  二、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政策(以下简称“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纳税人已经享受上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期限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申请办理时间


  为方便纳税人,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五、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办理方式


  (一)困难减免税政策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房产税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的要求,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二)免租金减免税政策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六、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为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尽快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疫情期间减免税政策采取即时核准、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的方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时,除申请困难减免税政策需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外,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但需将以下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享受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行业符合优惠条件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享受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其他有关说明


  2020年4月1日前已经申报纳税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八、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情形的,仍可按文件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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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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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农网还贷资金等四项电力类基金征管方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省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管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四项电力类基金,具体明确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及全资(控股)供电子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属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涉及四项基金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4月1日起,缴费人向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述基金,年度汇算清缴事宜由当期费款对应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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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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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安徽省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 关于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规定,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发本《通知》。


  二、关于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减免行业判断标准


  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关于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房屋业主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关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疫情期间,政府征用部分酒店、宾馆等,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涉及的房产、土地,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通知》中未列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通知》中未列举企业,如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减免税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收减免办理”,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房产税)、0010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选择其他减免税事项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现场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当期办理。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建议纳税人首选“无接触式”办理。不动产权属资料、免收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据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通知》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原则上享受优惠政策应为连续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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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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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涉及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对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公告细化了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告知试点企业和会员需要周知的事项。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要求,只有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才能受托代开专用发票。在试点阶段,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纳入试点范围,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确定。


(二)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业务才能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税率、零代开费用等进行明确,如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取消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同时,为规范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制定了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的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四)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代开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的相关规定。


(五)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


(六)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试点企业的平台信息作为支撑。


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原适用云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后,可以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施行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出发,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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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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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主要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及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出租国有房产的纳税人,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个月租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相应免征2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本次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兑现流程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纳税及时享受减免政策,采取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等不同方式,税务机关即时核准予以实施。


同时还明确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经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从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等事项。


三、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税政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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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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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目前全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全区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不利于全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支持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将国家扶持的农、林、牧、渔业从商业中单独分出来,适用较低的标准。将医疗、美容业从服务中调整出来,适度提高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统一按10%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将房地产开发业并入到其他行业,按12%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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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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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和《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享受条件。


  (一)明确了减免对象及类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的不同,一是对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被政府征用用于防疫用途的自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用于出租或未减免租金对应的房产土地,不在《公告》第五条减免范围之类。总体上,减免租金越多,减免的税款越多。


  (三)简化办税流程。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对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困难减免,可通过“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办理。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因此《公告》在实施时间上进行了追溯。《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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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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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09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显著进步,产品性能明显提升,年销量从2009年的不到500辆增长到2019年的120.6万辆,连续五年世界第一。


  受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影响,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下降4.0%。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1-3月份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下降56.4%。延长补贴支持政策,有利于对冲疫情影响、促进汽车市场消费、提高综合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四部委在深入跟踪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方案,报批后印发上述《通知》。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扶持力度,精准施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稳字当头,综合考虑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原定2020年底到期的补贴政策合理延长到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二是扶优扶强,适当优化技术门槛,设置清算门槛,引导地方理性投资和企业“练好内功”,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突出重点,按应用领域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政策精准度,加快公共交通及特定领域汽车电动化进程。四是落实责任和强化监管。完善配套政策,落实相关方责任,强化资金监管,进一步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生态。


  三、延长补贴期限的考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给予补贴。按照原计划,到2020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可实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确定的500万辆保有量目标,后续通过非补贴政策接力,产业将逐步实现市场化发展,补贴政策在实现预期目标后退出。


  根据产业发展新形势,针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汽车消费,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今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2年。主要考虑:


  一是助力解决问题、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起步早、开局好,但当前仍存在一些现实困难,新能源汽车成本仍然较高,难以与传统车竞争。需要继续给予支持,巩固和扩大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


  二是顺应发展趋势、提升综合竞争能力。从国际汽车产业发展趋势看,电动化是转型升级的方向。欧美等汽车发达国家都在加大支持力度。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延续对新能源汽车的财税政策支持,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提升产业竞争力。


  三是对冲疫情影响、促进汽车消费。新冠肺炎疫情对新能源汽车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延长优惠支持政策,有助于拉动市场消费,对冲疫情影响,也有利于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四、适当优化技术指标的考虑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坚持“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通过不断提高技术门槛等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技术明显进步。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由2015年平均约160公里增长到2019年平均约350公里,平均电耗由2015年约17千瓦时/百公里降低到2019年约14千瓦时/百公里,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由2015年平均约95瓦时/公斤提高到2019年平均约150瓦时/公斤。


  目前,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进入稳步提升的阶段,提升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指标与产品安全性的矛盾有所显现。为此,四部委按照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保持技术指标体系总体稳定,给予企业稳定的预期,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和安全可靠性。2020年保持大部分技术指标门槛要求不变,2021年-2022年原则上保持稳定,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情况等适当调整。同时,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五、加快公共交通及特定领域电动化的考虑


  公共交通领域车辆油耗高、污染排放大,每辆中型燃油客车污染排放是乘用车的11.8倍。我国公共交通及特定领域车辆电动化比例低,初步统计,截至2019年底公务、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网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机场、港口、矿山领域汽车保有量约1000多万辆,电动化比例不到7%。加快电动化有利于实现快速拉动消费、壮大产业规模、减少污染排放和降低石油对外依存度等多重目标。


  为推动公共交通及特定领域加快电动化,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此次政策调整加大了对上述领域的支持,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在补贴资金清算时,四部委将综合参考公告、行驶证、车辆使用单位、国家监控平台等多角度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综合确定各领域车型类别。


  六、设置年度补贴200万辆上限的考虑和操作办法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最终要靠市场的力量。在产业发展初期,通过补贴等方式降低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的成本差距,有助于快速扩大规模、启动市场。随着产销规模不断扩大,将产生规模效应,与传统车的差距加快缩小,补贴等政策相应逐步退出。


  设置补贴规模上限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联邦政府规定累计销量超过20万辆的车企在一年内完成退坡后,消费者不再享受个税抵免优惠。英国、德国、美国加州设定补贴资金总规模上限并采取先到先得制。


  参考国际经验,我国从2020年开始设定每年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上限约为200万辆,约占我国年度汽车销售总量的8%,按此规模到2022年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效益将进一步提升,产品综合性价比将进一步提升,加上非补贴等政策有效接力,产业可逐步向市场化发展平稳过渡。


  具体操作上,根据新能源汽车上牌数据,在年度销量接近200万辆时,四部委将提前发出通知,明确补贴标准调整时点。同时,给企业留出过渡期,保证市场平稳。


  七、设置30万元限价的考虑和具体操作办法


  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做法,为避免补贴资金大量流向奢侈消费,综合考虑我国消费者购买力水平、产业发展等因素,此次政策要求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具体执行过程中,四部委将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以及产品官方指导价等信息作为参考依据。有关部门将把此纳入新能源汽车补贴清算核查范围,对存在违规操作套取补贴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鼓励“换电”等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对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执行30万元限价要求。


  八、调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方式的考虑


  2009年以来,四部委采取对消费者给予购置补贴的方式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在政策扶持下,截至2019年底,我国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超过6500辆,建成加氢站超过50座,形成初创企业400多家,社会资本投入燃料电池汽车的积极性明显提高。目前,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缺失,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消费端的补贴政策对推动产业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局限性日益显现。


  针对产业存在的问题,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选择一部分城市围绕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攻关,开展燃料电池产业化示范应用,形成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模式。示范为期4年,示范期间中央财政将按照结果导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支持地方组织企业开展新技术研发攻关和产业化、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以及新技术在燃料电池汽车上的示范应用等。


  九、强化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


  企业和地方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审核、公示、上报的流程,要将核查结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工信部通信清算中心门户网站上(www.miitcfc.cn)进行同步公示,并在补贴申请材料中注明公示时间、公示链接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公示或注明的,四部委对该地方上报的补贴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四部委将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涉及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线索必查、查实必重罚,对监管缺失、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举报电话为010-68206302,电子邮箱为xnybz@miitcfc.cn,纸质材料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邮编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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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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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针对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增值税征管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发该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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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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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房租负担、推动出租方对其减免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度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出租方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未达三个月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叠加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四)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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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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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行业、广大个体工商户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是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缴纳的固定税收。当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我省在落实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予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基础上,在地方税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出台了两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事项


  《公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明确了免征减免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出租方的范围;根据疫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了免税条件、免税期限;根据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办理时限和享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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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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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发该公告,就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统一制定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明确试点企业与会员的双方权责。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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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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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二、《公告》内容解读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适用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明确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度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时,仍然沿用上述判断方法。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时间要求。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4.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办理方式。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一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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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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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和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哪些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在江西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三、执行不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报送哪些财务会计报表?


  根据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要求和种类有所区别: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制度需要编制的未在报送范围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有何要求?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分为按季和按年度报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其他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上述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举例: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季度应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年度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按季度应增加报送现金流量表。如果纳税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五、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途径有哪些?


  纳税人除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外,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同时,为提高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开发了“财务报表转换工具”,方便纳税人一键上传财务会计报表,转换工具可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


  六、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中有什么其他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七、公告施行时间


  考虑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延续性,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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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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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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