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成都市税务系统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举报(拒开发票)快速响应电话

序号

单位

电话号码

接听时间

1

成都市

天府新区税务局

028-68381066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2

高新区税务局

028-8735979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3

锦江区税务局

028-6769193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4

青羊区税务局

028-82823178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5

金牛区税务局

028-87653446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6

武侯区税务局

028-85371740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7

成华区税务局

028-96366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8

龙泉驿区税务局

028-962600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9

青白江区税务局

028-8366858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0

新都区税务局

028-83970234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1

温江区税务局

028-8272420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2

双流区税务局

028-85823461转5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3

郫都区税务局

028-87841313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4

简阳市税务局

028-27023137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5

都江堰市税务局

028-87229505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6

彭州市税务局

028-8387128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7

邛崃市税务局

028-88746852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8

崇州市税务局

028-82188352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9

金堂县税务局

028-84992115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20

新津县税务局

028-63253880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21

大邑县税务局

028-88377997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22

蒲江县税务局

028-88555020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发票适用范围申请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下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定额发票。 

 

  二、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定额发票。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五)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六)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七)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三、发票开具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相应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四、发票过渡期管理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地税机关监制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国税机关委托乡镇部门和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业务暂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四)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自2016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规定,对已购未缴销的地税监制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内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废止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宽服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渠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工作(以下简称“委托邮政双代”)。现将“委托邮政双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地点


凡与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营业网点。


二、代开发票种类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


三、代开发票的申请人(纳税人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申请由邮政部门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一)分设地税局地区,包括银川市辖区、石嘴山市辖区、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可代开增值税的相应品目。


(二)[条款废止]未分设地税局地区,包括固原市辖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太阳山开发区、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可代开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应品目。


五、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一)非国税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


(三)烟、盐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四)属于免税项目的(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


(五)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代开发票的经营收入,如:餐饮、娱乐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


六、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供查验);


(三)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含税)大于10000元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开发票其他事宜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条款废止]“委托邮政双代”中不使用税收票证,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的记账联可作为完税凭证入账,或可由邮政代开网点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纸质缴税证明,或由纳税人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咨询电话


国税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11185。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3-22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宁夏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范围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宁夏电信运营商。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三、上述电信运营商,自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之日起,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5-11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宁地税发[2016]7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营改增”改革后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营改增改革后地方各税管理,防止地方税收流失,堵塞征管漏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5]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强化营改增改革后地方税(费、基金)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代开零散纳税人发票国税部门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地方税(费、基金)业务范围扩大至“营改增”试点新增的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全行业。


二、进一步加强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协作,采取“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市民)大厅”、“互派服务窗口”等方式,紧密配合,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发票等业务时,可同时办理国税业务和地税业务,各级税务部门要创造条件,在纳税人只排一次队的前提下,办理下列事项。


1.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对新办业户补充登记信息实行共享。


2.国税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推送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方便地税部门共享登记信息。国税部门代开外埠纳税人发票或进行报验核销时,须核实纳税人在经销地、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费缴纳凭据后,方可开具发票或者进行报验登记核销。


3.国税部门在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计征增值税的同时,应及时与地税部门互通信息,由地税部门即时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国税部门在核实纳税人地方税费缴纳凭据后,方可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


4.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建的(或共同进驻的)办税服务厅内,可赋予地税部门窗口人员国税征税系统操作代码,由地税部门窗口帮助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计征增值税和相关地方税费。


三、进一步优化宁夏税务网上办税系统申报征收功能。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填报增值税(系统自动产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企业所得税等申报信息,系统自动分发到相关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实现统一申报分类缴纳入库。


四、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互通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数据库查询权限,地税部门可定期调取国税部门增值税征收信息,比对相关联的地税附加税费征收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推送与处理,确保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情况和征收信息共享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并定期进行督查考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08
文号:宁地税发[2016]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内容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代开和使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将委托邮政部门代开通用机打发票转换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税款代征,现就有关内容进行如下公告:


  一、代开发票地点


  凡与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营业网点。


  二、代开发票种类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申请人(纳税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由邮政部门代开发票。


  四、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一)非国税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


  (三)烟、盐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四)属于免税项目的(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


  (五)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如:餐饮业、娱乐业、建筑业、租赁及销售不动产。


  五、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


  (一)提交《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代开发票其他事宜


  (一)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委托邮政双代”中不使用税收票证,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税收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七、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内容的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八、咨询电话


  国税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11185。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内容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质量,丰富服务纳税人渠道,方便零散纳税人代开发票,同时由于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的大力推行,目前通用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较小,已不能满足纳税人代开发票的需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在现有委托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税款代征工作。为方便零散纳税人知晓邮政网点代开发票的具体事宜,特制定此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代开发票地点:凡与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营业网点。


  (二)明确了代开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明确了代开发票的申请人(纳税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由邮政部门代开发票。


  (四)明确了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包括非国税收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特殊行业(烟、盐等)、免税项目(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如:餐饮业、娱乐业、建筑业、租赁及销售不动产。


  (五)明确了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提交《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明确了代开发票其他事宜。


  (七)明确了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公布了咨询电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1-16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代征税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邮寄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代开和使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税款代征(以下简称“委托邮政双代”),现就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地点


  凡与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营业网点。


  二、代开发票种类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申请人(纳税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申请邮政部门代开。


  四、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一)非税务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


  (三)取得烟、盐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货物的收入;


  (四)属于免税项目的收入(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


  (五)餐饮业、娱乐业、建筑业、租赁及销售不动产等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


  (六)其他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


  五、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


  (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证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代征税款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邮政部门对其依法代征相关税(费)。


  七、代开发票其他事宜


  (一)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委托邮政双代”中,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记账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代征税款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废止。


  九、咨询电话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11185。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宁夏区税务局”)现将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名称


  (一)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


  宁夏区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具体章样见附件)


  (二)新版发票名称


  由宁夏区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宁夏通用手工发票”“宁夏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宁夏通用手工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


  发票联采用隐变图案无碳复写压感纸,背面有税徽及“宁夏税务”的桃红色温变字,加热至40℃以上,桃红色消失,降温后恢复。


  (二)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宁夏通用定额发票、宁夏客运限额发票、宁夏客运机打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双胶纸。


  发票联采用隐变图案双胶纸,背面有税徽及“宁夏税务”的桃红色温变字,加热至40℃以上,桃红色消失,降温后恢复。发票联印有用银浆覆盖喷印防伪密码,实行密码防伪。


  (三)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宁夏通用手工发票、宁夏通用定额发票、宁夏客运限额发票、宁夏客运机打发票的发票联左上角印有防伪西夏文字“宁夏税务”并套印磁性油墨,可通过专用语音识读笔进行真伪鉴定。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黑色的干式复写纸;各联均使用PANTONG墨色。第一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第二联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三联报税联,紫色油墨印框;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蓝色油墨印框;第五联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第六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紫色的干式复写纸;各联均使用PANTONG墨色。第一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第二联转移登记联,蓝色油墨印框;第三联出入库联,紫色油墨印框;第四联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第五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三、其他事项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由宁夏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通过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61.133.192.35:8006/fpcx/initView)进行真伪查询。


  (二)“宁夏通用机打发票”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通用机打发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宁夏区税务局新版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四)宁夏区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票样可通过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进行查阅。


  (五)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区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doc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落实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精神,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个人所得并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见本公告附表)各项情形的,受理税务机关在开票同时按照以下方法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该项个人所得能够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二)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是指本公告附表所列事项对应的征收率。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受理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受理税务机关应在该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字样。


  四、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且属于本公告中需要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五、对符合国家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的代开发票申请,纳税人应当对该免税事项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税务机关委托提供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受托代征单位,依据本公告规定履行受托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生效期间,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项目的,可以申请将开票时已征的税款作为预征税款,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所有不属于综合所得的项目,已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受本公告追溯调整。


  附件: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开始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的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29日24时,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海关完税证明信息采集。


  (五)宁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0日0时起,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及时做好发票使用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纳税人有票开并且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停办业务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4日24时前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完成税控设备信息同步,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宁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宁夏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相关系统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宁夏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61.133.192.42:6001)。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邮寄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代开和使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现有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以下简称“委托邮政双代”)和邮寄发票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现就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地点


  与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的营业网点。


  二、代开和邮寄发票种类


  (一)代开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


  (二)邮寄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各类发票。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代开发票的;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临时取得个人劳务服务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申请邮寄发票的情形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邮寄发票的。


  五、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一)非税务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


  (三)取得烟、盐、烟花爆竹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货物的收入;


  (四)属于免税项目的收入(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


  (五)餐饮类、娱乐类、建筑服务类(不含建筑劳务)、销售不动产等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


  (六)其他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


  六、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证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征税(费)款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邮政部门对其依法代征相关税(费)款。


  八、其他事宜


  (一)委托邮政部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委托邮政双代”中,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记账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二)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线下邮寄配送方式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宁夏电子税务局登录发票申领系统,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后,通过物流配送将纸质发票邮寄给纳税人。邮寄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三)纳税人可以使用手机微信端“税邮云”小程序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增值税电子发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可选择邮政现场网点领取或邮寄。


  (四)咨询电话: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11185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代征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废止。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邮寄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邮寄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开展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以下简称“委托邮政部门双代”)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既为纳税人代开和使用发票拓宽了渠道,也缓解了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获得了税务部门、邮政部门和纳税人三方的好评。为进一步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公告》在目前“委托邮政部门双代”业务的基础上,拓宽了代开发票的方式、票种、范围和领取发票方式,回应纳税人诉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比我局2018年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代征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公告》在代开发票的种类方面,增加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在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方面,应纳税人需求,允许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劳务和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


  公告同时明确了申请代开发票和申请邮寄发票的情形以及代开和邮寄发票的其他事项,如邮政部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完税证明的打印、邮寄发票的流程和费用问题、手机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方式等。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5-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10号,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自2016年5月27日起废止。  


为保障我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纳入行业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申请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停止向纳税人发放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三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顺利衔接,设立过渡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过渡期内,国税机关发放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路桥船渡发票、医疗发票、定额有奖发票。[条款废止]


  三、试点纳税人领取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废止]


  四、过渡期间,试点纳税人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的,应视领取发票的国、地税机关,分别遵守其发票管理要求。


  五、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完成发票缴销手续,缴销手续到原领取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完成。[条款废止]


  六、定额有奖发票奖金兑付工作仍暂由地税机关负责,奖金兑付方式和流程不变,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条款废止]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4-21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一、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符合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凭主管地税机关签发的《减免税通知书》,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含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具体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除蓟县),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蓟县),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1%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5-12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在下次领取国税发票之前进行缴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发票缴销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三、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定额有奖发票兑奖问题


已发放的定额有奖发票,由地税机关按原发票兑奖流程办理,兑奖期限截至2016年7月30日。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5-27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国税发[2016]1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不发车购税分局),各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现对我市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已自开或到地税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因故需换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已自开或到地税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的,因故需换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应税行为未开具发票,由于税收检查等原因,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规范


属于本通知“一、适用范围”中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天津市地税局按照与天津市国税局商定内容,一次性提供《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数据清册》(以下简称《数据清册》,模板见附件1)。天津市国税局确认《数据清册》各栏次内容齐全并符合商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下发市国税系统征收单位使用。


天津市地税局和天津市国税局的所属征收单位,应对纳税人提供《数据清册》查询服务。


纳税人办理补开增值税发票前,应先行查询确认需补开增值税发票情况与《数据清册》内容是否一致;经查询确认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到原申报营业税的地税机关,申请出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证明》(以下简称《未开具发票证明》,见附件2),并加盖地税机关公章,按照《未开具发票证明》内容办理补开增值税发票。


(二)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选择免税或零税率,直接录入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销售额,不显示税额。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和“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字样。


纳税人应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补开其他种类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纳税人递交《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3),并在备注栏填列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和“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字样。


2.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申报单》内容,其填列的“销货单位名称”应与《数据清册》的“营业税纳税人名称”一致、“价税合计”应等于或小于《数据清册》中该纳税人“完税凭证对应收入中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销售额(含自开和代开)”栏合计数减去已补开增值税发票部分后的余额。


3.经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代开发票模块中录入代开发票信息,暂统一选择“免税货物”,不再缴纳税款;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比照纳税人自开发票要求,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填开《数据清册》中对应的“完税凭证对应的营业税收入内容”。发票备注栏应注明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以及“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字样。


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应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按照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完税凭证对应销售额、代开发票代码和号码、代开发票价税合计等内容,详细记录《数据清册》中已代开发票部分的具体内容,避免纳税人对同一笔营业税收入重复代开增值税发票。


4.经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申报单》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人应提供地税机关盖章的《未开具发票证明》。


国税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和《未开具发票证明》内容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未开具发票证明》与《申报单》一并留存备查。


(四)属于本通知“一、适用范围”中第(五)项所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到补缴营业税的地税机关,申请出具《未开具发票证明》,并加盖地税机关公章,按照《未开具发票证明》内容办理补开增值税发票。


三、换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规范


属于本通知“一、适用范围”中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的,鉴于天津市地税局对纳税人已自开或到地税机关代开的营业税发票,已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营业税申报管理。上述纳税人按照以下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纳税人将已自开或到地税机关代开的营业税发票全部联次收回,并在原发票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留存的代开营业税发票联次除外,下同)。


纳税人营业税发票未全部收回作废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选择免税或零税率,发票开具内容应与已作废营业税发票一致,不显示税额。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营业税发票代码和号码以及“已开具营业税发票且已全部收回作废”字样。


纳税人应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换开其他种类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纳税人递交《申报单》,并在备注栏填列营业税发票代码和号码以及“已开具营业税发票且已全部收回作废”字样,同时提供已作废营业税发票的全部联次。


纳税人《申报单》填列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应与已作废营业税发票一致。


2.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纳税人递交资料,凡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代开发票模块中录入代开发票信息,暂统一选择“免税货物”,不再缴纳税款;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比照纳税人自行换开增值税发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营业税发票代码和号码以及“已开具营业税发票且已全部收回作废”字样。


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已作废营业税发票全部联次,在审核完毕后及时退还纳税人。


3.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纳税人递交资料,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终止代开发票申请,或按照代开发票有关规定办理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的处理


本通知所列开具免税或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含自开和代开),不计入所属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上述纳税申报表“一窗式”自动比对不能通过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人工比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过《未开具发票证明》的需提供上述证明,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需提供已作废营业税发票的全部联次,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提供《申报单》。


国税机关依据《数据清册》、代开发票台账以及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人工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授权通过;比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税款。


国税机关应做好人工比对记录,避免纳税人对同一笔营业税收入重复开具增值税发票。对纳税人自行补开增值税发票且在地税机关办理过《未开具发票证明》的,留存《未开具发票证明》。对纳税人换开增值税发票的,将已作废营业税发票的全部联次加盖“已补开增值税发票”戳记后退还纳税人。


 五、退还营业税收入对应发票的办理规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上述已退还营业税收入凡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后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增值税应税收入。


六、工作要求


天津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对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服务工作,减少纳税人在国税、地税机关之间往返办理手续。国税机关各征管单位应注重风险防控工作,在代开发票、纳税申报等环节加强审核,防范不法分子借机偷逃税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纳税人属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受理代开发票、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公告执行。


附件: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数据清册


2.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证明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8-05
文号:津国税发[2016]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910111213141516171819 46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