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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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宁夏区税务局”)现将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名称


  (一)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


  宁夏区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具体章样见附件)


  (二)新版发票名称


  由宁夏区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宁夏通用手工发票”“宁夏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宁夏通用手工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


  发票联采用隐变图案无碳复写压感纸,背面有税徽及“宁夏税务”的桃红色温变字,加热至40℃以上,桃红色消失,降温后恢复。


  (二)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宁夏通用定额发票、宁夏客运限额发票、宁夏客运机打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双胶纸。


  发票联采用隐变图案双胶纸,背面有税徽及“宁夏税务”的桃红色温变字,加热至40℃以上,桃红色消失,降温后恢复。发票联印有用银浆覆盖喷印防伪密码,实行密码防伪。


  (三)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宁夏通用手工发票、宁夏通用定额发票、宁夏客运限额发票、宁夏客运机打发票的发票联左上角印有防伪西夏文字“宁夏税务”并套印磁性油墨,可通过专用语音识读笔进行真伪鉴定。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黑色的干式复写纸;各联均使用PANTONG墨色。第一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第二联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三联报税联,紫色油墨印框;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蓝色油墨印框;第五联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第六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紫色的干式复写纸;各联均使用PANTONG墨色。第一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第二联转移登记联,蓝色油墨印框;第三联出入库联,紫色油墨印框;第四联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第五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三、其他事项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由宁夏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通过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61.133.192.35:8006/fpcx/initView)进行真伪查询。


  (二)“宁夏通用机打发票”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通用机打发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宁夏区税务局新版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四)宁夏区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票样可通过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进行查阅。


  (五)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区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doc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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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