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厦门市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规范代开发票附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已全面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使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税函[201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9年5月24日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承诺书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


  4.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情况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完善涉税服务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税务机关和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建设,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包括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基础服务是指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查询(含存储服务)、打印和交付等基本服务;基础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为增值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发票业务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服务商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提供第三方平


  台电子发票服务,应提交如下资料向省税务局备案: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


  (三)服务商的技术资质证书或证明;


  (四)总部不在福建省的,在省内设立服务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五)第三方平台通过等保三级测评的资料;


  (六)免费提供基础服务的承诺书。


  服务商备案资料齐全的,省税务局应按规定签收。


  第五条 对已备案的第三方平台,省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公告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并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


  第六条 服务商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税务局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服务商应遵循自愿原则开展电子发票业务,不得强制开票用户购买增值服务。


  第八条 服务商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将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核算,不得对电子发票基础服务收费,不得混淆电子发票收费项目打包收费。


  第九条 服务商增值服务应明码标价,逐项明确细化增值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同项目同价格。


  第十条 服务商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操作培训,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保证开票人、受票人及相关发票信息不被泄露;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者未经开票人允许将发票数据用于商业盈利活动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服务商在福建省内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由省内服务机构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上列明收费具体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服务商应按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省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包括电子发票增值服务项目及相关收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受理投诉举报及日常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整治乱收费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可联合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对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共同排查并整治乱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首次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税务局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规定地区内半年内接受新用户的资格,或取消其备案资格,禁止其在福建省内从事第三方平台服务。


  (一)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未如实报送备案资料信息的;


  (三)没有明确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


  (四)未明确基础服务免费,或者对基础服务未明码标价打包收费的;


  (五)不遵循自愿原则,强制开票用户购买增值服务;


  (六)对增值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的;


  (七)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将企业发票数据用于商业盈利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应上报省税务局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或者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公布前省税务局已公告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不需重新报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解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闽税函[2019]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用“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选择部分纳税人试点应用“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开票软件所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相同。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下载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二、“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的开票范围主要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范围外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项目,具体适用范围由各地根据发票管理需要等情况确定。


  三、“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广。试点纳税人要妥善保管开票方的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取得“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或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四、“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票样和其他通用类发票一致。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票样见附件。“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系统操作手册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上发布,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查阅。


  五、“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始启动,分期分批逐步推广到其他设区市(不含厦门)。


  六、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福建通用机打发票(电子)(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10-31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纳税人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开展应用“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试点工作。


  二、应用“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意义


  区块链电子发票是“互联网+税务”深度融合的产物,是实现“科技创新+”的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尝试。区块链技术具有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与发票逻辑及需要高度吻合,能够有效规避假发票、完善发票管理流程。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将每一个发票相关方连接起来,可实现发票自动领用、自动验旧、自动归集、自动查验,避免发票重复报销、防止红冲发票报销等功能,解决纳税人领票繁、验旧烦、归集难、重复报销等痛点难点,切实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和税收风险,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三、试点范围


  “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试点工作将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始启动,并将分期分批逐步推广到其他设区市(不含厦门)。


  四、应用“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要素说明


  “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开票软件所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相同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下载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发票内部管理机制,妥善保管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五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经审核,诺诺电子发票平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闽税函[2019]131号)有关备案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新增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第五批)


  电子发票平台名称:诺诺电子发票平台;电子发票平台所属公司名称: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对购销双方全部免费。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基础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三、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报税清卡操作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同时为确保申报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税局系统对税控设备解锁方式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说明如下:


  1、2020年2月份当月税控设备解锁方式由原来的“申报比对通过后解锁”调整为:“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抄报税)后解锁”。


  即:2月份纳税人在网络通畅的情况下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发票明细都上传且抄税成功后,即可清卡解锁(反写),无需等待纳税申报完成。


  2、若您在2月18日前未完成抄报税,2月18日至2月24日期间,仍可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税操作,联网状态下软件会自动进行汇总上报、清卡(反写)。


  如您在登录开票软件后查询的开票锁死日期(开票截止日期)为2月18日,也为正常现象,不影响本次征期内的操作,可以按正常流程完成本月抄报税操作。


  3、若您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或此前做过非征期抄税且未报税等情况,导致无法完成远程抄报、清卡的情况,请您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为三种开票软件版本的操作说明:


  1、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


  确保联网状态,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抄报税、自动清卡,可通过“状态查询”模块核实是否清卡成功。


  以上红框状态说明当月已经完成清卡操作。


  若开票软件无法自动完成抄报清卡,请按以下流程操作:进入“抄报税处理”模块--“上报汇总”—“远程清卡”;


  2、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确保联网状态,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抄报税、反写,可通过设备状态查询核实是否清卡成功。状态中的以下几个日期如下说明反写成功:


  开票截止时间:2020-3-17


  数据报送起始日期:2020-2-1


  数据报送截止日期:2020-2-29


  若开票软件无法自动完成抄报清卡,请按以下流程操作:“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传汇总”—“反写”


  3、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确保联网状态,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抄报税、反写,可通过设备状态查询核实是否清卡成功。状态中的以下几个日期如下说明反写成功:


  开票截止时间:2020-3-17


  数据报送起始日期:2020-2-1


  数据报送截止日期:2020-2-29


  若开票软件无法自动完成抄报清卡,请按以下流程操作:“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传汇总”—“反写”


  以上操作调整仅限于2020年2月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现就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层报省税务局确定列为试点企业。


  二、试点内容


  经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办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见附件2)。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试点企业及实际承运者均应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doc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进行修订,明确相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试点企业申请流程。


  (二)明确了代开对象专用发票开具事项,特别制发了《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代缴税款协议》。


  (三)规定了涉税事项办理,明确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有关内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二、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及发票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涉税风险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办理发票“增版”“增量”。


  三、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按卷(一卷100份)申领,主管税务机关按卷发放。


  四、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另有规定外,仅限于福建省范围内使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布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二)对发票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发票不再仅限于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使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三)明确纳税人申请“增版”“增量”事宜。


  (四)明确纳税人按卷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税函[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试点企业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附件1)、经营资质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说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后报厦门市税务局确认。


  二、专用发票开具和涉税事项办理


  为会员通过该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2)。


  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试点企业管理


  试点企业如需取消试点资格,或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于发生变化的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后,取消其试点资格。


  厦门市税务局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确定或取消试点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doc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doc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厦税函[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通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继续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模式方便纳税人,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上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系统主要功能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发送短信提醒,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二、系统登录路径


  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


  三、有关要求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并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还应上传出租方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不动产权属资料、租赁合同等信息。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加强了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质效,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意见,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 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第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二手车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核算等事项。


  第四条 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


  第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领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第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销售收购并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留存备查二手车收购合同、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受托拍卖的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八条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提供以下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资产处理证明。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第九条 如果销售方无法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其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有关税费。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 开具二手车发票应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其中:


  (一)“卖方单位/个人”栏,填写销售方名称。


  (二)“卖方单位/个人住址”栏,填写销售方住址。


  (三)“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销售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四)“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车价合计”栏,仅注明车辆价款。


  (六)“地址、电话”栏等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第十一条 二手车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定并追征税款。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当单独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二手车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二手车发票使用情况的辅导和管理,定期开展案头分析和实地查验,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质效,参照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进行修订,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二手车发票使用范围。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第七条进行如下修改:


  1.“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中“非增值税纳税人”修改为“其他纳税人”。


  2.取消限定由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才能代开二手车发票的规定。


  3.明确“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方,还应提供自行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在哪一环节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向谁提供等事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要求,现就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后领用国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国税发票”)和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地税发票”)有关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纳税人在领用国税发票前,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再向国税机关办理国税发票领用手续。对已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税的,营改增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办理有关地税发票缴销及国税发票领用事宜。


二、除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外,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的所有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营改增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的所有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缴销手续。


三、营改增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缴销手续,并在主管地税机关打印的《发票结存明细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发票结存情况,再凭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的《发票结存明细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发票领取手续。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要求,为了切实做好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印制发票和国税印制发票的衔接工作,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对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验旧、缴销事宜进行了明确,以实现营改增后地税、国税发票使用管理的平稳过渡,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为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印制发票的报验、缴销程序进一步作了明确。


(二)为做好地税印制发票和国税印制发票使用的平稳过渡,对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印制发票的验旧、缴销期限进行了明确。


(三)为了确保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印制发票的按期报验、缴销,对营改增纳税人领取国税印制发票的程序进行了明确。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为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有利于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5-20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最高开票限额首次审批管理


(一)新登记的小型企业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除按规定填报资料外,其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下同)应到场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约谈,填写《纳税约谈基本情况登记表》,完善税务登记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组织开展纳税约谈,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涉税需求,普及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知识,帮助纳税人规范使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约谈同时,应现场采集、确认其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和人像信息。


(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型企业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应比照上述(一)至(三)项规定办理。


二、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管理


对小型企业因实际经营需要提出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申报、发票开具以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并确认以下情形的,暂不予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并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取得进项税额的发票品名、数量、金额没有对应的逻辑关系等异常情形。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与开具份数、与其发售的数量不符合逻辑等异常情形。


(三)存在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顶格开具、大量作废等异常行为,又无正当理由。


(四)《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抵扣各栏抵扣凭证数据与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电子底账系统数据比对异常。


(五)其它异常高风险情形。


因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者经税务机关两次约谈不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暂停其网上申报业务,强化后续风险应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跟踪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对于存在疑点的一般纳税人,应及时组织开展风险核查。发现以下问题的,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一)对风险核查约谈不到的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暂停其开票功能。


(二)一般纳税人存在购销不匹配、有销项无进项、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货物来源地异常发票;农产品收购业发票抵扣异常;无免税备案有免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金额较大、进项税额转出填报负数、海关缴款书纳税申报异常或申报不实等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财务流异常情形,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暂停其发票开具功能、暂停其网络申报。


(三)对走逃(失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重新办理的企业,要求其书面说明走逃(失联)原因,应先对走逃(失联)企业进行处理,并对新办理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限制其领票额度。同时,对走逃(失联)企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暂时性、限制性抵扣规定等。


(四)对确认虚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重新办理或供职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管理。


(五)核查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6月13日印发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13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有关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快递、住宿、餐饮、商品零售、公共事业等)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文件。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sc-n-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信息。


  四、四川省内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目前,我省已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四川长虹集团等400余户。


  特此通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9-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所有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最新版开票软件正确选择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下同)。据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系统开票软件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软件升级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其开票软件升级至V2.1.30.161225版本,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其开票软件升级至V2.0.12 20161225版本。自2017年5月16日起,低于以上版本的开票软件停止使用,低版本的开票数据不能上传。


  在升级过程中如遇到障碍,请联系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或主管国税机关。


  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四川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95113


  四川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6822201


  成都金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8991233


  二、规范开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正确选择与经营行为相符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通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5-03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纳税人应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

 

  二、出口发票的开具

 

  (一)[条款废止]发票联次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是记账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第四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条款废止]“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条款废止]“备注”栏目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

 

  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FOB美元金额:XXX;汇率:XXX.

 

  (四)[条款废止]“金额”栏目

 

  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须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需填写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六)清单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可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条款废止]退(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录入规则

 

  若单张发票最高限额小于对应出口报关单FOB人民币离岸价,可将出口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录入申报数据时,“金额”栏目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切实加强出口发票管理,防范骗税问题发生,我局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出口发票进行统一要求的情况下,从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来看,部分企业使用自制发票,部分企业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也有部分企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以上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造成主管机关对企业发票的领购存情况监控较难实现,从而对防范骗税工作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发票使用,防范骗税风险,将全省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涵盖了我省全部出口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为了与无纸化工作更好对接,探索“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企业可自愿选择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注意事项

 

  1.发票联次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不同联次的用途进行分别说明,确定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对利用新系统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将发票开具、使用及保存进行了明确。

 

  2.“税率”栏目

 

  分别对选择免税开票选项或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情形进行了明确。

 

  3.“备注”栏目

 

  明确了发票备注栏需填注列明的相关信息。

 

  4.“金额”栏目

 

  明确发票金额填开的币种,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标准及要求。

 

  5.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需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对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信息需填写完备。

 

  6.清单

 

  对汇总开具发票及填列清单进行了操作说明。

 

  公告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6-14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现就出口发票使用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填写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有关栏目开具规则


  (一)发票联次


  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者二联版,其中第一联用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二联是记账联,其余联次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1、2)。


  (三)“金额”栏目


  出口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金额”栏填写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出口企业(含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确需填写CIF等其他作价方式出口金额(人民币)的,应填写《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见附件3),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向税务人员提供《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及其相对应的出口发票。税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予以“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备注”栏目


  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FOB出口金额(人民币):xxxxx”。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备注栏”添加其他项目。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填写规则


  (一)“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只填写出口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无需填写。


  (二)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填写该笔业务“首张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号码后两位”,如:xxxx01-10.


  (三)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不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发票号码分段填写,发票分段之间以“;”分隔,如:xxxx11-15;xxxx22-25.最多只能分两段填写。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条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发票开具指引(金税盘版)附件.rar


  2.出口发票开具指引(税控盘版)


  3.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反映在出口发票开具和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5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本公告,同时废止了《5号公告》有关条款。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二联版。


  (二)《公告》提供了开具出口发票的操作指引。


  (三)《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时,“金额”栏目可以填写非FOB出口金额(人民币),但有此情况的企业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才能“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公告》简化了出口发票“备注”栏目的填写内容。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在“备注栏”仅需填写合同号;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需在“备注栏”填写合同号和FOB出口金额(人民币)。


  (五)《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填写“出口发票号码”时,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发票有多张且不连续时,可以分段填写。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1-16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纳税人应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


  二、出口发票的开具


  (一)发票联次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是记账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第四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备注”栏目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


  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FOB美元金额:XXX;汇率:XXX。


  (四)“金额”栏目


  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须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需填写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六)清单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可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退(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录入规则


  若单张发票最高限额小于对应出口报关单FOB人民币离岸价,可将出口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录入申报数据时,“金额”栏目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6-02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公告如下:


  一、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四川省税务局”字样。


  二、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作。


  三、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下同)的印制、使用衔接工作,现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四川省普通发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现行普通发票票种进行了清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保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银行代收费、旅客运输)、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企业冠名机打平推式发票、企业冠名卷式发票、冠名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冠名定额发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等票种。普通发票票种目录、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取消通用类客运定额发票后,部分客运行业纳税人需要定额发票又确实不能印制使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对应面额的二联通用定额发票。


  二、普通发票联次增减


  纳税人提出增减普通发票联次的,应向所属县级税务机关提交普通发票联次增减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省税务机关审核。


  三、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额或零星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


  四、丢失发票作废申明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含)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于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提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别


  单位或个人取得我省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待鉴别发票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鉴别同一发票票种和代码的发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类发票中选择提供部分原件。除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票鉴别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住所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做出鉴别后,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2.普通发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89101112131415161718 46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