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发文时间:2017-06-14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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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纳税人应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

 

  二、出口发票的开具

 

  (一)[条款废止]发票联次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是记账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第四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条款废止]“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条款废止]“备注”栏目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

 

  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FOB美元金额:XXX;汇率:XXX.

 

  (四)[条款废止]“金额”栏目

 

  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须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需填写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六)清单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可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条款废止]退(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录入规则

 

  若单张发票最高限额小于对应出口报关单FOB人民币离岸价,可将出口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录入申报数据时,“金额”栏目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切实加强出口发票管理,防范骗税问题发生,我局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出口发票进行统一要求的情况下,从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来看,部分企业使用自制发票,部分企业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也有部分企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以上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造成主管机关对企业发票的领购存情况监控较难实现,从而对防范骗税工作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发票使用,防范骗税风险,将全省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涵盖了我省全部出口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为了与无纸化工作更好对接,探索“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企业可自愿选择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注意事项

 

  1.发票联次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不同联次的用途进行分别说明,确定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对利用新系统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将发票开具、使用及保存进行了明确。

 

  2.“税率”栏目

 

  分别对选择免税开票选项或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情形进行了明确。

 

  3.“备注”栏目

 

  明确了发票备注栏需填注列明的相关信息。

 

  4.“金额”栏目

 

  明确发票金额填开的币种,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标准及要求。

 

  5.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需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对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信息需填写完备。

 

  6.清单

 

  对汇总开具发票及填列清单进行了操作说明。

 

  公告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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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