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1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闽税函[2019]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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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9年5月24日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承诺书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


  4.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情况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完善涉税服务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税务机关和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建设,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包括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基础服务是指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查询(含存储服务)、打印和交付等基本服务;基础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为增值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发票业务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服务商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提供第三方平


  台电子发票服务,应提交如下资料向省税务局备案: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


  (三)服务商的技术资质证书或证明;


  (四)总部不在福建省的,在省内设立服务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五)第三方平台通过等保三级测评的资料;


  (六)免费提供基础服务的承诺书。


  服务商备案资料齐全的,省税务局应按规定签收。


  第五条 对已备案的第三方平台,省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公告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并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


  第六条 服务商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税务局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服务商应遵循自愿原则开展电子发票业务,不得强制开票用户购买增值服务。


  第八条 服务商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将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核算,不得对电子发票基础服务收费,不得混淆电子发票收费项目打包收费。


  第九条 服务商增值服务应明码标价,逐项明确细化增值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同项目同价格。


  第十条 服务商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操作培训,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保证开票人、受票人及相关发票信息不被泄露;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者未经开票人允许将发票数据用于商业盈利活动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服务商在福建省内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由省内服务机构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上列明收费具体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服务商应按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省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包括电子发票增值服务项目及相关收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受理投诉举报及日常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整治乱收费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可联合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对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共同排查并整治乱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首次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税务局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规定地区内半年内接受新用户的资格,或取消其备案资格,禁止其在福建省内从事第三方平台服务。


  (一)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未如实报送备案资料信息的;


  (三)没有明确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


  (四)未明确基础服务免费,或者对基础服务未明码标价打包收费的;


  (五)不遵循自愿原则,强制开票用户购买增值服务;


  (六)对增值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的;


  (七)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将企业发票数据用于商业盈利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应上报省税务局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或者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公布前省税务局已公告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不需重新报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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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