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报税清卡操作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同时为确保申报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税局系统对税控设备解锁方式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说明如下:


  1、2020年2月份当月税控设备解锁方式由原来的“申报比对通过后解锁”调整为:“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抄报税)后解锁”。


  即:2月份纳税人在网络通畅的情况下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发票明细都上传且抄税成功后,即可清卡解锁(反写),无需等待纳税申报完成。


  2、若您在2月18日前未完成抄报税,2月18日至2月24日期间,仍可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税操作,联网状态下软件会自动进行汇总上报、清卡(反写)。


  如您在登录开票软件后查询的开票锁死日期(开票截止日期)为2月18日,也为正常现象,不影响本次征期内的操作,可以按正常流程完成本月抄报税操作。


  3、若您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或此前做过非征期抄税且未报税等情况,导致无法完成远程抄报、清卡的情况,请您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为三种开票软件版本的操作说明:


  1、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


  确保联网状态,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抄报税、自动清卡,可通过“状态查询”模块核实是否清卡成功。


  以上红框状态说明当月已经完成清卡操作。


  若开票软件无法自动完成抄报清卡,请按以下流程操作:进入“抄报税处理”模块--“上报汇总”—“远程清卡”;


  2、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确保联网状态,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抄报税、反写,可通过设备状态查询核实是否清卡成功。状态中的以下几个日期如下说明反写成功:


  开票截止时间:2020-3-17


  数据报送起始日期:2020-2-1


  数据报送截止日期:2020-2-29


  若开票软件无法自动完成抄报清卡,请按以下流程操作:“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传汇总”—“反写”


  3、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确保联网状态,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抄报税、反写,可通过设备状态查询核实是否清卡成功。状态中的以下几个日期如下说明反写成功:


  开票截止时间:2020-3-17


  数据报送起始日期:2020-2-1


  数据报送截止日期:2020-2-29


  若开票软件无法自动完成抄报清卡,请按以下流程操作:“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传汇总”—“反写”


  以上操作调整仅限于2020年2月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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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二、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及发票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涉税风险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办理发票“增版”“增量”。


  三、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按卷(一卷100份)申领,主管税务机关按卷发放。


  四、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另有规定外,仅限于福建省范围内使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布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二)对发票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发票不再仅限于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使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三)明确纳税人申请“增版”“增量”事宜。


  (四)明确纳税人按卷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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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所有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最新版开票软件正确选择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下同)。据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系统开票软件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软件升级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其开票软件升级至V2.1.30.161225版本,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其开票软件升级至V2.0.12 20161225版本。自2017年5月16日起,低于以上版本的开票软件停止使用,低版本的开票数据不能上传。


  在升级过程中如遇到障碍,请联系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或主管国税机关。


  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四川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95113


  四川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6822201


  成都金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8991233


  二、规范开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正确选择与经营行为相符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通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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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3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纳税人应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

 

  二、出口发票的开具

 

  (一)[条款废止]发票联次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是记账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第四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条款废止]“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条款废止]“备注”栏目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

 

  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FOB美元金额:XXX;汇率:XXX.

 

  (四)[条款废止]“金额”栏目

 

  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须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需填写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六)清单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可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条款废止]退(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录入规则

 

  若单张发票最高限额小于对应出口报关单FOB人民币离岸价,可将出口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录入申报数据时,“金额”栏目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切实加强出口发票管理,防范骗税问题发生,我局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出口发票进行统一要求的情况下,从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来看,部分企业使用自制发票,部分企业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也有部分企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以上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造成主管机关对企业发票的领购存情况监控较难实现,从而对防范骗税工作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发票使用,防范骗税风险,将全省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涵盖了我省全部出口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为了与无纸化工作更好对接,探索“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企业可自愿选择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注意事项

 

  1.发票联次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不同联次的用途进行分别说明,确定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对利用新系统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将发票开具、使用及保存进行了明确。

 

  2.“税率”栏目

 

  分别对选择免税开票选项或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情形进行了明确。

 

  3.“备注”栏目

 

  明确了发票备注栏需填注列明的相关信息。

 

  4.“金额”栏目

 

  明确发票金额填开的币种,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标准及要求。

 

  5.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需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对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信息需填写完备。

 

  6.清单

 

  对汇总开具发票及填列清单进行了操作说明。

 

  公告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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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4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纳税人应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


  二、出口发票的开具


  (一)发票联次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是记账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第四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备注”栏目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


  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FOB美元金额:XXX;汇率:XXX。


  (四)“金额”栏目


  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须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需填写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六)清单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可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退(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录入规则


  若单张发票最高限额小于对应出口报关单FOB人民币离岸价,可将出口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录入申报数据时,“金额”栏目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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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2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开始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的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29日24时,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海关完税证明信息采集。


  (五)宁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0日0时起,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及时做好发票使用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纳税人有票开并且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停办业务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4日24时前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完成税控设备信息同步,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宁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宁夏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相关系统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宁夏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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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10号,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自2016年5月27日起废止。  


为保障我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纳入行业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申请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停止向纳税人发放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三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顺利衔接,设立过渡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过渡期内,国税机关发放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路桥船渡发票、医疗发票、定额有奖发票。[条款废止]


  三、试点纳税人领取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废止]


  四、过渡期间,试点纳税人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的,应视领取发票的国、地税机关,分别遵守其发票管理要求。


  五、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完成发票缴销手续,缴销手续到原领取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完成。[条款废止]


  六、定额有奖发票奖金兑付工作仍暂由地税机关负责,奖金兑付方式和流程不变,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条款废止]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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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1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津国税发[2016]1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不发车购税分局),各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现对我市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已自开或到地税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因故需换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已自开或到地税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的,因故需换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应税行为未开具发票,由于税收检查等原因,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规范


属于本通知“一、适用范围”中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天津市地税局按照与天津市国税局商定内容,一次性提供《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数据清册》(以下简称《数据清册》,模板见附件1)。天津市国税局确认《数据清册》各栏次内容齐全并符合商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下发市国税系统征收单位使用。


天津市地税局和天津市国税局的所属征收单位,应对纳税人提供《数据清册》查询服务。


纳税人办理补开增值税发票前,应先行查询确认需补开增值税发票情况与《数据清册》内容是否一致;经查询确认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到原申报营业税的地税机关,申请出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证明》(以下简称《未开具发票证明》,见附件2),并加盖地税机关公章,按照《未开具发票证明》内容办理补开增值税发票。


(二)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选择免税或零税率,直接录入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销售额,不显示税额。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和“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字样。


纳税人应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补开其他种类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纳税人递交《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3),并在备注栏填列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和“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字样。


2.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申报单》内容,其填列的“销货单位名称”应与《数据清册》的“营业税纳税人名称”一致、“价税合计”应等于或小于《数据清册》中该纳税人“完税凭证对应收入中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销售额(含自开和代开)”栏合计数减去已补开增值税发票部分后的余额。


3.经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代开发票模块中录入代开发票信息,暂统一选择“免税货物”,不再缴纳税款;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比照纳税人自开发票要求,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填开《数据清册》中对应的“完税凭证对应的营业税收入内容”。发票备注栏应注明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以及“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字样。


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应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按照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完税凭证对应销售额、代开发票代码和号码、代开发票价税合计等内容,详细记录《数据清册》中已代开发票部分的具体内容,避免纳税人对同一笔营业税收入重复代开增值税发票。


4.经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申报单》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人应提供地税机关盖章的《未开具发票证明》。


国税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和《未开具发票证明》内容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未开具发票证明》与《申报单》一并留存备查。


(四)属于本通知“一、适用范围”中第(五)项所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到补缴营业税的地税机关,申请出具《未开具发票证明》,并加盖地税机关公章,按照《未开具发票证明》内容办理补开增值税发票。


三、换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规范


属于本通知“一、适用范围”中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的,鉴于天津市地税局对纳税人已自开或到地税机关代开的营业税发票,已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营业税申报管理。上述纳税人按照以下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纳税人将已自开或到地税机关代开的营业税发票全部联次收回,并在原发票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留存的代开营业税发票联次除外,下同)。


纳税人营业税发票未全部收回作废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选择免税或零税率,发票开具内容应与已作废营业税发票一致,不显示税额。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营业税发票代码和号码以及“已开具营业税发票且已全部收回作废”字样。


纳税人应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换开其他种类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纳税人递交《申报单》,并在备注栏填列营业税发票代码和号码以及“已开具营业税发票且已全部收回作废”字样,同时提供已作废营业税发票的全部联次。


纳税人《申报单》填列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应与已作废营业税发票一致。


2.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纳税人递交资料,凡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代开发票模块中录入代开发票信息,暂统一选择“免税货物”,不再缴纳税款;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比照纳税人自行换开增值税发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营业税发票代码和号码以及“已开具营业税发票且已全部收回作废”字样。


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已作废营业税发票全部联次,在审核完毕后及时退还纳税人。


3.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审核纳税人递交资料,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终止代开发票申请,或按照代开发票有关规定办理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的处理


本通知所列开具免税或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含自开和代开),不计入所属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上述纳税申报表“一窗式”自动比对不能通过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人工比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过《未开具发票证明》的需提供上述证明,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需提供已作废营业税发票的全部联次,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提供《申报单》。


国税机关依据《数据清册》、代开发票台账以及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人工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授权通过;比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税款。


国税机关应做好人工比对记录,避免纳税人对同一笔营业税收入重复开具增值税发票。对纳税人自行补开增值税发票且在地税机关办理过《未开具发票证明》的,留存《未开具发票证明》。对纳税人换开增值税发票的,将已作废营业税发票的全部联次加盖“已补开增值税发票”戳记后退还纳税人。


 五、退还营业税收入对应发票的办理规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上述已退还营业税收入凡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后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增值税应税收入。


六、工作要求


天津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对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服务工作,减少纳税人在国税、地税机关之间往返办理手续。国税机关各征管单位应注重风险防控工作,在代开发票、纳税申报等环节加强审核,防范不法分子借机偷逃税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纳税人属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受理代开发票、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公告执行。


附件: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数据清册


2.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证明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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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5
文号:津国税发[2016]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税函[201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局系统各征管单位(不发原车购税分局):


  按照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文件规定,市局针对我市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服务的需求,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代开发票服务质量,同时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量,现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工作(不含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代开发票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应将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地点


  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除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由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应税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由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


  三、委托代办代开发票


  对纳税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代办人出具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受理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加盖印章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含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需在发票全部联次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自然人之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需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单位按照附件式样自行刻制,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配发数量,按照上述要求规范使用。各单位应责成专人加强管理,避免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优化服务与风险防控并重


  各单位要本着务实便捷原则,不断优化代开发票服务,对纳税人应税收入超出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的,不得随意拒绝受理代开;要对不法分子加强震慑,防范税收风险,对申办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和代办人员(含汇总代开和网上申办方式),办理时均应先行验证实名信息(委托代办的委托方不需本人到税务机关,但仍需验证有效身份证件),对验证不符的不得受理代开。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对代开发票收入明显不符合行业经营逻辑或存在其他风险疑点的,应暂停受理代开,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核查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于2016年6月1日在内网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对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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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6
文号:津税函[2018]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私房出租),适用本办法。

 

  个人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 私房出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四条 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第七条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相关资料应按规定保存并登记造册。

 

  (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符合规定;

 

  (二)不动产所在地是否属于本区县范围;

 

  (三)申请开具发票的受票方名称是否与合同中的承租方一致。

 

  第八条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九条委托代征点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代开发票管理制度,按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应有专人负责领用、保管增值税发票,并及时做好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存记录;

 

  (三)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保管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设专用保险箱(柜)保管发票及税控设备,非工作时间应将代开发票及税控设备存入专用保险箱(柜);

 

  (四)各征收点应按委托其代征的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私房出租管理台账,并及时完成相关信息向税务机关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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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30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函[201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开展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 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打造云南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工作,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现将我省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


  (一)适用纳税人范围


  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未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州市级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种类范围


  所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等。


  二、申领方式及流程


  (一)申领方式


  网上申领范围内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二)申领流程


  1.确定网上申领意愿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的,填写《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及收件人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提供的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


  2.确认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


  纳税人必须明确纸质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包括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渠道邮寄纸质增值税发票,或者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前要明确告知纳税人费用承担方式。


  选择物流配送渠道邮寄方式的纳税人,在《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中选择配送单位,并自行承担配送邮寄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费用。


  各地要从增值税发票配送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市场竞争公平、公开、公正等角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指定物流配送单位。


  3.组织开票软件升级及培训辅导


  各地要督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及时为选择网上申领的纳税人进行开票软件升级,并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政策业务及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顺利使用网上申领功能。


  4.增值税发票发放


  纳税人网上发票验旧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申请信息传递到核心征管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信息后,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通过征管系统处理申请信息发放发票,将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发送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并按纳税人选择的方式将纸质增值税发票移交给纳税人。


  纳税人收到纸质增值税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确认下载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电子信息,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推行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推行工作方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规范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要规范税收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2),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2.对自愿选择使用物流配送方式取得纸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确保其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3.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要保障邮寄发票的安全,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三)物流配送企业选择的要求


  在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范围时,要选择具备物流配送资质、经营稳定、配送投递质量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物流配送单位。


  四、其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


  2.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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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云税函[2019]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函[2019]250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申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我省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对满足公告规定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当日办结。


  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2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现当日办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要做好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好2个工作日内办结这一政策。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同时要把我省扩大部分纳税人(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具或取得农产品发票的工业企业)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的优化服务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限时办结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办理规范,除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十万元版及其以下的最高开票限额审批2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其余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积极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日常领用工作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1.不得对纳税人发票领用进行不合理限制


  各地在进行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


  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2.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发票“增版”“增量”业务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4.不得限制除规定外纳税人发票开具


  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


  5.及时为解除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发票开具功能


  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二)积极拓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渠道


  我省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工作部署,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积极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优化服务,为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


  四、提升增值税发票代开便利程度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相关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不得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同时认真落实征免税制度,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积极为纳税人排忧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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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7
文号:云税函[2019]2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各地税税务分局及协税护税工作站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请就近到房屋坐落地所在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或所属区税务分局办理,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区税务分局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和联系电话如下表,具体情况可详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序号

征收点

地址

电话

受理事项及代开发票种类

1

杭州市地税局上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江城路701号二楼

8765656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美政花苑18幢旁南星街道办事大厅

8658436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紫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36号

8607569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小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679号

8703659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75号湖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110室

8715274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6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清波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28号228室

8778018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7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衢江路153号

8656069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8

杭州市地税局下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

8546316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9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下城区东新路1031号

88158305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下城区颜三路116号

8538350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1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下城区天元巷25号

8517438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2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观巷47号

2899382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3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朝晖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华电弄78号

2899256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潮鸣苑16幢301潮鸣街道办

8729037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5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长庆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长庆街51号便民服务大厅

8723256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6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11号109室

8781038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7

杭州市地税局江干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太平门直街269号

8643811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8

江干行政审批中心

杭州市凤起东路888号

8765429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9

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笕桥路2号

85043669、85149728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0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五安路1号

86439971、8643997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1

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明月桥路26号

86495305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2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四季青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钱潮路388号

8762002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3

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和睦港路1号

86702613、8670260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凯旋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景坛路136号(大地幼儿园旁)

8648007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5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闸弄口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濮家井27号

86453590、8645085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6

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明珠街257号

85368705、8811702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7

杭州市地税局拱墅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湖墅南路296号

8838608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8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3号

8887238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9

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27号

8837059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0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东四苑2幢

8803681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1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1号

8813380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2

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18号

8818245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3

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85号

8801710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4

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845号

8802900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5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文一路28号湖墅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

58103018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6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25号

8817049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7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拱墅区丰庆路833号

8817505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8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丰登路166号

8657009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9

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108号

8970151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0

杭州市地税局西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文三路539路

8891236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北山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体育场路桃花弄2号

8511598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2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翠苑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万塘路266号

8733949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3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文三西路2号

8502441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文二西路818号

8993005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5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灵隐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外东山弄57号

8798512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6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留下大街128号

8522863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7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文三西路428号

8826922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8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马塍路7号

58122548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9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转塘象山36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内

8110962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0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民政府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三墩公园路38号

8895139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1

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人民政府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周浦街1号

8761256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2

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滨江区江南大道1328号

8886799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3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滨江区西兴街道官河路1号(西兴街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8668072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北路18号(长河街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8662400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5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501号(浦沿街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8661618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6

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江城路701号一楼

8781897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7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办事中心

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楼F区

8691083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8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南路555号

8692170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9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白杨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17—6号

8691120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60

杭州市西湖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西湖区梅灵北路7号

8797982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61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大江东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萧山区义蓬街道新镇路148号

8215353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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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和联系电话暂维持不变,具体情况可详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三、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地点

  1、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解放北路35号 电话:85087111


  2、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城东办税服务厅

  地址:延安东路481号 电话:88337701


  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袍江世纪街财税大楼 电话:88159106


  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滨海办税服务厅

  地址:滨海新城海滨大道 电话:82789066


  5、绍兴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

  地址:迪荡惠利街2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电话:88645400


  四、绍兴市市直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收代征点

  1、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胜利东路285号 电话:88202711


  2、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地址:西郊路7号 电话:85168713


  3、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鉴湖后街80号 电话:85150995


  4、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延安路346号 电话:85135837


  5、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则水牌 电话:88204534


  6、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

  地址:灵芝镇小观村洋观路(原越大衬布厂内)电话:88010127


  7、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

  地址:朝阳路28号 电话:88366169


  8、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舜江路686号 电话:88656004


  9、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马山镇公共服务中心内15、16号 电话:88040287


  10、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人民政府

  地址:绍兴市袍江新区西湖头 电话:88032230


  11、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解放南路延伸段 电话:88320333


  12、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

  地址:东浦镇锡麟路37号 电话:85190080


  13、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人民政府

  地址:皋埠镇银桥路33号 电话:88088666


  14、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

  地址:城东剡溪路227号 电话:88603321


  15、绍兴市沥海镇人民政府

  地址:沥海镇海滨大道41号 电话:82772197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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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市本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业务继续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请到婺城区中山路18号二楼办理,联系电话82313600。


  二、二环内个人出租不动产仍由金华市地税局委托各街道(乡镇)办事处代征税款,房源/税源采集方式、税票开具流程保持不变,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和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仍按金地税[2016]2号公告执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街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到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丹溪路968号,电话82468881)三楼窗口代开。二环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分局大厅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征收开票。具体情况详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致电12366。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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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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