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好政策请好好用——"网络货运"代开专票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几个月前,我正与一位做煤炭生意的朋友会面时,他的手机微信响了,他说是物流无车承运平台让他告知今天的开票信息(煤炭吨数、起止运地、运费等)。我有点惊讶,按照我对无车承运的理解,难道不是实际承运人帮人运了货,自己开不了专票,然后才找平台方代开专票吗?


  哐框!我这个读死书的人又被打脸了。我只知道政策规定物流平台可以代实际承运人开专票,我哪里知道是托运人想怎么开这个票就怎么开的呀!说好的平台方需要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交易、物流、资金信息呢?


  所以我收集了一下关于无车承运的统计数据,于是搜到交运部18年的一份评测通报:全国共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18年上半年试点企业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率19.9%,普通货运车辆定位异常率17.1%(不普通的没数据),车辆资质异常率4.3%。以上数据,换成税务语言就是:货物流与资金流相符的仅19.9%!而且还不知道票流情况如何。可见这个无车承运政策,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存在巨大的税收监管漏洞。


  2019年的最后一天,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无车承运”正式更名“网络货运”。对比这一政策与前期无车承运的579号文件,操作层面更加清晰、监管更加注重实效:


  一、要求平台方具备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对物流信息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数据与交运部监控系统有效对接;要求会员单位必须税务登记。


  二、按照3%为会员(实际承运人)代开专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三、纳税情况:平台代会员缴纳增值税,收入归属会员,由会员申报缴纳所得税。


  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明文规范了平台的税务权限义务,期待更多的平台经济模式都能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16
作者:谢知量
来源:谢知量

解读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再次修订:2019年优惠变化点即是填报要点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都着手研究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9修订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在哪里?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1.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为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

  (二)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修订后的申报表看似复杂,实际上重点十分清楚:2019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点,即是填报要点。2019年出台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永续债、扶贫捐赠支出、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新政策内容,均在2019修订版申报表中有所体现。

  具体来说,41号公告修订了A000000、A105000、A105060、A105070、A107010、A107011、A107040等7个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修订了A100000、A105080、A106000、A107020、A108010等5个表单的填报说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要点

  2019年以来,保险企业直接享受减税降费的红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相较于此前,财险公司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提高8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8%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都大大降低了保险业展业成本。

  考虑到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相似,都属于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的费用,2019修订版申报表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也就是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而应填报至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填报要点

  2019年1月1日起,困扰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已久的税务处理问题,也得到了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处理。

  具体而言,

  如果是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投资方需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与此相对应,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是作为债券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此相对应,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若永续债发行方满足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税收上可以按照债务核算,同时,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则产生税会差异。此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在第4列填报“调减金额”。

  扶贫捐赠企业支出填报要点

  作为扶贫捐赠的典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近日得到国务院扶贫办的公开表扬。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也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2019年,对于这些扶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文件,给予其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定,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那么,相关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需要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同时,由于49号公告追溯至2015年1月1日,企业应将“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至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的“附列资料”中。

  享受其他优惠的企业填报要点

  根据41号公告,享受了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填报要点呢?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减免税额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企业将该收入乘以10%的金额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此外,4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需要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还得填报,只是不用报送税务机关,由企业留存备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15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颁布的利好

 自1994年我国现行税制总体建立以来,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权的实现一直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关注的重点。抵扣权体现了纳税人的财产利益,抵扣权的实现影响了纳税人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但是税务机关对于抵扣权的实现却借助扣税凭证这个载体进行了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后来这一时间要求被逐渐提高到360天。其第二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的规定将于2020年3月日起正式废止。

  超过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通常无法获得抵扣,个别企业期间有过特别处理的案例。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2011年34号曾经披露,国家税务总局个别司2009年至2010年,以非正式公文“司便函”的形式,批准企业对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17.29亿元予以抵扣。审计署的相关检查在某种意义上触动甚至刺激了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规范认证确认、申报抵扣等期限管理,给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抵扣权受限的纳税人一线生机。

  但是,上述逾期问题一直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虽然历次修改,始终强调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对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很大,但是并未直接提及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期限限制。部分纳税人诟病之处在于抵扣权实际上是纳税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限制认证确认、申报抵扣等期限的情况下,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纳税人的利益权限进行限制,阻却纳税人合法财产利益的实现。

  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正式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三项期限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举例来说,2017年5月,天马公司从国内其他企业采购机器设备,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17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主管失误,2017年6月12日认证确认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按照当时的抵扣政策,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必须符合特定的客观原因才可以逾期抵扣,因此这10万元一直没有机会抵扣。但是公司财务人员一直坚持不抛弃、不放弃,等待税务总局政策的松动。从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新的规定没有所谓客观原因的限制条件,因此这份发票可以在2020年3月1日以后按照税总45号公告进行申报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本身就没有期限限制,不适用上述政策。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的,本身也没有期限限制,不适用上述政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原来的文件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的颁布施行,解决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重大瓶颈,充分保障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实现了政策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巨大进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15
作者:骏哥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解读3月1日即将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疫情爆发于2020年1月中下旬,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大多发生于近期,不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因此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开,可能存在极个别发生于2019年度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尽管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本人当月(2020年1月、2月)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1年3月)。具体扣除方法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解读对2月6日连续出台的三条新政进行解读

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密集出台2020年第8号、第9号和第10号公告,对疫情期间,相关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进行明确,效率不可谓不高。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公众号也不能落后,今天也快速反应,集中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三个公告。

  首先明确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三个公告的执行期间,都是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增值税

  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总共有4条。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这一条款表述很明确,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所说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也是三点,一是适用范围是全体纳税人;二是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这三个行业;二是这三个行业的收入在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增值税销售。而这一条款则明确: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能是:(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二、企业所得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3条。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必须是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三是设备金额没有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无论金额多大,都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二是必须是2020年发生的亏损;三是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比原先增加了3年。

  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一条款有四点,一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能是:(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二是捐赠必须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三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没有12%的限制;四是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实物,直接捐赠的现金不允许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2条。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二是必须是政府规定的标准,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三是免征范围为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所有人;二是免征范围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但不包括现金;三是发放符合条件的实物金额,没有限额要求。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7
作者:正和智酷
来源:正和税参

解读2019年年报中如何披露疫情的财务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挑战。各企业目前正在积极评估疫情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并针对当前情况迅速制定应对措施。与此同时,财务报告,特别是2019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于2月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为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和企业提供金融和政策支持,其中包括强调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等对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披露2019年年报确有客观困难的企业从政策层面给予了特殊情况特殊考虑的通道。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而言,除需要考虑年报的披露时间外,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恰当披露疫情影响也是需要同时考虑的问题。


  首先需要考虑该疫情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及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此次疫情对于多数地区而言是在2019年12月31日后爆发,各地针对该疫情相关的特殊防控政策和措施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陆续出台,所以对于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年报而言,该疫情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除非该事项导致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


  以上是基于一般情况的判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下述规定予以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如果该疫情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则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额外披露。


  对于多数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而言,此次疫情应该不会导致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这些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应该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此疫情的影响。


  当该疫情对企业的影响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时,企业需要在年报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以制造型企业为例,该疫情可能影响的方面有:


  部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下降,应收款项需要计提额外减值


  存货价值下跌,需要考虑额外减值


  亏损合同准备的计提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借款合同违约的影响


  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和交货延误等导致的影响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和经营情况,判断该疫情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影响重大,则需要按照下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496页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有的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具有重大影响,如不加以说明,将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要求在附注中披露“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毕马威中国
来源:毕马威KPMG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哪些业务不享受免税或1%征收率?

按照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这里强调的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而不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中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的业务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列举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5
作者:建筑财税李志远
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

解读对征收率3%下调为1%相关问题的看法

 2020年2月底,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针对网友关注的几个问题,回复如下:


  1.是否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1%的征收率?


  答:虽然文件标题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而文件内容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我理解: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免税政策;而湖北省以外省市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3%税率减按1%政策。


  2.预缴增值税环节能否适用1%?


  答:原按照3%预缴增值税的,改按1%预缴增值税。


  3.以前的款项能否按照1%缴税开发票?


  答:凡是纳税义务时间在3月1日之前的,不论什么时间收款开发票,都应该按照原征收率3%缴税开票。


  4.能否放弃1%的优惠政策继续按照3%缴税开发票?


  答:目前政策中没有规定可以放弃这个优惠政策按3%缴税开票。按照目前政策,享受此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1%缴税并开具专票或普票。


  5.销售额的计算与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直接按照减免税后应交税金做账。


  6.申报表如何填列?如何体现1%的征收率?


  答:申报表需要体现减免税额。通过“销售额×3%-销售额×2%”反映应纳税额。


  7.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是否还免税?


  答:全国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依然是免增值税的。


  8.征收率下调是否意味企业利润增加?


  答:增值税是价外税,减免增值税受益的是终端消费者,中间生产商受益有限。


  9.对交易价格会不会影响?


  答:客户会因为税率下降而要求降低交易价格。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3
作者:Foresight
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

解读征收率降至1%、降为1%与减按1%辨析

近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扶持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力度,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其中不乏增值税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会议决定与仨文件一脉相承


  降至1%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降为1%


  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减按1%


  同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降为1%、减按1%,是什么含义?


  笔者认为,降至1%与降为1%的含义是相同的,但与减按1%的不同。


  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或称为“降为”)1%,其增值税征收率有且只有一种,那就是1%。只能开1征1,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上的征收率只能开1%,应缴税款也按1%的征税率计算。在此期间,不可能开3征3或开3征1。无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想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税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那就是说其法定征收率还是3%,实务中按照优惠后的1%征收,优惠了两个百分点,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请注意,其分母是“1+3%”,而不是“1+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这种情形是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此时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种权力: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


  根据5号公告的计算公式可知,13号公告和5号公告所称的“减按”,实质上是“降至”的意思。与以往政策中的“减按”含义并不相同,请勿再拘泥于此。


  不会填写减免税表莫要怕


  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写问题,不必过分在意。因为金三系统会自动采集数据计算填写,其填写目的与去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3%的一样,是为了量化减税成效。至于怎么填写、为什么要如此这般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懂不懂、会不会,都不成问题。不需作账务处理,不需将减税额转入其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也不需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依然有效,需做好政策衔接。


  一点小建议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普遍选择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而新政策规定3~5月期间给予的税收优惠,是跨季优惠,选择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享受跨季税收优惠,操作起来有难度;再加上3月份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或多或少继续受疫情影响,突破免税界限的普遍比以前少,新税收优惠政策不如整体上延后一个月施行,在4~6月期间给予优惠,这样既简便又实惠,效果更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3
作者:胡晓明
来源:扒开税雾

解读减按1%期间,建议允许开具3%的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在减按1%期间,有开具3%专票的需求,是否可以?


  文件即没有明确,实务中似也无此必要,建议予以允许。


  按照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新增的征收率


  案例:


  甲企业(湖北省外)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一次性收取1年的费用。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并按1%征税率开具专用发票。但采购方进项税额减少,成本增加,因此采购方希望降低价格,但是双方合同已经签订,而且修改合同手续繁琐,经双方协商,由甲企业开具3%的专用发票。


  分析:


  文件中无法得出在3-5月份,只能开具1%征收率发票的明确说法。


  5号公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1%的,按照1%开具发票,其他情况,似乎并没有明确不可以开具3%发票。


  1%是临时性优惠征收率,还是新增的征收率?


  如果1%征收率只是临时性的优惠政策,那么在此期间可以开具3%征收率发票;如果1%是增加的一个征收率,那么在此期间可能必须要开具1%的发票。


  个人更倾向于第一种说法,是临时性的优惠政策。


  按照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新增的征收率。


  很多观点认为1%是新增征收率的原因,是本次不含税销售额按照1%换算。


  实际上,如果按照3%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想适用1%的征收率,要么就票面开3%税额,采购方抵扣3%,销售方在申报表上做减免税款申报,但这样会导致征抵不符;要么就规定1%不得开具专票,但不得抵扣对采购方不利。


  按照1%征收率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可以避免上述情况,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新增的征收率。


  减按1%与增值税税率变化不同


  例如,16%税率降到了13%,发生在2019年4月之后的纳税义务,16%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只能开具13%税率,但是1%的征收率过后,3%的征收率仍然会继续存在。


  跨期纳税义务的问题


  还可能存在一种风险,甲企业开具的是1年的服务费,5月之后的服务,其适用征收率为3%,现在一次性开具1%,是否有风险?


  总结:


  笔者认为,此事无对错,只是希望尽早明确,否则因发票征收率不符合规定,又是进项税不得抵扣,又是不属于合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很吓人。


  同时,不允许在此期间开具3%的发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无此必要。


  当然,如果总局明确不允许开具,纳税人绝对遵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3
作者:翟纯垲
来源:垲语税丰

解读1%征收率,客户嫌抵扣少了,咋办?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3-5月3%征收率,减按1%,有会计问:


  “我们按1%开票,客户不愿意,因为嫌抵扣得少了,要求还按3%开。问了专员能不能放弃1%开3%,说是不能,真的不能吗?”


  回答要分两个层面:


  第一、不能开3%,因为这个政策不是选择性的,而是直接降低征收率。


  第二、必须要知道,为什么客户会不愿意。


  1%抵扣得多,3%抵扣的得少,这是一般人的理解,是外行的。我们的会计人员,作为专业人员,不能这样理解。


  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应交税费这一负债类科目核算,总体上并不直接影响损益。谈不上划算不划算。


  之所以说总体上,是因为它会影响城建教附,所以会稍微影响损益,1元增值税可以影响0.12元的利润;


  之所以说是不直接影响,是因为它会影响价格,从而影响收入与成本。


  所以,客户嫌进项抵扣少了而认为不划算,是外行的观点,内行人员不要被外行观点带偏了。


  内行的分析:


  3%变1%,说明是随收款而代收的增值税金下降了。


  如果总价不变,会导致我们的收入上升,客户的成本上升,我们多赚了客户的钱。本质上说,优惠只是假象,是税务局在帮我们涨价而已。


  所以这是价格调整的问题。


  例如,103万的销售,开3%,客户的成本是103万÷1.03=100万


  现在,103万的销售,开1%,客户的成本是103万÷1.01=102万


  将心比心,当客户是一般计税时,当然不愿意,但理由不应该是嫌进项少抵了,而应该是嫌你涨价了。


  知道原因就知道怎么解决,要保证客户不吃亏的话,不含税价就应该调整为100万,含税价就是101万。


  降价为101万,开1%,客户的成本是101万÷1.01=100万。则总体上看,客户不吃亏了,你也没占便宜。


  当然,如果考虑到城建教附,客户还是吃了一点点亏,由于你少交2万增值税,所以你少交了0.24万的城建教附,客户因少抵扣多交2万增值税,多交0.24万的城建教附。


  如果双方斤斤计较,那么就把0.24也降下去,不含税价=100-0.24=99.76,新的含税价定为99.76×1.01=100.7576万元,那么,这与3%的增值税相比,就没有任何区别了。


  客户的成本是99.76万,但城建教附多了0.24万;你的收入变成99.76万,但城建教附少了0.24万。所以,双方利润上没有区别。


  会计可能会问,国家不是给我们优惠吗?我们把103万调为100.7576万元,不就等于没有优惠了吗?我们没有吃亏占便宜,客户也没有吃亏占便宜。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


  是的。


  如果你的客户是简易计税,不抵扣进项,增值税会进入他的成本,所以此时的3%→1%是真正的优惠,客户的成本总之都是103,你的收入却多了。


  但如果你的客户是一般计税,那么,3%→1%慷的就不是国家之慨了,利益上不关税务局的事,只是让你们两家博弈价格而已,此时所谓的优惠只是假象。


  真正明白了增值税,也就能明白这个道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15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1234567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