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与境外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答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为此,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应贴花。
答疑总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答疑闲置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答疑企业购买办公厂房,九层其中的一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按照面积除以9进行计算?
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文件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答疑2019年9月20号以后是否不可以直接开具开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
答: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答疑已针对离岸服务外包进行免税的备案,发生的境外工程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是否还需要备案?
答: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答疑一般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答疑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答疑企业需要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答疑在市区上牌的车辆,车船税是否可以在县里缴纳?
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答疑纳税人逾期申报是否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影响?
答:根据最新系统取数口径,按月合并计算,不分税种,如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扣5分。
答疑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答疑2019年10月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答疑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是指什么车辆?
答:《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答疑企业2019年10月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及以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备案信息?
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答疑纳税人已经办理过增量留抵的退税,如果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如何确定连续期间?
答: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答疑主管税务机关对退(抵)税申请表的填写内容是否会进行审核?
答: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答疑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退税申请理由如何填写?
答:退税申请理由:简要概述退税申请理由,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需在此说明,并须另行提交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确认。
答疑纳税人是否可以一直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