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因此,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为抵偿的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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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A公司无偿将资金提供给B公司使用,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不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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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EMS邮政速递是否属于邮政普遍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


  邮政EMS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公司。因此,邮政EMS提供的寄件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若属于同城发生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若属于跨城间发生的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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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对资金的来源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因此,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资金的来源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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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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