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受让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应按多少年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所以贵公司可以按5年进行摊销。
答疑固定资产延长折旧年限后计提的折旧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因此贵公司可以按改变后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扣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向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发票上的收款方名称可否使用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从上述规定来看,开具发票必须使用中文,不能使用外国文字。文件并没有考虑涉及外国公司的问题。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看是否可以填写英文名称,同时括号注明中文译名。
答疑我公司经常会收取供应商的款项,主要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导致我公司发生损失。请问该损失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这个要看原来的购销合同是如何确定的,如果合同确定的是对产品负责维修,并要求贵公司提供维修劳务,则贵公司维修该产品,应当向对方开具维修发票。如果合同确定的是对贵公司进行赔偿,则实际上是货物的折扣行为,供应商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有销售额,贵公司冲减库存商品成本。
答疑我公司销售自用的沙发(该沙发抵扣过进项税),由于是亏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支出,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整个项目中均没有确认收入,但增值税是按流转环节征收的,并不考虑是否有利润、是否确认收入,均应当按交易额缴纳增值税。由于该资产抵扣过进项税额,所以此业务应当按适用税率17%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疑我公司有一批员工到西藏,由于西藏的特殊气候条件,决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体检,请问相关支出如何会计处理?
考虑到该项支出是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且是工作环境的需要,所以该项支出建议计入劳动保护费。
答疑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的企业收到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财税[2012]38号: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答疑总公司中标并签了供电改造工程的合同,由南昌分公司施工的,南昌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中标及签订合同的是总公司,这种发票合规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 公司聘用其他公司的退休人员,支付的工资要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不交社保?
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答疑 企业搬迁,原工厂的土地是自行出卖合适、还是收政府收储合适?
土地价款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建议由政府收储,首先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交土地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在异地承包施工项目,发包方也不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增值税是在发包方的机构所在预缴、还是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疑购入设备符合2008年优惠目录,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2017]71号: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所以您公司2017年10月1日前购入的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可以在投入使用的年度享受优惠。
答疑建筑总承包方为开发房屋做的地基等是否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财税[2017]58号: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以建筑施工总承包方为开发房地产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应当适用简易计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根据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办法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答疑企业付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货物信息不全的,是否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答疑取得股息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何时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10点第(1)项进一步明确:“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答疑境内个人在香港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内如何申报个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疑欠三年以上应收款项不能收回作为坏账损失,能所得税前扣除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答疑短期雇佣人员提供服务,能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贵公司雇佣的人员如果是规定完成某项工作才可以取得报酬,则属于独立劳务,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否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答疑 我公司购入水库的天然水,请问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由于是营改增之前的文件,所以可以看出天然水销售不按货物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里业务实际上涉及了服务,供水公司提供、保存水资源是提供服务的,收取的款项应当按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答疑我们有一笔业务中合同规定验收后付80%的货款,一年后付余下的20%。现在开票80%,同时收取80%的款。请问会计上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确认、增值税确认多少比例?
如果以后很可能不会退货,会计上收入按100%确认。但企业所得税按80%确认,增值税按80%确认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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