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租入农业用地用于生产经营,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房屋的供暖设施、排水设施等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否要交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疑劳务派遣人员到异地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答疑企业进口产品达到一定额度时,境外供应商给的返利是否要冲回已抵扣的进项税?
国税函[2007]350号: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疑特殊工种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免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所以,保险公司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不免增值税。
答疑企业从银行购入一个季度的保本理财产品怎么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吗?
目前非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所以企业从银行购入的理财产品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答疑社保基数是否包括年终奖?
辽劳社发[2008]33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社保计缴基数含年终奖。
答疑收到2018年1月2日开具的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项目没有打印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是否可以收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所以2018年1月2日收取的没有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项目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应当退回要求重新开具。
答疑税控设备的服务费每年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吗?
根据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所以企业自2011年12月1日后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应交的增值税。
答疑公司为员工报销的EMBA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答疑个人出租土地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对新购进的新建房屋进行装修属于建筑业中装饰服务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注释中规定,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对新购进的新建房屋进行装修是一种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因此,属于建筑业中装饰服务。
答疑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可以分期支付土地款,由于分期支付土地款产生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实务中部分税局认为根据出让合同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都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答疑企业签订的保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个人认为企业签订的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不在借款合同的列举范围之内,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一套商品房自用于售楼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答疑因产权纠纷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疑 公司的车在外地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了车船税,返回车辆登记地年审是否要重新缴纳车船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答疑公司的哪些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答疑软件开发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服务范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参考该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从上述政策来看,软件开发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属于研发服务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答疑公司的工程项目按合同执行期限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后是否可以办理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因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后,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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