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是一个国企公司,委托装修公司负责装修,会签订装修合同,以后还会购买办公家具,但又要走财政预算审批,所以想跟装修公司直接签订一个协议,包含办公家具,是否可行?这样我公司只对接装修公司一家,预算也走一次流程就完事了。那么,如果装修公司买家具,是装修公司给我们提供发票,还是给装修公司购买家具取得的发票,同他家开具得装修发票一起提供给我们,对应装修合同上金额就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分:即对于混合销售与兼营而言,区别主要是混合销售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以上经营项目的混合,强调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而兼营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以上经营项目,但这些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所以装修公司为贵公司装修的且采购家具及材料的,其中材料门窗中央空调等需要安装的货物属于混合销售。但是沙发,外购的桌子、电脑等不需要安装的货物属于销售货物按照经营处理。

 

举个例子装修款10万,中央空调5万,沙发5万。装修公司提供中央空调的安装。该业务装修+中央空调15万属于混合销售按照9%税率15万开具 沙发属于销售货物按照5万开。

道理是这个道理,至于贵公司内部规定,您那自己想怎么办。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2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们是新一般纳税人,在对外支付款项时要求取得专用发票,想知道哪些支付是不能(或不用)取得专用发票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但是如果取得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的,会产生滞留票的问题,所以需要认证之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如果直接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就不需要做认证再转出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也就差不多是这个事。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2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老师 我公司为外国企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其他税费?境外汇入合同款是否全额计入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3.设计服务。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贵公司情况适用免抵退0税率处理,不过贵公司可以选择按照免税处理。


按照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即期汇率确认收入,实际收款日与即期汇率造成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26
来源:三丰智汇
1... 11201121112211231124112511261127112811291130 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