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发票联和抵扣联我公司可以不抵扣进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经过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凭证,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认证,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抵扣,上述文件没有规定企业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抵扣,是企业选择抵扣增值税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才可以抵扣,对企业来说可以选择不抵扣增值税,但是可以作为企业入账和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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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是否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取得开具红字专票发票通知单之前必须先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根据上述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之前,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要求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对于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取消了认证期限的时间要求。


  因此,目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没有认证期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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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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