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师好,麻烦问一下房地产企业购入不动产(底店)作为办公室用,金额600万 。可一次抵扣进项税额吗?如果3年后公司出售该房产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贵公司购入的不动产只要不是专用于老项目的(例如贵公司目前只有老项目销售)可以在购入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

日后出售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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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建筑公司雇佣季节工,前两个月做工资表发放的工资并且申报了个税。后面开始用劳务发票付工资,这样行吗?需要调整吗?有何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雇佣季节工,对其发放的工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做处理。
 
但是如果贵公司更改合同,将季节工转变为雇佣工人完成一项或多项特定事务,且贵公司不参对工人的管理,只对事务完成质量进行控制。那么该事项则可以视为劳务。
 
对公司在对季节工发放的工资通过劳务发票处理的,首先需要完善合同,使对应事项在形式上符合劳务特征。其次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方法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工资累计预缴不同,劳务报酬按次扣缴)。
 
由于对于工人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年终都会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所以个税方面不存在问题。贵公司取得税前扣除发票的,在税前扣除上也没有问题。
 
有问题的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时税率较高(20%起),贵公司在实际扣缴和发放工资时,需要注意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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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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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比如说零星采购集中开普通发票,金额已经在采购时现金支付了,这种发票没有银行的资金流,会有税务风险吗?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并非现金支付不能抵扣)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贵公司取得发票做税前扣除凭证的,不再有支付方式限制。
非现金支付方式是对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税前扣除的要求。
 
不过现金管理条例对现金的使用范围是由限定的。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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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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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司向客户发放礼品券,客户要求开票并付款,因礼品券没有实现具体产品采购,财务只能先开礼品券发票,但无法对应相关产品,是否不应该在开票时计入收入?而是在实际兑换产品时再核算收入和成本?开票时的增值税需要当月缴纳吗?财务怎样处理才合规呢?谢谢!

贵公司礼品卷有预收卡性质,建议按照预售卡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贵公司在销售礼品卷时(客户要求付款的),开具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发票。会计确认为预收款。
待商品实际销售时,进行增值税未票收入申报,并确认收入。(注意商品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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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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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分包单位给总包单位开具发票,总包单位给开发商开具发票。总包单位是否替分包单位承担了税款? 开发商可以凭与总包,分包签订的三方协议,直接把款付给分包单位吗? 谢谢老师的讲解!!!

1.总包企业使用简易计税的,增值税扣除分包款差额申报。总包使用一般计税的,其从分包方取得发票可以抵扣。所以,总包单位替分包单位承担了税款这一说法不准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与发票一直即可,即分包为总包方服务,分包给总包开具发票即可。上述文件第二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其中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为取得合同即可。
 
付款形式可以通过三方债权债务协议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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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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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与对方签订服务合同,我方先付款,对方后开发票。但是已经超过一年,联系不上当对方任何人员。这种情况,在汇算清缴期间如何处理。本年度对此项实务应该如何处理?

贵公司预付账款,因合同无法到主要目的解除的(也就是说对方没提供服务跑了),可以主张解除服务合同(通过法院),将预付账款转为请求返还预付款的债权,之后按照坏账做会计税务处理。在符合所得税损失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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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于2018年转为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2017年购入一处住宅房产,已做为固定资产核算,未抵扣进项(当时小规模),现在要转让该房产。请问老师该如何税?有无税收优惠?能否简易?能否差额?有无政策依据?

目前对于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转让其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阶段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还没有明确政策。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贵公司情况如果执行现行规定,需要差额预缴(异地的),全额纳税。
 
不过根据法理上讲,贵公司情况按照全额纳税并不合理。
建议贵公司参照下列文件与税务机关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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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你好,老师!请问1,我单位卖房子赠送空调,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是实际上赠送了,这个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吗?2,和客户协商退房给予客户的违约赔偿款,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谢谢老师,想看一下这方面政策依据

1.买房子赠送空调,虽然没有合同约定,但是业务实质大于形式(补充相关证据即可)。
增值税,本来应该按照实物折扣处理,但是由于售房的特殊性只能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由于销售商品房发票需要用于过户,一般情况下把空调通过折扣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会导致房产在过户时在相关部门处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空调要做视同销售。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违约金代扣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废止。

且违约金不属于目前个税瞎偶然所得征税范围。
所以贵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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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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