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单位是施工企业,和甲方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合同中有一项是设备购买,请问一下老师,我单位可以给甲方开具税率是13%的设备发票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业务属于混合销售也无,按规定应当统一安装9%进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政策涉及了混合销售业务中按照兼营处理的字眼,但并没有说该处理是否合规。所以贵公司销售设备部分按照13%依旧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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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14年的发票对方丢失要求还有开发票,原发票复印件盖章也不同意请问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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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事业单位从事业账户划转工会会费,除了2%,还想多划些,有比例限制吗?这部分可不可以税前扣除,怎么记账?

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工会文件如上,没有细致解释。还请咨询上级工会。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将工会经费打入工会账户直接做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会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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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和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都免所得税吗?如果是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都适用差别化利率政策吗?

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来说,除了持有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不足12个月的流通股股息红利,其他股息红利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讲只有两种情况,持有不足12个月从二级市场购入流通股和其他。

 

对于个人来讲,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才有个税减免政策,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一律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减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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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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