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体工商户要不要建账?

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依据上述政策,个体工商户达到建账标准的,按照规定选择复式账或简易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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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公司销售人员提成、员工绩效工资在征收社保时,有无特殊规定?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确定基数时可以剔除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部分: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综上政策,社保费征收基数是包含销售提成、绩效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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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中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 …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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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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