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采用BT、BOT模式进行工程建设应该如何纳税?

 答:BT模式,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包括投融资业务和建造业务。具体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因投融资人在BT项目中从事的交易事项差异,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①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移交给业主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支出项目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承建的,该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移交阶段。投融资人就所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②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移交给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工程建设成本,支出项目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承建的,该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移交阶段。投融资人就所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收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BOT模式,即建造-运营-移交。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投资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承担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清偿贷款,并取得合理的利润。政府对这一项目有监督权和调控权。特许期满后,投资人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因投融资人在BT项目中从事的交易事项差异,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①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再移交业主的,在该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支出项目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承建的,该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就其所取得的经营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移交阶段。投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业主的,于移交时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②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再移交给业主的,在该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支出项目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承建的,该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就其取得的经营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计税。


  移交阶段。投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业主的,于移交时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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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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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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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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