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免征残保金?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都可以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疑2019年3月份留抵进项税额为零,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解答分析可知,2019年3月份留抵进项税额为零,2019年4月及以后月份每个月都有留抵进项税额,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大于50万,则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答疑进口的设备进口增值税已经抵扣,现在设备退回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退运货物的进口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的设备进口增值税已经抵扣,根据上述规定,现在设备退回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海关不退税,企业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以抵扣。
答疑8月份申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税务机关也已审批通过,但是对方9月才开具的红字发票,我公司几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的日期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审批通过的日期,您公司应于8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疑企业员工体检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加1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发生的员工体检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属于集体福利,根据上述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疑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疑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所得税上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何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答疑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向境外支付设计服务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代扣代缴附加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参考2010年12月6日合肥市地税局《关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问题的解读》:为帮助您充分理解政策规定,防范涉税风险,现就您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四、税(费)率问题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规定如下:
1、城建税的税率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同分别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所以,公司向境外支付设计服务费,代扣代缴附加税的税率应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一致。
答疑普票红冲要填开红字信息表吗?
百旺金赋版: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打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界面,随后点击左上角的“负数”按钮。
航天信息版: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普通发票填开”,会弹出“发票号码确认”的窗口,确认后就打开发票填开的界面点→“红字”按钮。
所以,普票红冲不需要填开红字信息表。
答疑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用工单位的残保金计算人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所以,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用工单位的残保金计算人数。
答疑长期待摊费用从发生的当月还是次月开始摊销?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答疑企业特殊性税务重组中股权支付的定义?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答疑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规定:
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净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答疑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个300%如何理解?
参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参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答疑我们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房地产企业租地下车位再转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可以参考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中纳税服务司的答复,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答疑 审计、评估、税务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另参考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因此,审计、评估、税务中介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疑我单位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确认申报时提示“请先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确认”,应如何处理?
如您单位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有申报抵扣信息的,请先完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然后再按稽核结果通知书中注明的本期申报抵扣信息进行填报。
答疑辽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并可以扣除相关的成本?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
转让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以上针对辽宁地区,其他地区请参考当地政策或咨询网校。
答疑我们是证券公司,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参考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因此,贵司不属于限制行业,符合文件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