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承租厂房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该企业虽然名义上有一年的免租期,实际上支付的租金是涵盖整个租赁期的,应该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分摊计入租赁年度相关成本费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该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2017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前,需要提供支付租赁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无法提供,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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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等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自来水水费不属于代收转付的,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物业服务”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和第十五条第三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的规定,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受托单位通过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方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开具财政票据方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征增值税。


  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属于销售自来水时收取水费的价外费用。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客户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等其他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客户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不属于代收转付情形的,应并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将所取得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支付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可以凭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收取方开具给物业管理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或者财政票据,在计算其销售额时并入水费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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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扣缴单位、独资、合伙企业、承包承租经营和个体户业主如何填报税前扣除的申报表?

1. 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2.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3.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4. 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享受优惠的流程与其他单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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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如何办理税优型商业健康险的税前扣除?

1、个人直接购买商业健康险产品,取得税优识别码后,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信息。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为其进行税前扣除,不能拒绝个人税前扣除的合理要求。对一次性交一年保费的,分摊在各个参保月份,按月扣除。举例:张三购买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800元(平均每月233元),张三及时将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张三扣除200元。


  2、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将单位为每一参保员工负担的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例如A单位于2018年5月份统一为职工购买了2018年1-12月份的商业健康险,每人保费金额800元,单位负担400元,个人负担400元,并取得了参保员工的税优识别码。张某2018年1-10月份每月正常计税工资为6600元,则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600+400单位负担部分-200保险扣除额-3500)×10%-105=225元;


  3.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凭税优识别码在年度汇算期时,按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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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劳务派遣服务企业是否适用差额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做如下要求:

  (一)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差额纳税扣除凭证

  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清单。

  2、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四)劳务分包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纳税问题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其承揽的业务凡是以提供的工作量、工程量与用工单位统一结算价款的,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缴纳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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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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