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投资股权损失应当留存哪些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答疑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答疑财税[2018]55号规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是每一年的比例不低于20%还是2年的合计比例不低于20%?
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二是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是2年的合计比例不低于20%。
答疑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是月度平均数还是季度平均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四)财税[2018]55号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答疑转贴现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疑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属于什么类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如何体现?
属于“成本类”科目。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小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
答疑税控设备数据线更换发生的费用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吗?
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疑购买外地股权,由购买方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在何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答疑我公司取得与贷款相关的汇款手续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3小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取得与贷款相关的汇款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答疑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是列举税,上述规定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中不包含合伙企业份额,因此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答疑个人取得基金公司基金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应税范围中列举的金融服务范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这四种金融服务列举范围中都未包含基金分红,基金分红不属于上述金融服务的范围,即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答疑员工出差乘坐飞机的保险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的保险费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企业购买月饼中秋节赠送客户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购买月饼中秋节赠送客户,如果不属于上述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等活动中赠送客户,则不属于“偶然所得”,不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疑被投资企业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给我公司分红,我公司取得分红还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给您公司分红,您公司取得分红属于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疑中外合资的银行的财务报表是否必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7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第五十一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中外合资的银行的财务报表必须经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现销方式销售现房还需要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八)第9小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须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现销方式销售现房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和报税联,哪些联次不需要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 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综上规定可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其他联次需要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即发票专用章)。
答疑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时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答疑房地产企业在后续开具“征税”的增值税发票时,用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不征税”发票?
各地口径差异较大,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意见。个人理解不征税发票相当于一张“收据”,收回或红冲并没有太大意义。不同口径参考如下:
1.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第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下设有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上述情况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2.北京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范围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并不属于以上情形规定的范围;且在开具不征税发票时,并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其实质为收款凭据,是否开具不征税的红字发票本身并不影响应税销售额。
答疑建筑企业项目未开工前预收的工程款如何给甲方开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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