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出口企业发生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出口商品退税率为零,特殊商品编码标识为“1”,应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因此,出口商品退税率为零,特殊商品标识为“1”,


  属于征税货物,应当视同内销货物处理,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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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处,仅有日常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属于营利机构,该代表处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中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


  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外国企业代表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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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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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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