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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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价值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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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文件规定,附件1: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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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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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印花税法对企业或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有何影响?

企业或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否涉及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用材料、产品和设备等动产出资不涉及印花税

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或个人用材料、产品和设备等动产出资签订出资协议或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合同,因此,企业或个人用材料、产品和设备等动产出资不涉及印花税。

二、企业或个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个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或个人用房屋建筑物出资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用房屋建筑物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人,用房屋建筑物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四、企业或个人以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以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人,以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五、企业或个人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人,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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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出租方申报退税的期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规定:“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9号,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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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文件规定,附件1: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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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部分税费需符合哪些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具体来说,享受政策需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 一是纳税人登记行业为制造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实践中,对于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变更。对于纳税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但税务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 二是纳税人是中小微企业。

其中,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 三是缓缴的主体范围和税费种范围。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是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税费所属期范围上,分为两种,一个是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1到6月份的应纳税款。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应当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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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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