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季度如何申报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55万元,其中10万元未开具发票,45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办理二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您公司未开具发票的10万元销售额可先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后期如果补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再补缴2%增值税;若补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3%、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需补税。开具3%征收率普通发票的45万元销售额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0+450000)×2%=11000元,必须填写在申报表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本期应补(退)税额”=(100000+450000)×1%=5500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7-10
来源:海南税务

答疑个体工商户享受个税减半征税的减免税额如何算?

【问题】

我的老板属于个体工商户,同时又是一名残疾人,听说国家出台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我在填报申报表的时候有一栏是“减免税额”,这个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

【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如果您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7-10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企业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企业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一、购进方的会计处理

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期间,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进方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存货、固定资产等入账成本,支付的利息确认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1.购进时:

借:存货/固定资产等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2.在延期付款期间按照实际利率分摊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实际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购进存货、固定资产等以付款总额为基础确认入账成本,不考虑延期付款是否具有融资性质。

1.购进时:

借:存货/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2.实际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同样也要区分执行的会计准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等 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未确认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2.合同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分摊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合同期内分期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作为销售方不考虑融资收益;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与税法规定一致。

1.分期收款销售发出商品: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首笔收款对应的成本)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尚未收款部分对应的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2.合同期内分期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科目,但是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形下增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7-6
来源:
1... 286287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 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