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者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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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问题】

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第三,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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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7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数字化电子发票授信额度如何确定?

问:初始额度是什么?初始授信的开具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将试点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并据此确定试点纳税人初始授信额度。具体分两种情况:

1. 对试点新办纳税人

对试点新办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上述不同类别赋予其不同的初始授信额度。

2. 对试点存量纳税人

对试点存量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原票种核定信息,结合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等因素,按照上述不同类别赋予其不同的初始授信额度。

试点存量纳税人是指,纳入试点时在试点地区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及其他方式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


问:授信额度是指含税还是不含税?

答:授信额度,是依托动态“信用+风险”的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可开具发票总金额的信用额度并动态调整,实现“以系统授信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的授信制管理。

授信额度是不含增值税的,包括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 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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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6
来源: 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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