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三供一业”无偿接收资产方如何会计处理

“三供一业”资产的划转,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规定,都是在当地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三供一业”资产的性质,首先属于国有资产,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进行。


  一、接受方与划出方不存在股权关系的,可以按照29号公告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说明:划出方将国有资产移交给政府,政府又再投入或划入接受方。


  二、接受方与划出方存在股权关系的,可以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三供一业”资产的划转,接受方只要不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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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独资合伙企业未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的期限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第三条规定,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独资合伙企业未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的期限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风险;情节严重的,存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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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0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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