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当年亏损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一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将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此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因此,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2-1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房企一次性拍一块地,其中包括了商业用地及住宅用地,在拍卖合同上没有细分各自单价及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按使用年限折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2-10
来源:国家税务局

答疑1.抵减增值税销项税的土地价款对应的增值税,是否要调增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 2.这里的土地价款包括出让金,拆迁安置款,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收益。我想问的是: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收益的具体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上述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的具体内容,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2-10
来源:国家税务局

答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问无法清算是指什么情况,现能够提供购买时的合同、发票、契税凭据,是否不属于无法清算的情形

一、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五条规定,转让二手房的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转让商业房产,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才需要实行核定征收。关于无法清算具体定义,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2-10
来源:国家税务局

答疑安徽省某县区政府有偿收回某矿业集团去产能工业广场范围内作价出资的土地四十余亩,用于某发电项目锅炉炉渣处理配套工程建设。该土地有偿收回行为是否应做土地增值税清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2-10
来源:焦点财税
1... 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351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