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其他费用是正列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除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类型外,其他类型的费用能否作为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扣除限额后加计扣除,政策一直未明确,各地也执行不一。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同时考虑到人才是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因素,公告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费用基础上,明确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


因此,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其他费用是正列举的,不在列举范围的不能计入其他相关费用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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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雇佣退休人员,2020年全年工资不超过6万元,2021年1月份计算个税时可以减除6万元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企业雇佣退休人员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则2021年1月份计算个税时可以减除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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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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