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答:(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2021年5月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5月1日起,根据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高会评审业绩找林老师13711174084一次拿证)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对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帐,目前各省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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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外帐凭证所得税中,目前有效的发票类型有哪些?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有效的发票类型(三联版、六联版)


(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二联版、五联版)(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有税额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凭   证)


(4)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通用机打发票(千元版、万元版)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   统)


(8)通用定额发票


(9)通用手工发票(各省市已逐步取消了,比如北京等地区)


(10)出租车发票


(11)景点等门票(加盖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的门票才属于发票)


(12)火车票


(13)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铁路部门自制的)


火车票退票收取的费用不属于提供应税行为,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民航总局官网查询真伪,机票退票费正常发票开具)


(15)来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分类,但实务中可当  做发票凭证,其是指: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取得的完税凭证)


(16)军队票据


企业依法取得的符合《军队票据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军队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财政部与总后印制)。


(17)原始凭证分割单


具体见附件:哪些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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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通行费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汇总开具?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目前,通行费电子发票同一纳税人同一路段可以按期汇总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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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8
来源: 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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