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业主工程结算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答:


(1)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还原为不含税价]       (注意价税分离)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应收工程款部分+预收账款)不含税价×税率(开发票)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待转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应收工程款部分+预收账款)不含税价×税率(未开发票)


(2)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时:(纳税义务发生了)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一一待转销项税额


       货: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政策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货记“工程结算”“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货记“应交税费一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出售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8-3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1... 817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6827 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