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底预收业主2017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在2016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预收业主2017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答疑我公司是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答疑请问,公司报销非本单位员工的费用发票,有什么涉税风险?
需要具体分析
1、非本单位员工的发票与公司的业务是否相关,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应该做纳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虚列支出,构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
答疑营改增后采用融资租赁租入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答疑我公司销售产品给客户,在采取预收款方式下,还未发货(货物在下个月发)对方要求付款时即开具发票,我们开票后,我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发出商品时再确认会计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XX公司
货物发出时:
借:预收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答疑我公司在促销中,对消费金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会员,可以按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进行额外抽奖,请问公司给付奖品时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对于房地产企业,拿地后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什么时候纳税义务终止,有的地方是签约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后、有的地方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有的地方是获取竣工备案后,对于此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吗?
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疑公司按照所在地市政府文件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否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疑境外工资缴纳个税是否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答疑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贵公司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税控设备可以全额在应纳税额中抵减吗?
根据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增值税税控专用系统设备,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核算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
答疑我公司的一家关联企业欠我们公司几千万元,无法偿还,我们想用其他应收账款的债权,转为对其投资款,列入长期股权投资,关联企业也同意这个处理方案,愿意办理相应增资的手续。请问,现行政策是否允许,能否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
现行政策是允许公司做债转股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详细规定请参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答疑我公司转让一项以前年度外购的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
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专利技术所有权归贵公司所有,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疑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抵扣过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免税
财税[2012]39号附件《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财税[2012]39号 正文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所以生产企业出口生产用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可以视同出口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答疑本期没有可抵扣销项税,已认证的进项税如何账务处理
没有销项税时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上的税额不需要专门转出处理。申报时正常申报抵扣。一般纳税人公司取的进项税额要在认证当期申报抵扣,否则不可以抵扣。
答疑追缴股权转让方的应纳所得税款,企业需要代缴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因此,贵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但是应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
答疑简易计税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时,进项税能抵扣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四)进项税额。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所以,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时,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抵扣的进项税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认证。
答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五险一金能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吗
依据财税[2013]70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的。
答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境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是因为劳务接受方在境内,所咨询的业务也是境内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劳务发生地来判断确定。
答疑研发费支出中,其他费用是可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为限,可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是账面研发费总额的10%,还是税收调整后可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
根据财税[2015]119号“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是税收认可的研发支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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