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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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的范围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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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如何缴纳船舶车船税?

一、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船舶。 


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船舶。


二、征收方式


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申报。


三、适用税额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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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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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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