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1-19
文号:财税[200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