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横插一杠的三流一致
发文时间:2020-09-20
作者:DALE CHI
来源:水滴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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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济因为疫情的关系,市场需求混乱,而且这个情势可能会延续到明年,对很多殷实的企业来说,扩增设备的时候,会有一种有心无力的感觉,企业可以选择售后租回的融资方式,好过没地贷款。但对于设备销售业者来说,还是要留意一下避免日后的小麻烦。


  提问:老师,今天的问题有点多,不好意思。


  问题1:我们有个客户A,与我司签订购买CNC车床一台,支付20万定金,我司交货后也支付50万验收款,但因为A要做售后租回,找我司与B金融公司共同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的售后租回合同,现在B公司支付尾款30万到我司对公账户,问题是我司发票开给A,定金与验收款都是A支付,现在尾款是B支付,请问这样有没有税务风险?


  问题2:我们还有一个客户D,原向我司询价一台数控冲床,最后议价确认75万货值,内含一年的售后保固,现在又想通过B金融公司来交易,然后从定金到尾款都由B付款给我司,货物交给D使用,由我司负责往后的保固,请问这样我司发票开给D合适吗?


  问题3:像我司这样的情况,据业务反应以后会越来越多,这样在三流一致上是不是有什么风险?


  DALE答:首先,要厘清一个基本概念,税法上的三流一致源于《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注1)后成为诸多判断是否虚开的参考之一,但你司的销售业务是真实的交易,只是因应供货单位的融资活动而有商业上的安排,不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


  其次,为你司客户抵扣上的完整度(考量三流一致问题),当客户是货物交付后才进行的融资活动,交付之后的款项支付,可由三方协议中注明由提供融资的公司代付;若三方协议中未注明,则由你司客户提供客户与提供融资公司共同签名、盖章出具的代付协议。


  之所以会有三方合同(协议)是因为你客户在清偿所有款项之前,你公司都有权力扣押、追索;倘若融资公司将应清偿的剩余款项直接交给你客户,万一你客户挪用的情况下,你公司还是有权力扣押、追索;所以深谙此道的融资公司才会要求你司要被动的参与其中订立三方合同(协议);你公司的业务部门能在订立前先咨询你司财务会计,你们才能事前要求在协议中注明剩余货款由融资公司代付。


  再次,若你司客户在下订前就进行设备融资的购货方式,宜安排成融资公司向你司购货(由融资公司以资本租赁形式出租给你的最终客户),并指定交货给最终客户,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日后产品保固对象直接向使用设备单位提供。


  最后,对于这样的交易情况,你司宜整理完整的交易记录(证据链),避免来自税务部门的误解而耽误你们的日常工作。


  注1:《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总局答复——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中有关“三流合一”的解释——


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征管设计有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增值税对企业的发票管理、业务核算、纳税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征管制度设计尚不尽如人意。增值税发票管理“三流合一”的要求对部分业务产生影响。例如部分地方规定,旅行社向酒店付款,那么酒店发票只能开给旅行社而不能以客户单位为开票抬头;许多旅客以个人名义报团,发票又需要开具公司抬头,旅行社极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是正常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管理比营业税要严格,从总局了解的情况,国税局的管理比地税局要严格规范一些,政策制定比较统一。地税局各地之间差异比较大,地方性的政策也比较多。


“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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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缴申报

  纳税人对专用设备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应注意预缴申报的细节。

  举例来说,甲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是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21年5月,甲公司购置了一批除尘、除噪音等大气污染防治和一体化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符合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条件),该批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其中设备原价为1180万元,运输费用8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12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了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025年10月,甲公司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投入120万元对上述设备进行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其中,运输费用2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3万元。上述专用设备改造后,仍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规定条件,并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入了该批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

  甲公司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应在11月征期预缴申报10月企业所得税时,按照17号公告附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34项规定填报。假设甲公司2025年10月末未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抵免政策前应纳所得税额为550万元,1月—10月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那么,甲公司在10月可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为(120-2-3)×10%=11.5(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时,应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5500000”;在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写“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15000”;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50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385000”(5500000-115000-5000000),即当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385000元。

  合规要求

  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需要厘清两个重要概念。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升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享受抵免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笔者提醒,享受抵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严格按照专用设备目录规定的设备类别、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等条件判断,改造前后是否符合专用设备目录规定要求,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留存备查资料,避免违规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