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我单位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我又不想申请退费,要是申请抵减以后费款的话,应该如何填申报表?是到2021年再进行抵减吗?
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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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已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以后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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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多策的政策适用可以多视角判断——兼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适用范围争议的思考

无论是税的减免,还是费的减免,基本上属于出于支持鼓励或扶持帮助等政策调整的需要,是以企业类型(如小规模纳税人)或行业类型(如高新技术)或货物(产品、行为)类型(如农产品、公益性服务)为优惠扶持政策适用范围的判别界定依据,基本没有仅仅针对某类企业的或有的兼营方式的非主营业务进行的减免。


  也就是说,把税费的减免适用对象理解成仅仅针对某一类型企业,而这类企业并不是以这种可以减免税费的业务为主要业务的,仅仅可能存在兼营的,甚至这类企业中许多企业压根儿可能就没有这些业务的,这样的认识应该是很不妥当的,往往是偏离了本意的。优惠政策有时候可能适用范围针对性强,甚至有个案的特殊减免存在,但对于一种具备一定普适性的政策的适用不会过于狭窄。


  由此来考虑政策的适用就不会有太多的纠结。


  电影行业企业主营业务自然不必说,也会存在影视广告制作及相关服务,或者存在承接一些插入式或插播式广告服务业务,比较多见的比如片头片尾广告、片中道具广告或隐含的广告语等,但这些插入式的一般不属于主业,当然从收入的角度是不一定的,比如内容充满广告的“宣传”片等。综合性的电影行业企业也可能兼营一些广告娱乐服务项目等,比如影视作品与歌舞表演是合体的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兼营业务模式。但企业类型与征缴对象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某类企业的兼营行为属于或有事项。


  一般来说,公文的行文考虑是严谨的,用词是精练的,这个我们应当需要相信行文者的态度和素质。一些行文的模糊性,可能就是对其内在问题存在允许一定的执行余地,或者也包含一定的给予自由诠释余地,毕竟许多落地事项是很难充分考虑周全的,发展市场经济还是需要有一定的自由度。对于“等”字的阐述,税舟之前有过,“等”字,自古至今均有两种解释:到此为止;以此类推。后者被更多的采用。


  看文时文面的理解自然是第一位的,除需要从字面进行推理之外,如果存在疑问,还必需要从内容所涉及的细节处的内在逻辑进行演绎。一文多策已经是常态化的发文形式,如此情形下,有必要对所述内容的适用对象有所考虑,如果出现逻辑交叉的,一般应为不同适用对象。行文研究仅仅用单篇的语法推演,很多时候很容易累成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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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4月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的减负措施。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明确授权各省(区、市)政府对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50%幅度内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4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同时,正式授权地方在50%额度范围内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减税降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浙江走在前列,本着政府过紧日子的精神,我们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请按授权范围内最高幅度50%给予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经袁省长批示同意,按照“顶格优惠”原则,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行动,第一时间落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更大规模实质性降费政策。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据此,我们报请省政府制定了该政策。


  三、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了政策执行的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明确了减征的幅度。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明确了停征后的资金保障。 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电话:浙江省财政厅电话:8705659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电话:8766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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