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与营业收入配比分析预警指标详解
发文时间:2020-12-02
作者:刘海湘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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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


  2.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不符合相关规定。


  3.关联企业金融通资金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4.个人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归还。


  5.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风险模型:


  其他应收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异常


  风险触发条件:


  指标值=期末其他应收款借方余额/本期营业收入*100%


  预警值:


  指标值>10%


  模型简述:


  利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期末借方余额和利润表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进行配比分析,如果其他应收款占比过大,可能存在给其他企业无偿借款、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个人股东借款、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等问题。


  风险指向:


  1.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风险。


  2.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收取的利息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


  3.关联企业融通资金不符合统借统还相关条件,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或统借统还业务未备案,未开具免税发票。


  4.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款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出借方承担的相关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5.个人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归还,需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


  6.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需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增值税相关法规: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七款: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3.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对方案:


  根据税务机关的预警规则,您单位其他应收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过高,可能存引起了税务机关预警风险。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应对措施:


  为了消除税务预警指标异常隐患,建议您单位核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查看记账凭证、资金拨付等资料:


  1.如果您单位有统借统还业务,建议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并注意借款主体为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其次,注意收取的利息,不能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否则,需全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您单位存在无偿给非企业集团内其他单位借款的情况,建议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来收取利息,开具发票,你公司做收入申报纳税,对方单位取得发票税前扣除。否则会被税务机关按视同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3.如果您单位存在无偿给企业集团内其他单位借款的情况,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但如果对外借款本公司涉及利息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您单位是用自有资金对外无偿提供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如果您单位存在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建议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归还,否则,将可能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如果您单位存在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情况,建议以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并将前期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


  【案例1】3年前30亿成功借壳上市,众多明星借着某影视公司实现了财富梦。


  7月30日,某影视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其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某世纪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为顺利完成借壳上市,从2013年开始连续四年,某影视公司通过虚增营收、虚构收回应收款项等手段给利润数据大肆注水,同时公司也存在连续多年违规资金占用情况:


  (1)……


  (4)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未进行披露,涉及数千万元。


  连续四年的财务造假触目惊心,最终重庆证监局决定:拟责令某影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董事及时任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某影视公司股东中,由创始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30.15%的股权;PE、管理层、合作艺人共计持股69.85%。其中,三名明星均持有20万股,占比0.19%;。


  2014年,某明星按照每股2.5元的价格获得20万股。某世纪公司借壳之后,该明星手中的股份对价为570万元。


  明星借款1800万买房


  某影视公司旗下曾经的重要艺人某明星也卷入了这场财务造假风波中。


  翻开该影视公司在其2016年年报可以发现,该明星位列公司当时其他应收款前五名,事由是借款及往来款1800万元,账龄1到2年。


  该影视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事项,也遭到了深交所的问询。2017年6月19日,深交所发出问询函,称2016年公司其他应收款前五名中,存在对某明星、悦视影视、嘉行天下的借款及往来款。深交所要求说明该笔借款的审议和披露情况,是否符合财务资助相关规定。


  有该明星的粉丝向欢瑞世纪提问该明星是否真的向公司借钱,借钱目的以及是否归还,该世纪公司作出回应:该明星确实曾在2015年2月份向公司借过1800万用于购买住房。


  如今证监会调查给出明确的结论,这一笔1800万元的购房借款属于违规占用,该世纪公司因此受到处罚。


  结论:该明星为某影视公司股东,2015年借款1800万元用于买房,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归还,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60万元。


  【案例2】股东借款未归还被判缴纳个税--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


  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


  一审法院查明:博皓公司系由宁波博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忠合、倪宏亮、洪作南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


  一审法院认为:博皓公司借款给投资者,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事实清楚。三名投资者的借款虽然有归还的事实,但显已超出该纳税年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博皓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其补扣、补缴并无不当。


  宣判后,博皓公司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投资者借款归还后,借款人已属不得者,在借款人还款后仍然按借款数额征收借款者个人所得税显然是错误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并没有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多少时间内还款,稽查时已确认三个投资者还清了所有借款,该借款不能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博皓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和错误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审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对博皓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明博皓公司股东从博皓公司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该借款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博皓公司股东在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的借款视为博皓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决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决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意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适当,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决定正确,博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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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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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