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收到专票如何处理?
发文时间:2018-09-21
作者:侯丹
来源:中道咨询
收藏
5505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采取简易计税模式一般纳税人经常会有这样的困惑,采取简易计税收到专票后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这些专票应如何处理呢?是认证转出呢?还是计税合计进成本呢?

一、计税方式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部分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抵扣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的征收率。

即上述两类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模式,按照原则来说应收到的是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因此在收到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呢?


二、收到专票如何进行处理及相关的税法依据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模式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无法抵扣,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首先专用发票应在发票认证期限内360天进行认证,进行增值税抵扣。

(2)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入相关业务的成本或计入费用中。

相关的税法依据: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来说,小规模纳税人不应该取得也不允许确定专用发票。所以税法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应如何处理暂时没有相关规定,且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在系统中也无法认证专票,申报表中也没有转出进项税额栏次,所以按照会计准则及日常的实务操作要求应按照视同取得普通发票处理,计税合计进入相关业务的成本费用科目。


三、收到专票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

(1)收到专票: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认证专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转出进项税额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小规模纳税人

视同取得普通发票处理,价税合计

(1)购买材料

借:原材料(原材料+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计入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四、小规模纳税人会形成滞留票吗?

经常有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因为无法认账,担心会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怎么回事呢?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功能。“滞留票”一说,专门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形成“滞留票”。

所以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时,需要及时进行认证转出,进行处理,否则将在系统中形成滞留票,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


我要补充
1

推荐阅读

简易计税取消备案,建筑企业应如何准备证明资料?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建安企业应高度重视证明资料的准备工作,以避免涉税风险。


  老项目证明资料的准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可将老项目的证明资料总结为:有施工许可证,且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以施工许可证作为证明资料;无施工许可证,或者有施工许可证但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日期的,以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证明资料。


  甲供项目证明资料的准备


  根据《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1号公告指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不言而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体现相应的甲供条款,否则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可。


  从实务工作中看,大中型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多使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该文本通用条款第8.1条规定,“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笔者认为,甲供工程的证明资料可以此为蓝本,使用示范文本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必须列示相应内容。对于未使用示范文本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在合同中单列该表,或者在甲供条款中体现材料、设备和动力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内容。


  此外,笔者认为,对于甲供对象的范围应予以适当限制,不宜将施工现场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和动力都纳入甲供的对象范围,比如,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显然不属于甲供工程。从政策本意看,甲供对象应以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为限,前者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后者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动力等。


  清包工项目证明资料的准备


  根据《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1号公告指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与建筑施工领域中的劳务分包基本上是一个概念。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19号、第47号修改)第五条的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笔者认为,建安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留存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名称应体现为“劳务分包合同”或“专业作业承包合同”,二是合同承包范围不能包括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等,可以有辅助材料和小型机具。


甲供自来水可否作为简易计税的依据?

案例

A公司为施工企业,同建设单位约定自来水为甲供,并准备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项目简易计税,请问有无风险?


一、政策缘由

甲供材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最早政策来源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政策原文是这样表述的: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很显然对于甲供工程的定义做了阐述,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哪些甲供可以被认定为甲供工程,另一个就是甲供的比例认定。对于比例文件原文的说法是全部或部分,部分究竟是多少没有清晰规定,那么也就是说只要有哪怕一小部分做了甲供,施工单位就可以选择甲供。

对于甲供范围的认定文件原文只提供了三种选择:设备、材料和动力。很多争议正是缘由于此。


二、甲供范围究竟如何认定?

文件中对于甲供范围界定为设备、材料和动力,这里无论是哪一种都应当是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方可接受。比如施工机械设备,即使甲方提供也不能认定为甲供,只有消防、电梯等甲供则可以认定为甲供。

动力一般指的是电力,即使单单是电力甲供也依然可以认定为甲供工程。

从这个范围看并没有自来水,实务中能不能突破这三种范围,存在不同的意见,通常援引的政策是海南省税务局2017年出台的《建安及房地产营改增指引》文件,原文如下:

十七、关于甲供工程界定问题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的,也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出现了极为特殊的情况,施工图纸甲方提供也被认定为甲供工程,很多人认为计入图纸都能甲供,自来水为何不能作为甲供工程的范围?

我的看法是海南的文件明显违背了国税总局2016年36号文的精神,将甲供范围无限扩大,既不符合税法精神,也不符合建筑行业惯例。判断甲供范围,只能按照36号文界定为设备、材料和动力三大类型,其他的一律不能随意认定。


结论:

本案例中的自来水甲供虽然可以实施,但并不能作为甲供工程的认定标准,因此企业应按照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